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治安学专业实习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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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专业实习大纲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治安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专业实习是治安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安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也是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巩固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信息资料,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治安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进一步熟悉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初步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

(三)了解我国治安管理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好个人实习计划,做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汇报工作。

实习结束时须提交实习计划、实习日记、实习中期考察表、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总结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表等书面材料。

三、实习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各项事宜;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负责安排;实习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指导书的执行,同时拥有解释权。

(二)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负责本指导书的执行。

其具体职责是:

1、与各实习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根据本指导书和《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协调、落实学生实习工作中的有关事务。

2、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实习的具体工作,认真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专业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下实习点,主持实习小组会议,负责所分工的实习点工作,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实习情况。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谨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学院和教务处。

5、认真完成对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价和实习总结等工作。

6、在带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和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各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从实习组学生中选拔组织和副组长。

实习小组组长的职责是:

负责实习单位与带队老师的联络,反映实习学生的意见,协助带队老师处理所在实习基地的有关事务;完成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担任实习通讯的通讯员,负责本实习基地的稿件组织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上述工作。

四、实习时间、学分及方式

(一)时间安排:

10周

(二)学分:

8学分

(三)实习形式:

实习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为加强实习管理,保证实习的质量,大部分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实习,部分将针对学生的各自情况,实行回原籍地实习。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指派责任心强、素质高和经验丰富的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专业教师的指导采用定点指导和巡回指导、当面指导和电话指导、日常检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期间,学生要随时记录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根据记录的材料整理成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写下实习中的主要收获、存在的问题,且对问题有一定的分析,要求文字简单、明确、流畅。

(二)实习成绩根据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中的表现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综合评定。

1.实习期间是否遵守纪律,是否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综合测评,占30%;

2.实习单位的鉴定成绩,占30%;

3.实习报告写作(包括格式、字数、内容),占20%;

4.实习日记写作,占20%。

六、实习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切实维护实习单位良好形象;

(二)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学校和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尊敬师长、诚恳待人、团结友爱,处理好工作关系和人际关系;

(四)碰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五)秉公执法,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六)必须按时参加实习,不得擅自提前结束实习或不参与实习,实习期间不得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旅游观光等活动;如需请假,需报请实习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同意,并报本组组长记录备案,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七)实习中应特别注意往、返程及实习期间的各项安全事项。

治安学专业实习指导书

一、实习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包括派出所)工作中分析、处理治安问题的能力;

2、了解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我国社会治安的现状;

3、熟悉治安管理工作,为今后从事治安管理业务做好准备;

4、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5、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流、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单位

治安专业的实习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和基层公安派出所进行。

1、治安管理部门。

从层次上讲,治安管理部门是由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机构组成的。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⑴中央治安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全国治安管理的领导机构。

在公安部内,由治安局(三局)、交通管理局(十七局)、消防局(七局)、出入境管理局(六局)等分工主管全国治安管理业务。

⑵省级治安管理机构。

省级治安管理机构是指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厅、局)内设置的履行治安管理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包括治安管理处(治安总队)、户政处、经济文化保卫处、巡警总队、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消防监督处(消防总队)、出入境管理处,有的地方还设有水上警察总队、反扒总队、旅游保卫处、外来人口管理处等。

各处和总队按照业务内容设置若干科(处)和直接查办案件的行动队。

省级治安管理机构是所辖范围内治安管理业务的领导机关。

⑶撤地并市后,一般来说,地级市下辖若干区和县。

相应地在地级市公安机关内设治安、户口、消防、交通等业务部门。

地级市治安管理机构是所辖范围内治安管理业务的领导机关。

⑷县级治安管理机构。

县级公安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治安管理的具体执行机关。

公安局下设治安、户口、消防、交通等业务科(股),分别管理治安管理的各项业务。

2、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设置的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实战单位。

⑴公安派出所的种类。

包括地方行政公安机关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

前者是指市、县公安局(分局)在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派出所。

地方公安派出所除少数专门管理治安的派出所外,均既管治安又管户口,这是区别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主要标志。

由于地方公安派出所分布的地区不同,它又可分为城镇、农村、水上、边防等公安派出所。

后者是指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设立的派出所,属于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这类派出所一般来说不管户口登记。

专业公安机关仍列入公安部序列:

铁道部公安局(十局)、交通部公安局(十四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十五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十六局)。

⑵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宣传治安管理法律,保障治安管理法律的实施;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户口、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枪支等危险物品;管理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查处治安案件、保护刑事案件现场,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破案;执行监视居住和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对群众进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工作;搜集治安情况和社会情况;处理110报警事务;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治安耳目的物色、布建、使用、培养、考察和调整。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熟悉、掌握《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2、掌握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和技巧。

(三)主要事项

1、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五条禁令”;

2、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

3、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保密规定;

4、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5、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治安专业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

受理报案;协助民警调查、处理治安案件;参与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等管理工作;进行治安巡逻、盘查;治安调解;维护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秩序;制作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一)受理报案

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的查处一般要注意如下问题: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

包括: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行为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传唤。

分口头传唤和使用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只限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询问。

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5、检查。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的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6、扣押。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7、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8、当场处罚(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9、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三)户口(包括居民身份证)、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

1、户口管理的主要内容。

包括户籍管理(户口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户口档案的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户口迁移调控、居民身份证管理、重点人口管理、流动人口及其暂住管理。

2、特种行业管理。

要明确特种行业的内涵;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管理的任务、手段、方法等。

3、危险物品的管理。

包括危险物品管理的范围、危险物品管理的手段、方法等。

(四)治安巡逻、盘查

1、治安巡逻。

治安巡逻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快速处置各种治安问题,有效控制社会面的治安秩序的专业手段和措施。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维护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救助急难者;排解纠纷等。

2、盘查。

盘查即盘问、检查,是指人民警察在执勤过程中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说明自己的身份,盘问和审查其行为的真实目的及合法性的行为。

盘问和检查可以同时进行。

其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

在巡逻和盘查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

(五)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

治安调解能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1、治安调解的前提条件。

⑴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⑵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调解范围;⑶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愿意接受调解;⑷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2、治安调解要坚持“四宜四不宜”的原则。

⑴宜解不宜结;⑵宜和不宜激;⑶宜缓不宜急;⑷宜宽不宜严。

(六)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该类活动需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在该类活动中应采取的安全保卫措施:

1、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安全检查;

2、在活动进行期间,维护现场活动内外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3、控制现场的治安秩序,发现有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

4、注意发现在活动现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制止,及时处置紧急事件。

(七)询问笔录的制作

要注意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讯问笔录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询问笔录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刑事案件中的证人。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格式基本相同。

都由三部分构成:

1、首部。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纸印制好的表格,把各栏目的内容填好就行了。

要注意询问时间要具体到分钟、询问人员应由参加询问的办案人员亲笔签署。

2、正文。

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记录办案人员的提问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

3、尾部。

主要记载核对笔录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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