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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1基本规定

1.0.1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2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等于或低于-6℃煤矿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0.3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由专业厂家设计、制造。

1.0.4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2℃以上。

1.0.5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1.0.6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7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8锅炉本体保温绝热良好、无漏风、不正压燃烧、不漏烟,有消烟除尘装置,符合节能降耗规定要求,排烟温度符合要求热水锅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1.0.9安全阀整定合格,安装合理,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安全阀排汽管有疏水管法兰连接密封良好。

1.0.10压力表定期校验,加铅封,选型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

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指示正确、表盘清晰、便于观察。

2井筒防冻

2.0.1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等于或低于-6℃煤矿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2.0.2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与斜井:

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平硐:

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2.0.3通过加热器加热后的热风计算温度,按热风与冷风混合地点及条件可采用下列数值:

1当在井筒内混合时:

立井可取60~70℃,斜井及平硐可取

40~50℃;

2当在井口房混合时:

热风压入式可取20~30℃,热风吸入式可取10~20℃;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2℃计。

2.0.4当矿井为抽出式通风时,热风宜设专门风机输送。

2.0.5当利用井筒进风负压输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经常开启的大门宜设热风幕;

2空气加热器系统风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冷风侧应有防止被室外风压倒风的措施。

2.0.6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

当采用蒸汽热媒时,蒸汽压力不应低于0.3MPa,并应有可靠的疏水装置,冷凝水应返回锅

炉房。

2.0.7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绕片式加热器可取1.15~1.25;

2串片式加热器可取1.25~1.35;

3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2组,不设备用机组。

3空气加热室、热风道

3.0.1煤矿用热风炉主体运行方式是正压送风,负压排烟,正负压值及流量应与换热量相适应。

3.0.2煤矿用热风炉必须(应)具有燃烧室、沉降室和换热器三个界限明显的部分。

燃烧室、换热器的大小要符合燃煤量和换热量的要求。

3.0.3沉降室在烟气排出方向应有足够的距离,并加设隔墙以保证烟尘沉降效果和明火不接触换热器。

3.0.4换热器应设有膨胀装置,以保护焊缝不因热膨胀而损伤。

换热器中空气与烟气应隔离,不得相互渗漏。

3.0.5换热器高温端温度不超过850℃,换热器热风出口温度不超过120℃,并留有安全监控和检测孔。

4热风炉

4.0.1煤矿用热风炉设计应符合标准,按照审定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0.2换热器加工材料的材质,高温区材质应符合规定。

换热器中最高温端至温度降低方向区域的长度不少于800mm,并达到在

1000℃恒温下10小时自然冷却后,无氧化、变形和蜕皮。

4.0.3煤矿用热风炉所有焊接应符合规定。

特殊材质的焊接应采取满足要求的方法和工艺。

4.0.4炉膛砌筑应符合规定。

砌筑材料应选用适合所燃煤质的要求。

4.0.5列管式换热器、炉门、炉排、配套辅机和附件应符合规定。

4.0.6安全报警和保护装置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0.7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由专业厂家设计、制造。

4.0.8热风炉表面油漆应符合规定。

4.0.9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2℃以上。

4.0.10煤矿用热风炉热效率、气密性、运行时噪声、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规定,烟囱高度应不低于15米。

4.0.11煤矿用热风炉的运行时间应符合规定。

安全报警和保护装置等附机和附件的运行时间一般不低于4000h,并方便维修更换。

5安全保护

5.0.1换热器高温端必须(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5.0.2换热器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5.0.3煤矿用热风炉送风管路中的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烟雾和

一氧化碳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烟气含量超过80㎎/m3或一氧化碳含量超过0.0024%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送风机和引烟机电源。

5.0.4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

监控安全保护装置

可根据需要设定、维修和更换。

5.0.5送风机、引烟机和助燃鼓风机等控制系统应设置电器联锁。

送风机不开,引烟机不能启动;送风机如有故障停止,引烟机应立即自动停止;引烟机停止或延时后送风机应自动停止。

5.0.6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5.0.7热风输出管道口应装设金属防护网,其网格面积不大于1平方厘米。

5.0.8煤矿用热风炉应有防雷电装置

6供热锅炉房

6.0.1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6.0.2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6.0.3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6.0.4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选调、培训司炉工人。

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

立操作锅炉。

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6.0.5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

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6.0.6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6.0.7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6.0.8锅炉房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6.0.9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7锅炉设备

7.0.1设备本体及辅机达到完好要求,有技术铭牌,挂完好牌和责任牌。

7.0.2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安装、重大修理、清洗有告知备案及验收手续。

7.0.3锅炉本体保温绝热良好、无漏风、不正压燃烧、不漏烟,有消烟除尘装置,符合节能降耗规定要求,排烟温度符合要求热水锅

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7.0.4安全阀整定合格,安装合理,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安全阀排汽管有疏水管法兰连接密封良好。

7.0.5压力表定期校验,加铅封,选型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指示正确、表盘清晰、便于观察。

7.0.6蒸发量大于1T/H的锅炉必须装双色水位计,水位显示清晰、准确,并有最高、最低水位标志,设有高低水位报警信号、阀门装设正确开闭灵活,放水管可靠连接无跑冒滴漏。

7.0.7排污阀按规定装设,灵活可靠,无跑冒滴漏,按炉内水质情况,每班排污不少于两次。

7.0.8锅炉本体的主蒸气管和承压排污管道的弯曲部分禁止“虾米腰”焊接。

7.0.9承压热水锅炉按规程要求有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有可靠汽化泄放装置。

8主要附件和仪表

8.1安全阀

8.1.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

8.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与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与锅筒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8.1.3锅筒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

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

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8.1.4过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8.1.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8.1.6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8.2压力表

8.2.1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8.2.2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2.3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

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8.3水位表

8.3.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8.3.2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8.3.3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8.3.4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

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8.3.5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8.4排污和放水装置

8.4.1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

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

8.4.2锅炉所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8.4.3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

排污膨胀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8.4.4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8.5测量温度的仪表

8.5.1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l)过热器出口的汽温;

(2)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3)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4)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5)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6)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7)排烟处的烟温;

(8)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9)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8.6保护装置

8.6.1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和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魂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8.6.2燃气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的供应。

(4)燃气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8.6.3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8.6.4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

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

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8.7主要阀门及其他

8.7.1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8.7.2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

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人口处。

8.7.3不可分式省煤器人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8.7.4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人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8.7.5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8.7.6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扭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

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8.7.7在锅简、过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8.7.8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

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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