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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与运输机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混凝土运输单价,应根据设计选定的运输方式、机械类型,按相应运输定额计算综合单价。

混凝土构件的预制运输及吊(安)装定额,若预制混凝土构件重量超过定额中起重机械起重量时,可用相应起重量机械替换,台时数不作调整。

混凝土运输定额均以半成品方为单位计算,不含施工损耗和运输损耗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和费用。

预算定额中的混凝土浇筑定额未包括混凝土运输(包括水平和垂直运输)费,定额中只列有混凝土运输一栏,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混凝土水平和垂直运输施工方法分别选用相应的定额子目计算。

现行定额编制时,已将混凝土运输单列子、目,供灵活选用。

为统一表现形式,编制混凝土综合单价时,一般应将运输定额中的工、料、机用量分类合并到浇筑混凝土定额中统一计算综台单阶,也可按混凝土运输数量乘以每rn3混凝土运输单价(只计直接费)计入混凝土浇筑综合单价。

预算定额各节现浇混凝土定额中的混凝土运输数量,已包括完成每一定额单位(通常为100m3)有效实体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超填量及施工附加量等的数量。

5.其他有关规定

隧洞、竖井、地下厂房、明渠等混凝土衬砌定额中所列示的开挖断面及衬砌厚度按设计尺寸选取。

钢筋制作安装定额,不分部位、规格型号综合计算。

包含了加工损耗,不包括搭接长度损耗及施工架立钢筋的用量。

混凝土拌制及浇筑定额中,不包括加冰、骨料预冷、通水等温控所需的费用。

隧洞衬砌定额,适用于水平夹角小于或等于6°

的平洞和单独作业,如开挖、衬砌平行作业时,人工和机械定额乘以1.1系数;

水平夹角大于6°

的斜洞衬砌,按平洞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1.23系数执行。

2F320035了解水力发电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

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概(估)算的编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水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电水规[1997]123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第7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标准编制,本条内容依据后者编写。

一、项目划分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独立费用三部分。

(一)枢纽建筑物

枢纽建筑物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五项。

1.施工辅助工程。

指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

本项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组成:

(1)施工交通工程;

(2)施工供电工程;

(3)施工供水系统工程;

(4)施工供风系统工程;

(5)施工通信工程;

(6)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工程;

(7)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

(8)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

(9)导流工程;

(10)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

(11)其他施工辅助工程。

2.建筑工程。

指水电枢纽建筑物和其他永久建筑物。

(1)挡水工程;

(2)泄洪工程;

(3)引水工程;

(4)发电工程;

(5)升压变电工程;

(6)航运工程;

(7)灌溉渠首工程;

(8)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

(10)其他工程。

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3.环境保护工程。

指为减轻或消除项目兴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所采取的各种保护工程和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

(2)水环境保护工程;

(3)陆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水生生物保护工程;

(5)大气环境保护工程;

(6)声环境保护工程;

(7)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8)人群健康保护;

(9)环境影响补偿措施;

(10)环境监测工程;

(11)其他环境保护工程。

4.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指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压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5.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指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扩大单位工程,应与建筑工程扩大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相对应。

分类项目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别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枢纽建筑物中建筑工程与施工辅助工程相结合的项目列入建筑工程。

(二)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括农村移民、集镇迁建、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工程、库底清理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六项。

(三)独立费用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其他税费四项。

l.项目建设管理费。

包括工程前期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工程保险费。

2.生产准备费。

包括生产人员提前进场费、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3.勘察设计费。

包括施工科研试验费和勘察设计费。

4.其他税费。

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等。

二、费用构成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由枢纽建筑物费用、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费用、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六部分组成。

(一)枢纽建筑物费用

枢纽建筑物费用由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直接费指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基本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基本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

间接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构成建筑产品成本,但又无法直接计量的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有关费用。

由施工管理费、社会保障及企业计提费和财务费用组成。

利润指按水电工程建设市场情况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利润。

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设备费。

设备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特大(重)件运输增加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二)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费用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费用由补偿补助费和工程费构成。

独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其他税费构成。

(四)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指用以解决可行性研究设计范围以内的设计变更(含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化、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以及弥补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中工程保险未能补偿部分而预留的费用。

(五)价差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指用以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人工费和其他各种费用标准调整引起投资增加而预留的费用。

(六)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指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所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贷款利息。

三、工程总概算

(一)总概算构成

总概算由枢纽建筑物概算、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概算、独立费用概算、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构成。

(二)工程静态总投资

工程静态总投资为枢纽建筑物、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之和。

(三)工程总投资

工程总投资为工程静态总投资、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

例:

1.根据水利工程概算编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利润应按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之和的(B)%计算。

A.5;

B.7

C.9;

D.15

2.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燃料消耗费属于施工机械台时费中的(B)。

A.第一类费用B.第二类费用C.第三类费用D.第四类费用

3.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直接工程费由(ABD)组成。

A.直接费

B.其他直接费

c.间接费

D.现场经费

E.税金

4.某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中级工5.0元/工时,柴油3.2元/kg,台时一类费用调整系数1.0(已知定额查得第一类费用:

42.67元/台时;

第二类费用:

2.4工时/台时,柴油10.6kg/台时),则该74kW推土机的台时费为(C)元/台时。

(33.92+12+42.67)

A.42.67

B.45.92

C.88.59

D.109.65

5.施工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B),按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A.概算定额

B.企业定额

c.行业定额

D.劳动定额

6.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包括(ACDE)等。

A.直接工程费

B.其他直接工程费

D.企业利润

7.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中的税金包括(CDE)。

A.增值税  

B.耕地占用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教育费附加

E.营业税

2F320040《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

2F320041掌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为加强堤防和疏浚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水利部颁发了《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凡列人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1~4级堤防工程和大中型疏浚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本《合同范本》;

5级堤防工程和小型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合同范本》包括“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四部分内容。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工程实际情况,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提供给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除《合同范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

若确因《合同范本》未能覆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内容时,应报工程项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有:

一、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

在此之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监理人员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人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一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

3.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完成技术条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5.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6.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根据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支付条款中。

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按违约条款执行。

8.按验收规程的规定及合同有关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

验收办法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执行国家关于验收的规定。

通常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并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2.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人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3.按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4.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5.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声、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按技术条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7.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8.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

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9.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0.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11.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12.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2F320042掌握质量条款的内容

工程质量条款主要规定了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一、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承包人应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自检,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全部工程的质量记录和报表,便于监理人复核检验和在日后发现质量问题时查批原因,发生合同争议时,此记录和报表还是重要的证据。

二、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

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三、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

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

通知时应考虑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

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

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

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

2F320043掌握进度条款的内容

《合同范本》通用条款部分设置了专门的工程进度条款,规定了进度计划的制订和调整、开工完工中双方的责任、暂停施工的处理等内容,对进度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

总监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二、延误开工

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

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

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人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三、暂停施工

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8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四、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3.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不可抗力。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

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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