机械式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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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机械式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作者:

————————————————————————————————日期: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XXX—2014

 

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2014-XX-XX发布

2014-XX-XX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为加强机械式停车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范维修保养项目与要求,提高维修保养质量,预防和减少机械式停车设备故障和事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保养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根据设备实际性能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高于本标准的维修保养条款,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成都东风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樊晓松成波钟胜伟谢方刘治宏王宝强

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保养(以下简称维保)的术语、一般规定、检查维修保养规则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汽车举升机(维修用);

b)对建筑的要求,即使停车设备由该建筑直接支承,也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c)停车设备的周边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43传动用短节距精密滚子链、套筒链、附件和链轮

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

GB17907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27545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B/T8713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8909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B/T8910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B/T10215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B/T1047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

JB/T10546汽车专用升降机

JB/T11455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G5106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日常保养routinemaintenance

是指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和检查等日常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应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不应改变设备原有安全性能参数。

3.2 维修maintenance

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但不改变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原有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3.3 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受力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原有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3.4 维保单位maintenanceunit

具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维修或日常维保资质的单位。

4 要求

4.1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4.1.1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的停车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的选型负责。

4.1.2 使用单位需保证停车设备使用环境满足通风、照明、排水、消防和安全标识、警示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4.1.3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停车设备;

b)建立健全相应的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TSGQ5001-2009中第十一条的内容;

c)设置停车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履行TSGQ5001-2009中规定的职责;

d)对停车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e)对停车设备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保,并做出记录;

f)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之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保要求,对停车设备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

自检、维保应当做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g)制定停车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4.1.4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停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保记录;

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4.1.5 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停车设备使用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1.6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停车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设备的正常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且予以完整记录,该记录应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1.6.1 对在用停车设备的自行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整机工作性能;

b)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c)电气(液压)等控制系统;

d)传动系统、升降回转装置、提升装置等;

e)消防系统。

4.1.6.2 全面检查除包括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销轴等连接;

b)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c)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d)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e)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运转试验和载荷试验。

4.1.7 对停车设备的日常维保、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保、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停车设备制造或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4.1.8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如果与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的,则应督促维保单位及时进行报检。

4.2 对维保单位的要求

4.2.1 维保单位应依法取得制造或维修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无证(含超范围)进行维保,且维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与转包。

4.2.2 维保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各附件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并且根据所保养停车设备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

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使停车设备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停车设备正常运行。

4.2.3 维保单位应确保作业人员取得具有停车设备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存档。

4.2.4 维保频次按照附录A具体要求进行。

4.2.5 现场维保时,如果停车设备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当需要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停车设备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4.2.6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4.2.7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之前,维保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做好记录,该记录须有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定期检验时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人员查阅。

4.2.8 维保单位应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

4.2.9 维保单位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停车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4.2.10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报告后及时实施现场救援与故障排除。

4.2.11 维保单位应建立停车设备维保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设备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型号或改造后的型号等;

b)使用单位名称、自编号、使用地点;

c)维保单位名称、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d)维保项目内容;

e)运行故障及排除记录。

4.2.12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2.13 维保单位应对停车设备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4.3 日常维修保养技术要求

4.3.1 日常保养安全技术要求按附录A、C、D执行。

4.3.2 维修安全技术要求按附录B、C、D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日常保养安全技术要求

A.1 保养频次

保养人员负责对停车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实施保养工作,可分为:

周保养:

每周应对停车设备使用环境、金属结构、传动装置、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检查、清洁、润滑、调整。

尤其应对安全装置的工作状况予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月保养:

每月应对停车设备各传动部件、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清洁、润滑和调整。

季度保养:

每季度应对停车设备的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外观与安全标识、警示等,进行检查、保养,必要时应对电气控制系统进行功能测试。

年度保养:

每年应对停车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和保养,包括电气接地及绝缘测试等。

A.2 保养内容及技术要求

A.2.1 金属结构

A.2.1.1 金属结构局部及整体应连接牢固、稳定可靠,无永久性扭曲变形或焊缝裂纹等现象,加载运行时无明显变形或异常响声。

A.2.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紧固,达到规定的拧紧力矩要求。

紧固件平垫片、弹簧垫圈应齐全,螺栓长度应高于螺母,紧固可靠、无松动。

A.2.1.3 金属结构框架立柱垂直度≤L/1000mm(L为金属结构框架立柱的长度),梁间平行度≤15mm,框架两对角线长度差≤10mm,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A.2.1.4 搬运台车在承受额定载荷时,其纵向主梁中点的下挠度应≤L/400mm(L为梁的长度)。

A.2.1.5 立柱底板预埋螺栓不应松动或锈蚀。

基础无下沉、开裂等现象,地基周围应保持清洁。

A.2.1.6 导轨(轨道)直线性良好,无永久变形,接缝均匀平整无明显凸凹点。

A.2.2 设备部件

A.2.2.1 运动部件应运行平稳,位置准确,无异常响声,制动灵活、可靠。

A.2.2.2 搬运器停车表面端部与出入口地面接合处的水平距离应≤40mm,垂直高差应≤50mm,前端点与地表面的垂直高差≤50mm。

A.2.2.3 升降台载车面与搬运台车载车面的平层误差应≤15mm。

A.2.2.4 载车板前端点与地表面的间隙水平距离≤40mm,垂直高差应≤50mm,载车板整体应平直、无永久变形,焊接处无裂纹,连接处固定螺栓无松动或脱落。

A.2.2.5 滑轮等应转动灵活、润滑良好、固定可靠、无裂痕和缺损、无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A.2.2.6 钢丝绳应有防松、防跳绳装置,动作可靠、固定牢固,磨损量和变形、断丝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A.2.2.7 主动链轮与从动链轮的轮齿几何中心平面应重合,其偏移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A.2.2.8 链条张紧度良好,无锈蚀、无裂纹、无扭曲变形、过盈配合处无松动等缺陷。

A.2.2.9 链条、链轮啮合良好,防脱链装置安全可靠。

A.2.2.10 转向装置固定可靠、转动灵活、润滑良好、定位准确。

A.2.2.11 电机座连接牢固,无异常变形。

A.2.2.12 电机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或过热等现象。

A.2.2.13 横移框连接牢固,运行无明显扭曲变形。

A.2.2.14 传动轮与导轨(轨道)接触良好,无打滑、卡阻、脱轨等现象。

A.2.2.15 联轴器的螺栓不得有松动、缺损;联轴器的键应配合紧密,不得松动;齿轮联轴器和十字滑块联轴器要定期润滑。

A.2.2.16 载车板整体平整、运行平稳、制动可靠、定位准确。

相邻载车板应保持平行,运行速度一致,无相互碰撞现象。

A.2.2.17 制动摩擦垫片应有自补偿能力,磨损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A.2.2.18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应无油污、裂纹、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

制动器底座连接牢固,制动弹簧无塑性变形。

A.2.3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A.2.3.1 紧急停止开关

紧急停止开关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切断动力回路总电源,使停车设备立即停止运转,但不应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警报的电源。

紧急停止开关的复位应是非自动复位,复位不得触发或重新启动任何危险状况。

A.2.3.2 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升降限位开关出现故障时,防止超限运行装置应使设备停止工作。

A.2.3.3 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超过适停汽车尺寸时,设备不得动作并应报警。

A.2.3.4 阻车装置

汽车车轮停止的位置处应设置阻车装置,其高度不应低于25mm且应无永久变形。

A.2.3.5 人车误入检测装置

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有其他汽车或人员进入时,应使设备立即停止运行。

A.2.3.6 汽车位置的检测装置

汽车未停在搬运器或载车板上的正确位置时,设备应不能运行。

A.2.3.7 出入口门(栅栏门)联锁保护装置

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门等应不能开启,若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应不能运行。

A.2.3.8 自动门防夹装置

防夹装置应动作安全可靠。

A.2.3.9 防重叠自动检测装置

车位状况(有无汽车)检测准确,动作应安全可靠。

A.2.3.10 防坠落装置

搬运器(或载车板)运行到位后,若出现意外,防坠落装置必须保证搬运器(或载车板)不坠落。

A.2.3.11 警示装置

停车设备运转时,警示装置应起作用。

A.2.3.12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

水平运行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能承受运行机构在额定工况下运行产生的冲击,应无永久变形或缺陷。

A.2.3.13 缓冲器

缓冲器应完好无损坏,安全可靠。

A.2.3.14 松绳(链)检测装置或载车板倾斜检测装置

载车板(搬运器)运动过程中发生松绳(链)情况或载车板倾斜时,应能使设备立即停止运行。

A.2.3.15 安全钳

搬运器运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使装有额定载荷的搬运器制动停止并保持静止状态。

A.2.3.16 限速器

限速器的动作点应调校在额定速度的115%。

A.2.3.17 紧急联络装置

发生停电、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应能与外部联络。

A.2.3.18 运转限制装置

人员未出设备,设备不得启动。

A.2.3.19 控制联锁功能

停车设备的汽车存取可由几个控制点分别独立控制时,这些控制点应相互联锁,以使得仅能从所选择的控制点操作。

A.2.3.20 超载限制器

实际载荷超过额定载荷的95%时,超载限制器应发出报警信号;超过额定载荷的100%~110%时,超载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结构电源。

A.2.3.21 载车板锁定装置

意外情况下,应能防止载车板从停车位中滑出。

A.2.4 设备外观

A.2.4.1 产品铭牌、安全标识、安全防护等设施齐全无损坏。

A.2.4.2 布线管路标牌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安装牢固。

设备金属结构表面防护完好。

 

表1机械式停车设备保养记录表

编号:

保养单位

联系人/电话

使用单位

联系人/电话

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自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单位

设备品种

车位数量

规格型号

停车规格

产品编号

额定载荷

保养责任人

保养类别口周口月口季度口年度口其他保养时间:

序号

保养工作内容

检查情况

解决方案

故障

正常

更换

修理

备注事项:

保养人员:

时间:

安全管理人员意见:

时间:

(注:

1、具体工作栏目记载维修保养的具体工作,包括更换零部件。

2、此表格为推荐表格,各保养单位具体制定表格内容不应少于上述要求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机械部份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B.1 基本要求

B.1.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更换。

B.1.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主要受力构件端面腐蚀达设计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更换。

B.1.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同时应施用构件加强措施或改变其应力分布,或更换。

B.1.4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更换。

B.1.5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的性能、材质应不低于原零部件。

B.1.6 结构件需焊接时,所用的材质、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B.1.7 设备在运行状态时,不得进行维修。

B.2 维修内容

B.2.1 金属结构

B.2.1.1 钢结构及导轨(轨道)

B.2.1.1.1 焊缝有欠焊、脱焊、开裂等焊接缺陷时,应及时采取补焊及重新焊接措施。

新焊缝高度不得低于原焊缝高度;

B.2.1.1.2 对于变形的承重梁及连接件,应及时校正,消除变形。

当变形严重不能通过校正复原时,应及时更换;

B.2.1.1.3 对于因原设计结构不合理而造成的严重变形或损坏的梁或连接件,应重新进行结构设计及改造;

B.2.1.1.4 导轨(轨道)接头脱焊,应及时补焊,并打磨平整;

B.2.1.1.5 变形的导轨(轨道)应及时校正、复原。

磨损严重、踏面凹凸不平的导轨(轨道),应及时更换原规格的导轨(轨道),且水平度(或垂直度)和平行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B.2.1.2 载车板

B.2.1.2.1 载车板踏面扭曲变形,应及时校平,确保车辆停泊安全;

B.2.1.2.2 边梁扭曲、开焊,应及时校正、补焊或更换;浪板涂层脱落、生锈,应及时除锈、修复涂层,踏面塌陷的浪板应及时更换;

B.2.1.2.3 引导板塌陷、弯曲、扭曲,应及时更换;

B.2.1.2.4 存取车摩擦板变形,应及时校平或更换;

B.2.1.2.5 当阻车装置变形、磨损及老化影响泊车安全时,应进行校正或更换;

B.2.1.2.6 滚轮踏面磨损,高低误差超过1.5mm,或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应及时更换;

B.2.1.2.7 主动滚轮运转卡滞及键槽磨损变形,应及时更换;从动滚轮不能正常转动,应及时更换滚轮轴承或滚轮部件。

B.2.1.3 搬运台车

B.2.1.3.1 台车架主梁下挠度超过L/400时(L为梁的长度),应及时校正、加强、修复;

B.2.1.3.2 存取车装置轨道板踏面变形、磨损,平面度超过3mm时,应及时校平、修复或更换;

B.2.1.3.3 存取车装置滚轮不能正常转动,应及时更换;

B.2.1.3.4 台车车轮踏面磨损,高低误差超过1.5mm,或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应及时更换。

车轮不能正常转动,应更换轴承、滚轮、键或传动轴;

B.2.1.3.5 摩擦轮压紧弹簧扭曲、变形、失效,应及时更换;

B.2.1.3.6 布置在台车架上的载车板轨道的维修见第2.1.1条。

B.2.1.4 升降台车

B.2.1.4.1 轿厢表面涂层脱落两处以上或脱落面积大于50mm2,应及时修复,保持表面良好;

B.2.1.4.2 轿厢水平度调节丝杆出现变形、螺纹磨损时应和紧定螺母同时更换;

B.2.1.4.3 轿厢和升降旋转盘中心的偏差:

长边方向应≤2mm,短边方向应≤1mm,超过此数值时应进行调节,达到要求后用螺栓固定;

B.2.1.4.4 旋转盘顶板的倾斜和变形超过1.5mm,应及时调整或更换;

B.2.1.4.5 导靴的变形或磨损超过踏面厚度的15%,应及时更换。

滚轮若不能正常转动应及时更换;

B.2.1.4.6 轿厢导靴与导轨间的间隙:

正面间隙≤2.5±1.5mm,侧面间隙≤0.5±0.5mm,超过此数值时,须及时调整、修复。

B.2.1.4.7 防坠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

c)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5%。

B.2.1.4.8 防坠钩拉伸弹簧扭曲、变形、疲劳磨损,应及时更换;

B.2.1.4.9 布置在台车架上的搬运器轨道的维修见第2.1.1条。

B.2.1.5 转向装置

B.2.1.5.1 转向盘变形,平面度超过10mm,应校正、加强、修复;

B.2.1.5.2 运转时卡滞、打滑,应调整或更换相应传动部件,如齿轮、轴承、摩擦轮等。

B.2.2 传动系统

B.2.2.1 传动系统运转卡滞、打滑或不能转动,应更换变形、磨损严重的相应部件,如轴承、键、轴等。

B.2.2.2 制动片厚度磨损超过总厚度50%,应及时更换。

B.2.2.3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且不能修理。

B.2.2.4 制动弹簧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塑性变形量达到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

c)锈蚀面积达弹簧表面积20%。

B.2.2.5 链轮出现裂纹或磨损量达原尺寸的20%时,应及时更换。

B.2.2.6 链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过盈配合处松动;

c)相对磨损伸长率达到3%。

B.2.2.7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B.2.2.8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裂纹;

b)绳槽径向磨损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c)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d)绳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

e)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B.2.2.9 钢丝绳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a)扭曲、永久变形;

b)在6d(d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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