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场所的国家照度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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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场所的国家照度标准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4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8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84]〕计综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
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标管理组(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
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1.0.3条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
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条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条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2.1.4条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 表2.1.4
环境污染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
维 护 系 数
白炽灯、荧光灯、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卤钨灯
清洁
住宅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绘图室等
0.75
0.80
一般
商店营业厅、候车、船室、影剧院观众厅等
0.70
0.75
污染严重
厨房
0.65
0.70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2.2.1条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m水平面
30
50
75
书库
0.25m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运输传送设备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第2.2.2条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2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办公室、报告厅、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营业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
工作台水平面
150
200
300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实际工作面
200
300
500
装订、复印、晒图、档案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值班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门厅
地面
30
50
75
注:
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第2.2.3条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3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一般商店营业厅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柜台
柜台面上
100
150
200
货架
1.5m垂直面
100
150
200
陈列柜、橱窗
货物所处平面
200
300
500
室内菜市场营业厅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自选商场营业厅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试 衣 室
试衣位置1.5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收 款 处
收款台面
150
200
300
库 房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注:
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第2.2.4条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4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门 厅
地 面
100
150
200
门 厅 过 道
地 面
75
100
150
观 众 厅
影 院
0.75m水平面
30
50
75
剧 院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观 众 休 息 厅
影 院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剧 院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贵宾室、服装室、道具间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妆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妆台
1.1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放映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放映
0.75m水平面
20
30
50
演员休息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排演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声、光、电控制室
控制台面
100
150
200
美工室、绘景间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售票房
售票台面
100
1580
200
第2.2.5条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5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客 房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20
30
50
床头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写字台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会客间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梳妆台
1.5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主餐厅、客房服务台、酒吧柜台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西餐厅、酒吧间、咖啡厅、舞厅
0.75m水平面
20
30
50
大宴会厅、总服务台、主餐厅柜台、外币兑换处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门厅、休息厅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理发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美容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邮电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健身房、器械室、蒸气浴室、游泳池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游艺厅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台球
台 面
150
200
300
保龄球
地 面
100
150
200
厨房、洗衣房、小卖部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食品准备、烹调、配餐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小件寄存处
0.75m水平面
30
50
75
注:
①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②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第2.2.6条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6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起居室、卧室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20
30
50
书写、阅读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起居室、卧室
床头阅读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精细作业
0.75m水平面
200
300
500
餐厅或方厅、厨房
0.75m水平面
20
90
50
卫 生 间
0.75m水平面
10
15
20
楼 梯 间
地 面
5
10
15
第2.2.7条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7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普通候车室、母子候车室、售票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贵宾室、软席候车室、售票厅、广播室、调度室行车计划室、
海关办公室、公安验证处、问讯处、补票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进站大厅、行李托运和领取处、小件寄存处
地 面
50
75
100
检票处、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检验处票据存放室(库)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公安值班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有棚站台、进出站地道、站台通道
地 面
15
20
30
无棚站台、人行天桥、站前广场
地 面
10
15
20
第2.2.8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8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帐交接班台、票据存放库、海关检查厅、护照检查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贵宾室、售票厅、补票处、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海关办公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售票室、候船室、候船通道、逆送厅、接待室、海关出入口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行李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地 面
50
75
100
栈桥、长廊
地 面
20
30
50
站前广场
地 面
10
15
20
第2.2.9条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9-1和2.2.9-2的规定。
体育运动场地照度标准值 表2.2.9-1
运 动 项 目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训 练
比 赛
低
中
高
低
中
高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田径(室内)、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
地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棒球、垒球
地 面
-
-
-
300
500
w50
保龄球
地 面
150
200
300
200
300
500
举重
地 面
100
150
200
300
500
750
击剑
台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柔道、中国摔交、国际摔交
地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拳击
地 面
200
300
500
1000
1500
2000
乒乓球
台 面
300
500
750
500
750
1000
游泳、蹼泳、跳水、水球
水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花样游泳
水 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
冰 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
台 面
-
-
-
500
750
1000
桥牌
桌 面
-
-
-
100
150
200
射 击
靶 心
靶心垂直面
1000
1500
2000
1000
1500
2000
射 击 房
地 面
50
100
150
50
100
150
足球曲棍球
观看距离
120m
地 面
-
-
-
150
200
300
160m
-
-
-
200
300
500
200m
-
-
-
300
500
750
观众席
座 位 面
-
-
-
50
75
100
健身房
地 面
100
150
200
-
-
-
清除疲劳用房
地 面
50
75
100
-
-
-
注:
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lx;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跄照度标准值 表2.2.9-2
项 目 分 组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最大摄影距离(m)
25
75
150
A组:
田径、柔道、游泳、摔交等项目
1.0m垂直面
500
750
1000
B组: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体操、花样滑冰、速滑、
垒球、足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750
1000
1500
C组:
拳击、击剑、跳水、乒乓球、冰球等项目
1.0m垂直面
1000
1500
-
第2.2.10条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0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走廊、厕所
地 面
15
20
30
楼梯间
地 面
20
30
50
@洗间
0.75水平面
20
30
50
贮藏室
0.75水平面
20
30
50
电梯前室
地 面
30
50
75
吸烟室
0.75水平面
30
50
75
浴室
地 面
20
30
50
开水房
地 面
15
20
30
第三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照度均匀度
第3.1.1条办公室、阅览室等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照度的均匀度,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第3.1.2条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房间内的通道和其它非工作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面照度值的1/5。
第3.1.3条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总照度值的1/3~//5,且不宜低于50lx。
第3.1.4条在体育运动场地内的主要摄象方向上,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
于0.25;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体育场所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第二节眩光限制
第3.2.1条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和应用场所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 表3.2.1
质量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无眩光感
有特殊要求的高质量照明房间,如计算机房、制图室等
Ⅱ
有轻微眩光
照明质量要求一般的房间,如办公室和候车、船室等
Ⅲ
有眩光感
照明质量要求不高的房间,如仓库、厨房等
第3.2.2条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
限制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3.2.3条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表3.2.3
灯具出光口平均亮度L(103cd/m2)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应用光源举例
Ⅰ
Ⅱ
Ⅲ
L≤20
20°
10°
荧光灯管
12<L≤500
25°
20°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壳的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L>500
30°
25°
20°
透明玻璃壳的高光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壳的白炽灯、卤钨灯
第3.2.4条直接眩光限制等级为Ⅰ级的房间,当采用发光顶棚时,发光面的亮度在眩光角的范围内不应大于500cd/m2。
第三节光源颜色
第3.3.1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根据相关色温按表3.3.1分为三组。
光源的色表分组 表3.3.1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客房、卧室等
Ⅱ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图书馆等
Ⅲ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或白天需补充自然光的房间
注: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色温可根据该场所其它光源色温的特点,在2800K至7000K范围内适当选取。
第3.3.2条室内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宜按表3.3.2分为四组。
光源的显色指数 表3.3.2
显色指数分组
一般显色指数(Ra)
适用场所举例
Ⅰ
Ra≥80
客房、卧室、绘图室等辨色要求很高的场所
Ⅱ
60≤Ra<80
办公室、休息室等辨色要求较高的场所
Ⅲ
40≤Ra<60
行李房等辨色要求一般的场所
Ⅳ
Ra<40
库房等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
注: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第3.3.3条光源颜色的选择宜与室内表面的配色互相协调。
第四节反射比与照度比
第3.4.1条在办公室、阅览室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与照度比宜按表3.4.1选取。
工作房间表面反对比与照度比 表3.4.1
表 面 名 称
反射比
照度比
顶棚
0.7~0.8
0.25~0.9
墙面、隔断
0.5~0.7
0.4~0.8
地面
0.2~0.4
0.7~1.0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一节照明方式与照明种类
第4.1.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固定或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的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二、要求较高照度的场所,宜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三、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
四、所有的工作房间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第4.1.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第4.1.3条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二、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三、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四、影院、剧场、体育馆和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应装设指示灯。
第4.1.4条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4.1.5条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并应执行民航和交通部门的规定。
第4.1.6条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装设警卫照明。
第二节光源与灯具
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