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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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孵化基地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同意,出资注册成立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基地职责与入驻条件

第五条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20平米左右的办公场地,网线、电话线端口入户,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机等设备租借服务。

2、协调入驻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国家和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3、会同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事宜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4、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5、为入驻的项目团队提供人事代理、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6、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7、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8、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在籍在读毕业年级本专科生、研究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负责人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5、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6、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

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8、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遴选程序与运行模式

2第七条申报入驻基地及评审的程序为:

1、根据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的项目申报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向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评选并审核盖章后报送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评选入围的项目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向社会公示。

3、公示结束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无异议的入围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培训,签订孵化协议,入驻基地。

第八条申报创业项目时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请表》、按《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的要求编制《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孵化基地为孵化一年的入驻项目提供中期考评服务,满两年的提供终评服务。

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

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十条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5个月以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

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省大中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统一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

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

3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如果确实需要以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须按程序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严格报批。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重大项目需要以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出具资质、签订合同的,须按程序严格报批。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供水、供电、供暖、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全方位管理。

2、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3、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4、负责维修和更换基地内各类设施。

第十四条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1、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2、办公楼内严禁做饭、住宿,不允许出现违法乱纪活动。

3、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5、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

若违规使用,将停止供电。

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

4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

6、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

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进或存放在办公楼内,如有违反没收危险品。

7、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管理,做好办公区域内保洁工作,办公楼公共部位严禁吸烟。

8、基地正常工作时间为8:

30-17:

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安人员备案。

9、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

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10、严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违反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有关孵化项目负责人和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当出现相关主体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内容中权利义务与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冲突时,以《孵化协议书》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日起实施。

第二篇:

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实际,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五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标准

1、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

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

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代理、经销、广告、生产、设计、动漫制作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孵化基地:

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4、市场型孵化基地:

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有15个及以上创业者入驻,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

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大型成熟市场2010年起一次性新提供30个以上摊位安置本地人员创业,可列入申报认定范围。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4、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7、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

23、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得超过200万元;

4、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

6、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业主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报告

2、《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1);

3、孵化基地可行性分析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土地使用及审批资料;

5、环境影响评估资料

6、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

7、《入驻企业(个体)基本情况表》(附表2);

8、运营单位和孵化对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及开展服务情况说明;

10、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1、创业对象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区)创业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创业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创业办申请,市创业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创业办发文并授予“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对市、县(区)已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区)创业办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并报市创业办审批、授牌。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年检(附件3),2年后进行再认定。

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由市创业办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宝鸡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1、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安全事故的。

3、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4、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5、孵化成功率低于60%的。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对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依据创业孵化基地大小、规模、发展前景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市、县政府给于适当的建设资金补贴。

2、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规模、带动就业人数、服务质量、整体运营等情况,市、县政府给予孵化基地适当额度的孵化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政府给予孵化基地一定额度的孵化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的,按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给予小额

4、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1、创业对象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可申请最高限额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者可享受最高限额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可享受最高限额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50-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2、创业孵化对象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对创业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创业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第一年免收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孵化期满迁出,或按市场价全额缴纳租金

第三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

创管会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

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

3、审核创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四篇:

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培养具有“创新型”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团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学校领导下,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和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学校成立创业学院。

创业学院办公室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主任由创业学院办公室老师担任,主持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和创业学院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

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专家审定入孵企业资格,监督和评估入孵企业的执行效果;每半年举行一次评审会,由不少于5位企业家担任评委,现场宣布分数,确定拟入驻团队后公示三天,按分数高低挑选卡位;

(二)服务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和帮助孵化基地入驻团队创业过程的困难;

(三)拟定孵化基地的长远规划和战略目标,协助落实创业政策;

(四)研究和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卡位的开门营业情况检查,并制作成表,每月公布一次,将多次不开门的卡位清理出孵化基地;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综合部、创业培训部、计划财务部。

综合部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三)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事务。

创业培训部职责:

(一)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二)协助入孵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负责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四)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五)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对入孵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孵化基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

(四)入孵企业的档案建设。

第三章入孵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入孵条件

入孵企业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毕业两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入孵企业主要以科技服务性行业为主,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企业,支持物流、网络、电子商务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

一、大二的在校学生创业,反对食品饮料茶等餐饮类行业入驻。

企业入孵条件:

(一)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配合孵化基地活动;

(二)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三)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同意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第五条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

《中山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报名表》;项目规划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孵化基地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讨论研究。

(三)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

(四)办理入驻手续。

(五)企业入驻孵化基地。

第四章入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入孵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孵化基地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线路进办公室;

(二)凡是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须按合作协议缴交场地租赁费、场地所产生的电费,以及一定的管理费;

(三)孵化基地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四)享受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的援助;

(五)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低息申请1—3万元贷款。

(六)享受专业的项目技术援助和管理指导培训。

(七)孵化基地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入孵企业应: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书》、《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二)遵守孵化基地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电费等各项费用;

(四)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遵守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在孵企业管理

第八条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签订相关协议书及责任书。

第九条孵化基地对企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基地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营计划》,并报送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

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基地办公室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三)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管委会讨论决定孵化资格。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孵化基地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时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

(六)行使监督职能,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企业,孵化基地对其亮黄牌,甚至收回场地,终止孵化计划。

(七)每月一次例会,各企业必须准时到会,如有事者必须提前向管委会请假,并配合创业学院开展活动,否则按旷会处理,旷会由管委会发出书面警告,累计三次者,将严肃处理;,

(八)杜绝闲杂人等进入孵化基地,晚上九点以后非本企业人员一律离场。

(九)晚上需加班(周日到周四23:

00以后,周五周六24:

00以后),需提前到创联提出书面申请。

(十)企业内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

不得带入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东西及危险品。

(十一)每月15号前必须交上月财务报表并附带收入、支出、营利数据;缴纳管理费和电费。

(十二)如涉及校外车辆、人员入校,须提前向学院保卫科提出申请,如接受媒体采访,须向学院秘书科提出申请,如需在学院内张贴宣传海报,需向后勤集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嫖娼、聚赌、窝藏赃物等,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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