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共9页)5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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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
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10,转弯5,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在厂内吸烟,司机下车需戴安全帽,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严
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施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管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五、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卫科,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罚款收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车辆管理单位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劳务团体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集团事故赔偿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职责
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
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安全技术检验
3.3.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车辆事故记录》
4.4《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3
1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职责及权限
3.1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正文
4.1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相关文件
无。
6相关记录
无。
7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