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西北大学研究导师选聘及岗位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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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西北大学研究导师选聘及岗位考核办法

【关键字】大学

西北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及岗位考核办法

校发[2008]研字12号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导师的选聘要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重点发展、支持我校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工作应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确保研究生导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水平,改善和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与岗位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岗位限于在我校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立。

第五条倡导和积极推行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度,发挥团队优势,提高指导水平。

第六条明确导师的责任与权利,建立和推行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

第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选聘条件及岗位考核标准是达到学校相应工作岗位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选聘条件及岗位考核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

第八条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

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承担有一定的科研项目。

近五年在所申请学科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应不低于《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办法》中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要求。

4.以往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承担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能力。

5.参与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及以上,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讲师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破格申报(1项为必备,2、3项任选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到款文科15万元以上、其他学科50万元以上。

2.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5篇论文;或权威期刊2篇。

3.获省级科研奖励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第十条选聘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填写《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向相关单位提交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通过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情况报告。

②《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③申请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3.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通过人员公示二周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有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的科研经费。

近五年在所申请学科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应不低于《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办法》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职务任职条件要求。

4.教学能力突出,承担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

5.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获得博士学位二年及以上,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参与指导过博士研究生的副教授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破格申报(1项为必备,2、3、4项任选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任1项;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计划项目二级子课题、国家“计划项目二级子课题任2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到款文科50万元以上、其他学科200万元以上。

2.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高质量学术著作2部(第一完成人,本人共计完成15万字以上)。

3.获省级科研奖励1项(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或获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人选。

第十三条选聘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填写《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向相关单位提交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按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

3.推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按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拟推荐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评审情况报告。

②《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③申请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4.通讯评议:

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3至5人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人员进行通讯评议。

通讯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通讯评议半数以上专家认为合格者,视为通讯评议结果合格。

5.学科评议组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5至7名专家分别组成文科、理工科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通讯评议合格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时应参考通讯评议意见。

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评议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者,视为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合格。

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审核和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通过者公示二周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校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特别评审

根据学校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中青年人才,由校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特别程序择优选聘。

1.特别评审小组成员由校长提名。

2.特别评审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

②必须有3名(至少1名校外)相同或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推荐。

③特别评审小组审核。

特别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审核通过。

④审核通过者公示二周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学校予以聘任。

第四章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十五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必须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遵循按需选聘、坚持标准、严格限制比例的原则。

第十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在校聘兼职教师中进行,其选聘条件、程序与本校研究生导师相同,但申请者必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与兼职教师聘期相同。

第十七条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实行与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第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校外指导教师不属我校研究生兼职导师,具体要求及选聘办法按《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校外指导教师选聘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是指申请者已经是研究生导师,无需再经选聘,而由学校直接进行认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

2.已具备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的。

第二十条正式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认定的学科应与原单位的选聘学科相同。

我校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仅限于原选聘学校为“211工程”学校;硕士生导师进行资格认定,其近五年科研成果情况应达到我校硕士生导师选聘要求。

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须提供原单位导师选聘文件,经拟申请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填写资格认定审核表后,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在选聘学科、专业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后,方可在其他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中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在选聘学科以外的另一个二级学科下进行资格认定,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只需该一级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填写资格认定审核表后,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应分别经选聘学科和拟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填写资格认定审核表,博士研究生导师还须经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通讯评议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确属人才培养及科研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在第三个二级学科进行资格认定,但三个二级学科所跨一级学科不得超过二个。

凡属在第三个二级学科进行资格认定者,必须经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研究生导师经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通讯评议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力量,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提倡实施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度,鼓励成立跨院(系)、跨学科的由3-5名教师组成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强调发挥导师群体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是以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为组长,由若干相同或相近学科研究生导师或在某一科学研究领域合作紧密的人员组成的指导小组。

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采取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方式联合指导博士研究生,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计划、论文选题、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组成由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提名。

所有人员填写《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申请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聘期与所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在读年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责任意识,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各学科可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详细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细则,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倡以学科为平台,由单位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层面的导师指导小组工作。

第七章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了解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条在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要责任。

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

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若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优秀生源的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有权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需要和科研项目的情况,确定自己招收研究生的数量;有权通过对考生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的考核,决定自己是否招收并指导;在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等选拔工作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或否定。

第三十三条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按规定提交课程试卷与成绩。

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结构;对于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有权建议取消其继续学习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定期组织讨论会,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

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所表现的科研能力及态度,对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对研究生是否享受科研补贴和享受科研补贴的标准及时间具有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状况。

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三十六条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可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对所指导研究生推迟答辩和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评审具有决定权。

第三十七条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担任研究生导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给予暂停研究生招生或建议并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1.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

3.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离岗连续半年及以上,未能妥善安排研究生指导问题的。

4.指导研究生半年后,尚未为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的。

5.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科研不闻不问、不负责任的。

6.学风恶劣、科学道德不良,不能为人师表的。

7.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发生各类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

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考核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指标,以此为核心,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四十条对研究生导师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重在对师德与学风的考核;业务素质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水平与能力和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科研考核以近六年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对所指导研究生获高级别奖励和在当次科研考核中有高质量、高层次成果,科研表现特别突出者,考核间隔可延长至六年。

第四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考核标准(任一)

1.主持科研项目,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和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论文。

2.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经费到款达2万元以上,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核心期刊发表5篇论文或权威期刊1篇、核心期刊2篇。

第四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考核标准

1.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9篇论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3篇论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经费到款文科3万元以上、其它学科8万元以上。

第四十三条兼职导师的岗位考核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同,相应要求的科研成果中必须有以西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

第四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岗位考核。

为切实推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度,对指导小组的岗位考核,学校将给予适度政策倾斜。

1.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组长和所在单位负责。

作为指导小组成员,每学年由组长和单位对其指导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由组长和单位提出,经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参与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2.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岗位考核与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按团队集体考核的方式进行。

团队科研考核重在考核团队的整体科研成果,即指导小组全体成员科研成果累计达到按人数计算的导师个人科研考核成果累计的60%以上即可。

第四十五条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将暂停研究生招生,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招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招生;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经重新选聘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导师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招生,其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岗位考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每二年组织一次。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仅限在一个二级学科下申请。

第四十九条正在国外访学或进修,半年内不能回国者,应暂缓申请研究生导师。

第五十条根据学校人事制度,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导师选聘和岗位考核,不再继续招收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各个环节中,本人及其亲属均应回避。

对于申请者本人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必须回避会议就此项议题的讨论,且不计入应出席人数。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导师选聘过程中,如发现选聘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岗位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选聘工作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要求申请者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通讯作者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核工作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被考核者可在所指导的研究生之后作为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标准中作为第二作者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考核时,学术论文要求被考核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关于公布我校期刊等级目录的通知》(校发[2007]科字2号)附件中的《西北大学期刊等级目录》为准。

第五十五条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出发,学校适度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每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研究生导师离校在两周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单位备案;离校在三个月及其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离校在半年及其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事宜。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有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等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其他学校文件中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发:

各院、系、所及有关单位;

抄送:

校领导,党办。

校长办公室2008年6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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