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办须知 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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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办须知 实施.docx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办须知实施

附件1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办须知

(2014年3月1日实施)

一、申办地点

(一)国务院、中编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办代码证书。

  

(二)下列组织机构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办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执照未加盖“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分局中不含区县的分局);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驻京代表机构。

营业执照执照注册号小于15位的,以注册号开头的行政区划为准。

  2、北京市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4、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由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但注册地址不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会。

  6、北京市一级依法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三)下列组织机构到各区县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申办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

(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有“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到顺义区代码中心办理)。

营业执照执照注册号小于15位的,以注册号开头的行政区划为准。

  2、各区县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各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4、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5、各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各区县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7、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工会。

8、区县一级依法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批准文件中注册地址中含有“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属及区属各类组织机构(新成立的外资企业预赋码除外)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申办代码证书。

二、提交材料

  *注:

以下内容提到的复印件均为A4纸规格。

  *以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是指:

  

(1)一般公民居民: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同一面);

  

(2)军人:

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居民身份证;

  (3)港澳人士:

港澳通行证;

  (4)台湾人士:

台胞证;

  (5)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

  (6)外籍人士:

护照;

  (7)其他: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8)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首次申请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证书延期、信息变更和遗失(损毁)补证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延期、补证)申请表》。

(见附件)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2、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下联)。

注:

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取得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须持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办预赋码登记,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3、外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代表处)

  

(1)工商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首席代表)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4、企业分公司及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处(联络处)

  

(1)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5、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设立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函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组织机构公章。

  6、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7、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9、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10、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1、工会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会公章。

  12、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1)驻京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13、基金会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4、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公章。

  15、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合作社社长或董(理)事长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7、其它

  

(1)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二)证书延期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证书延期。

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申请办理变更。

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

组织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交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机构类型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者,组织机构无需到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组织机构迁入、迁出本市需提交材料

1、迁入本市:

由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迁入本市的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由迁出地的代码管理机构开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2、迁出本市:

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的组织机构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的,需提交迁往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组织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注1:

在本市内跨行政区域迁入迁出的,无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可直接到迁入地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组织机构迁入手续。

注2:

由国家代码中心迁入本市是指由于管辖权限发生变更,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转为本市(区县)代码管理中心受理。

由本市迁往国家代码中心是指由于管辖权限发生变更,由本市(区县)代码管理中心受理转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

(五)遗失(损毁)补证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损毁)需要申请办理补证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损毁)公告申请》(见附件)及未遗失(损毁)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损毁)补证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遗失(损毁)补证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注: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代码证书遗失(损毁)补证时,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免费公告其证书遗失(损毁)信息,并同时办理补证手续。

(六)注销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申请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三、收费标准

(一)依据京财综[2003]18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代中央收取代码证书工本费30元,收取的费用全额用于购置证书支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费。

(二)依据财综[2011]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18元。

(三)依据京财综[2008]15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人为下岗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办理代码证书免费。

(四)依据组代管中发[2013]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持《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申请办理代码证书免费。

注:

本申办代码须知为一般项的登记须知,特殊情况可到各代码登记办理窗口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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