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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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对应的旧标准:

GB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

设备水汽质量

 

Qualitycriterionofwaterandsteam

forgeneratingunitandsteampowerequipment

 

GB/T12145—1999

 

前言

 

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至今已有8年之久。

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

以300MW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T12145—1989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水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

与电力部制定的DL/T561—19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器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B8223:

1989《自然循环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VGB—

R450L:

1988《68bar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EPRI—CS—4629:

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所列标准值为极限值,期望值是为了更有利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电力部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辉纯、李贵成、陈洁。

由陈洁、曹杰玉修订。

本标准1989年12月29日首次发布,1999年3月修订。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蒸汽质量标准

4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5汽轮机凝结水质量标准

6锅炉炉水质量标准

7补给水质量标准

8减温水质量标准

9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标准

10热网补充水质量标准

11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

12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

13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

设备水汽质量

GB/T12145—1999

代替GB/T12145—1989

 

Qualitycriterionofwaterandsteam

forgeneratingunitandsteampowerequipmen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23批准1999-10-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和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出口压力为3.8MPa~25.0MPa(表大气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64—1996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

GBJ13—19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DL434—1991电厂化学水专业实施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

DL/T561—19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注:

测试方法按国标进行。

 

3蒸汽质量标准

 

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1(续完)

为了防止汽轮机内部积结金属氧化物,蒸汽中铁和铜的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4.1给水的硬度、溶解氧、铁、铜、钠、二氧化硅的含量和电导率(氢离子交换后),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比其压力高一级锅炉的规定。

4.2给水的联氨、油的含量和pH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直流炉加氧处理给水溶解氧的含量、pH值和电导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汽轮机凝结水质量标准

 

5.1凝结水的硬度、钠和溶解氧的含量和电导率应符合表6的规定。

5.2凝结水经氢型混床精处理后硬度、二氧化硅、钠、铁、铜的含量和电导率应符合表7的规定。

 

6锅炉炉水质量标准

 

6.1汽包炉炉水的含盐量、氯离子和二氧化硅含量,根据制造厂的规范并通过水汽品质专门试验确定,可参考表8的规定控制。

6.2汽包炉进行磷酸盐——pH协调控制时,其炉水的Na+与PO3-4的摩尔比值,应维持在2.3~2.8。

若炉水的Na+与PO3-4的摩尔比低于2.3或高于2.8时,可加中和剂进行调节。

 

7补给水质量标准

 

补给水的质量,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标准。

7.1澄清器出水质量标准:

澄清器(池)出水水质应满足下一级处理对水质的要求;

澄清器(池)出水浊度正常情况下小于5FTU,短时间小于

10FTU。

7.2进入离子交换器的水,应注意水中浊度、有机物和残余氯的含量。

按下列数值控制:

浊度<5FTU(固定床顺流再生);

浊度<2FTU(固定床对流再生);

残余氯<0.1mg/L;

化学耗氧量<2mg/L(KMnO430min水浴煮沸法)。

7.3离子交换器出水标准,一般可按表9控制。

7.4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中的水、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蒸汽

钠含量≤500μg/kg;

二氧化硅含量≤100μg/kg;

游离二氧化碳含量:

以不影响锅炉给水质量为标准。

2)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的给水

硬度≤20μmol/L;

溶解氧(经除氧后)≤50μg/L。

3)蒸发器内的水

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内水的质量,应根据水汽品质试验确定。

磷酸根含量,应为5mg/L~20mg/L,对于采用锅炉排污水作为补充水的蒸发器,磷酸根含量不受此限制。

 

8减温水质量标准

 

锅炉蒸汽采用混合减温时,其减温水质量,应保证减温后蒸汽中的钠、二氧化硅和金属氧化物的含量符合蒸汽质量标准表1和表2的规定。

 

9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标准

 

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前提,按表10控制。

生产回水还应根据回水的性质,增加必要的化验项目。

 

10热网补充水质量标准

 

热网补充水质量按表11控制。

 

11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

 

11.1双水内冷和转子独立循环的冷却水质量,应符合表12的规定。

11.2冷却水的硬度按汽轮发电机的功率规定为:

200MW以下不大于10μmol/L;200MW及以上不大于2μmol/L。

11.3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采用独立密闭循环水系统时,其冷却水的电导率应小于2.0μS/cm。

 

12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

 

12.1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可参照表

13的规定控制,且在8h内应达到正常运行的标准值。

12.2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4的规定,且在8h内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标准值。

12.3机组启动时,凝结水质量可按表15的规定开始回收。

12.4机组启动时,应严格监督疏水质量。

当高、低压加热器的疏水含铁量不大于400μg/L时,可回收。

 

13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

 

当水汽质量劣化时,应迅速检查取样是否有代表性:

化验结果是否正确;并综合分析系统中水、汽质量的变化,确认判断无误后,应立即向本厂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领导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水、汽质量在允许的时间内恢复到标准值。

下列三级处理值的涵义为:

一级处理值——有因杂质造成腐蚀、结垢、积盐的可能性,应在72h内恢复至标准值。

二级处理值——肯定有因杂质造成腐蚀、结垢、积盐的可能性,应在24h内恢复至标准值。

三级处理值——正在进行快速结垢、积盐、腐蚀,如水质不好转,应在4h内停炉。

在异常处理的每一级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尚不能恢复正常,则应采用更高一级的处理方法。

对于汽包锅炉,恢复标准值的办法之一是降压运行。

13.1凝结水(凝结水泵出口)水质异常时的处理值见表16规定。

13.2锅炉给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值,见表17规定。

13.3锅炉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值,见表18规定。

当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时,还应测定炉水中氯离子含量、含钠量、电导率和碱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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