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投标文件之法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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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投标文件之法律方案

第一部分承诺书

经认真阅读××市中心区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编号:

GXTC—0121011)招商文件的第三章《特许权协议》,我司接受该

《特许权协议》条款的明确陈述。

同时,针对《特许权协议》条款及要求提出一些变更的建议(详见特许权协议条款变更的建议),供招商业主参考。

特此承诺

 

××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第二部分特许权协议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一、本次招商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Carrousel-2000型氧化沟工艺,该工艺是荷兰DHV公司发明注册的,其拥有该工艺的商标、实用新型专利,为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建议在不改变初步设计工艺要求基础上,命名为改良型氧化沟。

二、第三章特许权协议(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应将××市人民政府授权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签署人的权限及协议的效力。

2、项目公司是在签署特许权协议后才注册成立的,在签署本协议时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故签署协议的一方应是中标方,而非项目公司。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下中标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继承。

三、第一条特许权(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术语定义:

“生效日期”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紫光公司和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期。

因紫光公司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招商代理机构,具有签署《特许权协议》的资格,不必再经××市人民政府的追认,故“生效日期”应指紫光公司和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期。

“政府部门”不应包括紫光公司,因紫光公司是企业性质,是按协议双方的约定履行《特许权协议》的一方,不具有行政职权。

“土地管理部门”应指××省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市土地管理局/或××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2、特许权

2.1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紫光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

此条款未明确特许权的服务区域。

建议变更为“紫光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在现有××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独家的特许经营权利以:

”。

3、声明和条件

3.1项目公司的声明

c)项目公司已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完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只有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生效日之后七(7)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

该条款对完成融资完成的先决条件时间要求过紧,因项目公司的银行融资要跟项目的工程进度相一致,只有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基础上才可能融资,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按《特许权协议》的进度要求完成工程量,而不必要去限制它融资完成的时间。

3.2××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声明

“紫光公司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期:

”。

建议增加条款:

对城市管网建设情况,包括污水收集能力、建设进度等作出声明,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达到预计的处理能力。

3.3履约保函

协议要求:

生效日期后七(7)个营业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紫光公司提交800万元履约保函。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3)113号文规定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企业提供不高于工程投资的5%的保函,履约保函数额过大,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且7个营业日时间段过短,实际运作较难实现。

3.6环境污染

因环境污染可能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而此条款只提到项目公司和紫光公司违约造成,建议增加条款:

c)若所要求赔偿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其他第三方侵权所致,则赔偿责任应由实施侵权的第三方承担。

四、第二条项目建设(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土地使用权

4.7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状况

土地的地下土层条件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应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不可抗力条款有关规定解决。

4.8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因项目公司是按照紫光公司应提供的有关土地状况资料进行投资概算,若因紫光公司提供的有关场地状况的资料的错误、不正确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应由紫光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完工延误或放弃

8.1紫光公司导致的延误:

作为协议双方的紫光公司和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法人主体,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建议“补偿”条款改为“赔偿”条款;同时建议增加条款:

若紫光公司单方违约收回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及项目公司专营权而给项目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8.7履约保函的解除:

本条款要求在项目公司在完工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时,提交维护保函之后才解除履约保函,时间过长。

履约保函的目的在于促使项目公司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在完成项目建设的同时履约保函已失去意义。

故建议履约保函在项目建设完工日即可解除。

五、项目运营与维护(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9.4维护保函

9.4.1维护保函的出具:

本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出具人民币200万元的维护保函。

该维护保函没有实质性作用,反而增加污水处理成本,若项目公司出现违约经营情况,紫光公司可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直接抵扣,暨污水处理服务费可作为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以及遵守保证期义务的保证。

建议取消此维护保函。

9.4.2恢复保函的数额

本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移交日6个月之前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并增值到人民币500万元。

同上述条款,恢复维护保函建议改为直接从移交前6个月的污水处理服务中部分预留,作为完整移交的保证金。

六、双方的一般义务(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3××市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一般义务

13.2.1和13.2.3条款中,这种补偿可采取根据第2.4条规定延长特许经营期方式,建议增加:

也可经双方协商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办法。

15.1不可抗力

建议增加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作为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容。

七、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8.2.3对担保的确认和同意

项目公司的质押融资合同应在××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登记后方可生效,现在实际的做法是:

政府先行文同意项目公司可进行质押融资,然后银行才同意质押融资贷款。

建议本条款变更为:

××市人民政府同意行文确认项目公司可进行质押融资贷款。

八、运营协调委员会(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9运营协调委员会

建议进一步明确协调委员会组织形式、议事方式及程序、职责和权益以及决定的效力,做到职权清晰,以便提高运营协调委员会的运作效率。

九、解释和争议的解决(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21争议的解决

21.1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解决

原条款:

所有争议应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建议变更为:

所有争议应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21.2仲裁

本条款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及仲裁范围,属无效仲裁协议。

建议变更为: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21.2条款解决争议、分岐或索赔,则该争议、分岐或索赔应提交××市仲裁委会仲裁,该裁决是最终的。

十、附件1(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2进水供应不足

该条款说明进水不足情况将依照第13.1条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进水不足如果是因管网建设进度滞后,未能跟上污水处理厂厂区的建设进度,此种情况应视为紫光公司违约,而不应列为不可抗力因素。

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违约方承担,暨紫光公司应按规定进水量(保有量)3.5万吨/日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进水不足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则按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处理。

4.5服务对象

项目公司处理的污水量以管网收集到的污水为限,服务区域内第三方污水排入管网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进行处理的,项目公司在处理时不必经紫光公司事先同意。

4.6污泥

紫光公司应明确指定剩余污泥运至地点,以后若另行指定地点而造成项目公司增加经营成本的,紫光公司应相应延长经营期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弥补项目公司的损失。

8.1进水管网

紫光公司应确保进水管网建设的进度能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相一致,如因管网建设的滞后,致使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调试或运营,则紫光公司应自项目完工起按规定进水量支付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12.5有争议的金额

12.5.2多付款的退还

确定为不当支付的,则不当支付受益人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并从收款日至支付人要求支付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孽息,不应以违约利率支付利息。

从支付人要求支付期限届满日始至收款日止按照违约利息支付利息。

十一、附件1-1服务费的计算(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3.1排水服务费价格与调整

b)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原为:

服务费价格从运营第四年开始将根据电费、药剂费以及国家政策性的劳动力价格调整对排水服务费价格及超量排水服务费价格中的可变价格部分,每三年调整一次。

服务费价格影响主要因素不只包括上述事项,建议增加:

出水排放标准的变化、国家税种及税率变化、国家物价指数变化、污水处理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

十二、附件2(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4.2.2设计出水水质标准:

执行国家《城镇污不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

因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均有调整,此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建议变更为:

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不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排放标准,遇到国家标准调整时,应执行新标准。

4.2.4设备及设施的要求

按协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均已定好厂家、规格,且大部分为进口设备。

而按照《招投标法》及污水处理产业化要求,重要设备的采购均要通过招标办法选择具体设备,此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

同时,国内品牌厂家污水处理设备的性能大部分能达到国外进口产品的性能,但价格相差较大,投资成本高。

建议设备的采购通过招标办法,大部分选择国内品牌厂家的设备,在国内的设备性能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采用国外进口设备。

十三、附件8(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3联名保险及赔偿:

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市紫光污水有限公司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

追偿权是在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财产权益的条件下,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保险公司向侵权的第三方追偿的权益。

若紫光公司列为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及侵权人),则不存在保险公司追偿的权益,直接由紫光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此条款无实际性意义。

十四、附件9(有关条款及要求变更的建议)

1、项目公司成立及运营所需的批准

该条款要求被选定的投资人草签《特许权协议》后,应向紫光公司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申请,紫光公司若予批准,将颁发批准证书。

此条款的要求无实际意义,中标人在草签《特许权协议》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及工商登记注册,不须再向紫光公司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申请,建议取消此条款。

5.4水质净化厂设施的产权登记

该条款要求项目公司将房地产权证书正本交由紫光公司备案。

此条款不合理,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用地的使用权,产权证证书应由项目公司自己保管。

 

 

第三部分特许权协议

(标明建议修改特许权协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附件1-3(水质净化厂设计规模)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2、附件1-4(剩余污泥管理计划)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3、附件4(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4、附件5(融资结构及方式)详见投标文件第三册融资方案。

5、附件6(维护计划)详见投标文件第二册工程技术方案。

6、附件7(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详见投标文件第三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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