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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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模板

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最新模板)

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自治区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任务和要求

第一条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二条主要任务

(一)汇总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等反映市管干部和单位违纪问题线索,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二)编报信访举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反映市管干部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及相关材料,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送市管干部以下的信访举报件及相关材料。

(四)督促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信访举报工作。

(五)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市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和反腐倡廉工作全局出发,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二)严格落实责任。

信访室承办人对所承担的信访举报工作负直接责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严守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有关事项,不得超越职权,严禁以权谋私。

严守信访举报工作秘密,妥善保管相关检举控告材料,严防泄漏和遗失。

第二章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第四条信访室归口受理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

信访举报来源于本级受理、上级转送、下级报送和其他部门转交。

第五条市纪委监委领导及委机关各职能室、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除纪律审查过程当中收集的问题线索外,一律按归口受理原则转信访室按程序受理。

第六条来信举报受理

(一)接收。

信访室工作人员从机关收发室接收举报信件,并承接其他渠道转交的信访举报件。

(二)整理。

信访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举报信件进行拆封。

拆封时,保持信件、邮票、邮戳、地址及信件材料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写给委领导的举报信件,由领导拆阅后转信访室。

第七条来访举报受理

(一)接待。

信访室工作人员负责登记、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来访。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建议来访人到相关主责部门反映。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及信访终结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二)接谈。

接谈前,接谈人员应了解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既往病史等)和来访目的,审阅来访材料;同时询问来访人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及处理情况。

接谈中,询问来访情况,倾听来访陈述,归纳复述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告诉其处理原则、程序。

来访人反映问题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并属于本级受理的,告知来访人来访材料将由信访室登记后转市纪委有关职能室办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来访人已经向应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回复,现逐级反映到市纪委监委的,来访材料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由承办机关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对越级来访的,告知其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一般不予受理。

(三)整理。

信访室工作人员将来访举报材料或记录信息整理,进入信访举报件办理流程。

第八条来电举报受理

(一)接听。

信访室工作人员负责12388举报电话接听工作,应准确做好记录,耐心疏导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反映问题。

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以及反映特殊、紧急事项的重要举报,填写《举报电话记录》。

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外的电话举报,建议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责部门反映。

对反映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电话,建议其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诉。

(二)整理。

信访室工作人员将《举报电话记录》打印整理,进入信访举报件办理流程。

第九条网络举报受理

信访室工作人员对群众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XX纪委监委12388举报网站提交的举报件和政务微博、廉洁微信等转来的群众网上举报件进行筛选,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举报件由微博、微信管理人员网上回复举报人应到相关主责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举报件进入信访举报件办理流程。

第三章信访举报件的办理

第十条信访室对受理的所有检举控告和申诉件,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信访举报件涉及的被举报对象职务级别及隶属关系情况,区别办理。

重要、紧急举报件,应即刻请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快速处理。

第十一条径送件办理

(一)径送件范围

1.涉及中管和自治区管干部(含离退休)的信访举报件。

2.涉及委领导(含离退休)及其各室负责同志的信访举报件。

4.涉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信访举报件。

5.涉及县(市)区纪委书记的信访举报件。

(二)径送件办理原则

1.按照“不交流、不讨论、不请示、不登录”的要求,由信访室主任阅知后,提出意见即时径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后,按相关规定直接送有关部门办理。

2.对既反映径送件范围人员的问题,又反映其他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将信件复印,原信按径送件办理,复印件经技术处理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移送件办理

(一)移送件范围

1.涉及市管干部和单位(径送件除外)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

2.应由市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4.反映问题具体、线索清晰、内容具体、可查性强的正科级干部或重要岗位负责人违纪违规问题,需本委提级办理的信访举报件。

(二)移送归口原则

1.对涉及市管干部和单位(径送件除外)、需提级办理的信访举报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2.对同一信件反映2名以上不同地区(部门)、不同级别干部问题,其中有市管干部的,按移送归口原则第一项办理,同时将该信访件复印并作技术处理后,按转送件交相关县区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3.对涉及反映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市委公示期拟提拔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按即收即办的原则,移送市委组织部。

4.对应由本委受理的申诉,移送案件审理室。

5.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信件,移送本委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

(三)移送件办理程序

1.登录。

信访室工作人员将信访件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中详细登录被举报人、举报人信息和反映问题内容,填写《重要信件拟办单》。

2.报批。

信访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将《重要信件拟办单》附原信呈分管领导审批,报委主要领导。

属于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重要转送件的,应在《重要信件拟办单》中特别予以注明。

3.送出。

信访室工作人员将经委领导审批的信访举报件登记后,按移送归口原则统一移送有关部门,并登录交接台账。

一般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属于急件的,即收即送。

(四)建立重要举报问题汇总报告制度,信访室每月对涉及市管干部和单位问题的信访件全面梳理汇总,编报《重要举报汇总报告》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三条转送件办理

(一)转送件范围

1.涉及县(市)区管理干部的举报件(移送件除外)。

2.涉及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举报件。

3.应由县(市)区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4.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件。

(二)转送件办理程序

1.登录。

对按属地管理应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工作人员粘贴条形码并扫描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被举报人姓名、职级、反映问题性质和问题摘要等信息。

2.送出。

信访室工作人员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转办意见后,将原信附《转办函》转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转送程序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重要转送件适用范围

1.反映县(市)区正科级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

2.反映市直部门(单位)正科级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

3.集体或实名举报反映基层具有典型性腐败问题的举报件。

4.网络舆情等委领导批示的其他重要信访件。

5.转送范围内反映问题具体、线索清晰、内容具体、可查性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的检举、控告。

6.多人联名、多次重复和涉及重要突发情况的检举、控告。

7.上级纪委信访室发函交办的涉及非市管干部的举报件。

8.其他需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结果和处理情况的重要举报件。

(四)重要转送件办理程序

1.筛选。

信访室工作人员按照重要转送件适用范围筛选出重要转送件。

2.发函。

对经确定的重要转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转送件原信附《交办函》发承办单位,责成限期办理并反馈结果。

筛选、呈报、发函交办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

交办件一般要求90日内报结,交办转立案的可延长至180日。

逾期不能结案的,承办单位应向市纪委信访室书面申请延期结案。

信访室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申请延期结案或销案的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答复。

因当事人死亡、取证时效丧失、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等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致使交办件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市纪委信访室申请销案。

4.结案。

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向市纪委信访室呈报结案报告、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信访室经审核,认为可以结案的,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按程序报分管或主管领导审定。

5.归档。

信访室工作人员应将已经结案的发函交办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中央、自治区纪委重要转送件的办理方式

(一)信访室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分送,并建立专门台账,登记接收时间、信访编号或条形码编号、与承办人员交接时间及交接双方签字等信息。

(二)信访室工作人员按即收即办的原则办理,属于移送范围的,及时移送并重点跟踪办理情况;属于转送范围的,按重要转送办理程序办理,发函交办。

第四章信访举报件的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移送件的跟踪督促

(一)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职能室和信访室建立信访举报件移送交接台账,确保信访件去向明晰。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30日前向信访室反馈移送件按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四类方式处置的情况,信访室及时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移送件反馈信息。

(三)有关职能室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向实名举报人、申诉人回复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信访室。

第十六条转送件的督促检查

(一)跟踪运行轨迹。

信访室依托信访举报管理系统,对转送件的流转过程进行追踪,实时掌握运行轨迹。

对重要转送件信息录入是否规范、详细,分流是否及时、准确,流向是否清楚,进行实时监控。

发现县(市)区未及时录入、分流,应及时督促改正。

(二)随机抽查了解。

信访室每季度从转送县(市)区的重要信访举报件中抽查5-10件,采取系统追踪查看和电话了解的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转送件的登录受理、及时办理和处置等情况。

对未及时录入、分流转送件;录入分流不符合要求;未明确承办单位和处置方式等情况,及时提醒,提出整改意见。

(三)定期进行检查。

每半年对转送县(市)区3个月以上的重要转送件,抽取部分或全部进行检查,了解重要转送件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入办理环节,是否按照四类方式处置,是否按期办结并向实名举报人回复,处置结果是否补录系统。

(四)实地督查督办。

信访室对交办件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实地督查督办,对逾期未办结的交办件,以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督查等方式督办。

(五)建立通报制度。

根据检查情况,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导致转送件积压的;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登录受理和及时办理的适时进行通报。

第五章信访室重要信件办理

第十七条办理方式

(一)对反映市管党员领导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且线索较具体,便于当面陈述清楚的,信访室填写《重要信件拟办单》,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与被举报人进行信访谈话,要求被反映人当面向组织负责地陈述清楚。

(二)对反映市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无明确线索或虽有一定线索、但调查核实有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调查核实的,信访室填写《重要信件拟办单》,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向被反映人(或所在组织)发信访通知书,限时15天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信息反映

第十八条加强信访举报情况综合分析,信访室每季度召开信访形势分析会议,形成《信访举报情况分析》,向自治区纪委信访室和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信访室适时开展专题分析,服务重点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其他信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重复信访件的处置

(一)重复件是指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反映的问题或申诉请求等完全相同的信访举报件。

(二)重复件当月只登录1件,后续件仅统计数量即按规定移送或转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描述事实不清、反映对象不明、无实质内容信件,信访室暂存一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业务范围外信件的处置

(一)对实名举报,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建议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反映,原信退回或留存信访室一年后销毁。

(二)对匿名举报,简单录入相关信息,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阅处。

第二十三条特殊信件的处置

(一)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来信,一般按无实质内容信件处理。

必要时报经本委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转公安部门。

(二)附有证件、实物、汇款、现金以及有价证券等的来信,属于上交退赃财物的,按市纪委有关规定交办公室处理。

经确认不属于上交退赃财物的,信访室登记后退还寄信人。

没有寄信人地址的,由承办人员统一登记后送办公室处理。

(三)反映军队和武警问题信件。

转送所在部队政治部。

第八章紧急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紧急突发情况。

(一)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

(二)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证据、串供的。

(三)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

第二十五条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按照即收即办要求,承办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应迅速通过电话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做好电话记录。

处置工作应在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后2个小时内完成。

同时,承办人应及时将紧急举报件移送本委有关部门或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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