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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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页:
1.广义的会计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2.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
3.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4.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计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5.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定
4页: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页: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6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6页: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6页;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7页:
会计法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有权制定会计制度的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法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的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的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的荣誉证书。
可以从事审计工作。
8页:
会计法规定: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不包括对会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9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客观性原则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相关性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一致性原则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及时性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明晰性
8.企业发生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
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历史成本性原则
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谨慎性原则
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重要性原则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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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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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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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它事项。
有价证券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股票和债券。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包装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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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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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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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是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取得或填制的。
原始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原始凭证的来源,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一次性原始凭证,累计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
按照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类别,可分为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等。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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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盖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帐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七登记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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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总账一般采用订本账,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2.明细账。
明细账可采用订本账,活页账,帐页可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
一般采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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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逐项记入帐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5)及时对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帐外设账。
20页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0页自己划一下。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1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企业应根据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
(2)(3)(4)(5)(6)自己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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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
8.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23456
注意356
九财产清查
通过清查,可以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十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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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的出纳人员担任。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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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根据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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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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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所谓三位,是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
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所谓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会计法所确立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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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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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对于账实不符的情况,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及时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帐实不符的问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各单位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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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
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
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9页: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0页: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31页: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不当的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可以出具审计报告。
32页: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这也是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3页;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34页: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