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129709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附件 2

 

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的积

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

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

源,建立的一种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其功能是

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

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

展到提供市场信息和融资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

单农业等业务。

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

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

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根

据国家粮食局发布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

(国粮办储〔2017〕266 号),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编制本

要点。

一、总体服务要求

(一)合法服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运营应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开展服务时以合同形式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

粮权明确、责任明晰。

1

(二)规范服务。

具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场地、人

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计量、

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服务。

制定完善

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

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供安全的交通组织和作业环境,相关生产作业应满足《粮

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

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要求。

(三)诚信服务。

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

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优质服务。

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的根本宗

旨,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

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主动开展提前

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

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五)有偿服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利民惠

民、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不得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

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绿色服务。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

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应用节能减排新装备,作

业的粉尘、噪音等排放达到当地的环保要求。

二、服务功能要求

(一)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等基本服务

 

2

功能,有条件的,宜具备代加工、代销售、代发展订单生

产等服务功能,并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发展“粮食银行”

等业务。

(二)具备能提供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等基

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三)应配备“互联网+粮食”所需的基本设备,可连

接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等服

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络销粮,实现监管部门实时

监管。

(四)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粮食产后服务专业技术人

员,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五)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

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

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六)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

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

粮业务。

(七)可与配置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彩钢板仓的农户

对接,并提供科学农户储粮等公益性技术指导。

(八)在服务的主体对象中有资金需求的,探索与相

关单位合作,依法依规协助开展助农贷款服务。

三、主要服务方式

(一)常规服务:

为送粮上门的农户提供“代清理、代

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

 

3

(二)上门服务:

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

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代运输、代装卸以及收购、帮

助联系销售等服务。

(三)订单服务:

与种粮农民、合作社等签订订单生产

协议,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统一提供种

子、农药、化肥、技术、生产管理、粮食收割和“五代服

务”,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

中心+农民”等多种服务模式。

(四)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

定期向农户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市场粮油价格信息。

向分

散式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开展节粮减损和科学膳

食等科普宣传。

(五)电商平台:

对有农民售粮和企业采购需求的,

利用我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

时提供供需双方仓单等信息,开展粮食代销代购电商平台

服务。

(六)金融服务: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

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 号)

的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粮食银行”等金融服务,部

分解决种粮农户融资难题。

(七)产业服务:

产后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

粮机企业等共建,组建优质稻谷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

实现合作共赢。

 

4

四、服务规范要求

(一)计量服务:

1、明示计量流程,提供经计量部门认可的检斤服务,

汽车衡、计量秤等计量设备应达到计量法规相关标准。

2、明示计量人员个人信息和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3、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明示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二)快检服务:

1、应具备单独的检化验室、检测设备及具有相应资

质的技术人员。

2、扦样、分样应按照《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

法》(GB5491-1985)。

粮食检验应按照粮食检测指标相

应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3、应严格遵循扦样与检验分离原则。

4、检测结果如有争议,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

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清理整理服务

1、清理整理作业前,应与客户签订清理整理服务协

议书,明确数量、清理损耗、清理效果和服务费用。

2、根据粮食干湿程度和杂质类型等调整筛网配备,

确保产量和初清效果,满足后续烘干作业的含杂要求。

3、对大小杂、轻杂的清理应满足入仓粮食含杂

≤1%。

(四)干燥服务

 

5

1、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干燥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培训;

2、烘干作业前应与客户签订烘干服务协议书,明确

数量、烘干后水分、烘干损耗、烘干后粮食品质和服务费

用;

3、根据《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LS/T 1205)要求,

制定《粮食烘干业务操作规程》和《粮食烘干业务管理规

范》,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和标准,制定烘干作业记录制

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4、按照《稻谷干燥技术规范》(GB/T21015)开展稻

谷烘干作业。

烘干作业期间稻谷受热温度应不超过 50℃,

其中优质稻谷烘干温度宜不超过 45℃,确保烘干后粮食品

质不受影响。

(五)储存服务

1、开展储存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储存服务协议书,

明确粮食数量、储存品种、储存时间、储存技术以及储存

到期后粮食的水分、品质和损耗和服务费用。

2、粮食储存保管应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提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房应满足现行《粮油

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的相关要求,提供安全

储粮必要的测温、通风、熏蒸、气调等设施,鼓励采用低

温准低温储粮技术。

3、应保证存储期内粮食的品质达到合理水平和损耗

率。

半年以内的自然损耗储存率不超过 0.1%;半年至一年

 

6

以内不超过 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 0.2%。

4、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及约定的周期及时提供储存粮

食品质情况报告,保证客户粮食数量的绝对安全,保证未经

粮权所有人的正式委托,不得擅自移仓。

5、宜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第三方保险服务。

6、进出仓作业及仓储保管作业严格按照《粮油储存

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

生产守则》的相关要求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工服务

开展加工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加工服务协议书,明确

粮食数量与品种、加工等级、加工精度、副产品处理方式、

服务价格。

(七)销售及信息服务

1、配置农户储粮专家系统等硬件,为农户提供公益

性储粮技术服务。

2、建立交易网络终端,提供网上售粮服务。

3、提供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

粮食质量信息,市场粮食价格信息。

4、及时反馈市场需求,指导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

5、通过农户委托,组织和提供挂单、摘单交易服务。

 

6、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鼓励加入区域品牌联盟。

(八)收获及运输服务

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组织社会力量

 

7

出糙

(%)

整精米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1

≥79.

0

≥50.0

≤1.0

≤13.

5

≤1.0

≤2.0

≤5.0

正常

2

≥77.

0

≥47.0

对有需求的种粮农户开展代收获、代运输等服务。

(九)金融服务

1、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应向权威部门申请,经许可后

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2、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应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明确

粮食银行业务的模式,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3、粮食银行运行应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

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

号)的文件精神,坚持“粮权不变、存取自由、便利农民、

保值增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因地制宜”

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粮食银行”等金融服务业务。

建立“粮食银行”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农户和企业的

利益。

五、清理干燥后粮食质量要求

(一)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清理和烘干后的稻谷

应达到《稻谷》(GB 1350-2009)的要求,具体见表 1。

 

表 1  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质量指标要求

8

出糙

(%)

整精米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3

≥75.

0

≥44.0

4

≥73.

0

≥41.0

5

≥71.

0

≥38.0

<71.0

_

注:

“-”为不要求。

出糙率为定等指标,3 等为中等。

 

(二)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加工后的大米应达到

《大米》(GB/T1354-2009)的要求,具体见表 2。

 

9

品种

籼米

籼糯米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加工精度

对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总量%≤

15.0

20.0

25.0

30.0

15.0

20.0

25.0

小碎米%≤

1.0

1.5

2.0

2.5

1.5

2.0

2.5

不完善粒%≤

3.0

4.0

6.0

3.0

4.0

6.0

总量%≤

0.25

0.3

0.4

0.25

0.3

糠粉%≤

0.15

0.2

0.15

0.2

矿物质%≤

0.02

带壳稗粒%

3

5

7

3

3

5

稻谷粒%≤

4

6

8

4

4

6

水分%≤

14.5

14.5

黄粒米%≤

1.0

互混%≤

5.0

色泽、气味

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表 2  籼米质量指标要求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预防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