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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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发布日期:

1981-04-15

生效日期:

1981-08-01

全文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准颁发,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为了做好贯彻执行《槽车规定》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车规定》要求鉴定批准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一律不准再制造、出厂;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国产或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旧槽车”)的安全管理,应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所有“旧槽车”均必须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据《槽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槽车全面检验的内容,既包括对罐体和所有附件的检验,也包括对整车结构和稳定性能的检验。

对于未进行过或只局部进行过射线探伤者,必须补充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对于已进行过100%射线探伤者,也应补充进行20%以上的射线复查。

表面探伤检查应按《槽车规定》第45条要求进行,但对于罐体材料的屈服点σs≥40kgf/平方毫米者,罐外焊缝也应检查。

  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所在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证明书,并经签字盖章后,交由槽车使用单位存查。

  

(二)经全面检验符合《槽车规定》的“旧槽车”,使用单位应持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证书。

  槽车的使用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统一编号。

  (三)“旧槽车”经全面检验如有下述情况,一般可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可按第

(二)条要求办理登记和发证:

  1.罐体材料虽不符合《槽车规定》要求,但未发现属于因材料问题而产生有害缺陷者;

  2.罐体虽未作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但尚未发现属于因焊接残余应力过高而产生诸如应力腐蚀裂纹等有害缺陷者;

  3.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只个别部位存在有超过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标准所允许的缺陷,但未发现存在诸如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和条状夹渣等有害缺陷者;

  4.罐体实测最小壁厚Smin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和按下式计算结果者:

 

           PD

   Smin≥-------,cm

        2〔σ〕φ-P

   其中:

P——罐体设计压力,按《槽车

 规定》选取,

       kgf/平方厘米;

     D——罐体内径,cm;

                   σs

    〔σ〕——材料的许用应力,取---与

                  1.6

         σb

         --的较小者,kgf/平方厘米

         3

     σs——材料屈服点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σb——材料抗拉强度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φ——焊缝系数,双面对接焊可

         取φ=1.0 

  (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

目前,一般可暂发给临时使用证书,但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监督使用:

  1.安全阀的结构型式和排气能力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2.气相管和液相管没有装设紧急切断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计者。

  (五)“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凡属下述情况,必须经过修复或改造符合规定后,方可给予登记、发证和继续使用;

  1.罐体内、外表面发现有裂纹、凹坑、腐蚀、划痕等缺陷者;

  2.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发现存在有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咬边或夹渣等严重缺陷者;

  3.罐体存在一般性的几何尺寸超标或焊缝外观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灭火器、消火装置、接地链、保险杠、保护罩等)失灵或不全者;

  5.漆色和标志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6.罐体与车辆(或底盘)的连接不牢靠,或整车稳定性能较差者;

  (六)“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不得再作槽车使用;

  1.罐体材料无法判明或确属用材不当者;

  2.经实测检查罐体壁厚不符合第(三)条第4项规定者;

  3.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4.罐体受应力腐蚀严重而又无法消除者;

  5.罐体因严重的几何尺寸超标、变形或损伤,而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无安全保障者;

  6.整车稳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如需进行修复或改造,应由槽车使用单位和负责修复改造的单位共同提出修复改造的详细方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以上劳动局审查同意。

  “旧槽车”的修复改造工作,一般应由原制造厂进行。

凡属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原制造厂应负责处理。

  槽车经修复改造后,需由负责全面检验的单位再次复检合格,方能出具检验证明。

  (八)对于装运液氨、液氯、液氧、液态二氧化硫和液态乙烯等其他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检验和处理。

但必须充分考虑到介质的特性,做到既确保安全,又经济合理。

  (九)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凡无劳动部门发给使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汽车槽车,应停止使用。

  (十)本文中未涉及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槽车规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各条,希各主管部门和制造、使用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地劳动部门严格监督检查。

 

目录名: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名: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txt

修改日期:

2002年8月31日

大小:

4,762字节

备注:

无注释

此页生成于2003年8月29日14:

55: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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