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154140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docx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0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

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银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亚平,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无业,捕前暂住(略),户籍所在地:

(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2月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伟建,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无业,捕前暂住(略),户籍所在地:

(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2月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向文,别名赵二毛,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余姚市人,系中山北街“赵记”田螺店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8月2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辉、金鑫,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南通市人,系中山北街“赵记”田螺店打工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2月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蒙蒙,又名高天,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个体,住(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2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凯,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系****村“腾越”商店业主,捕前暂住(略),户籍所在地:

(略),身份证号码:

(略)。

2008年2月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高蒙蒙、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燕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上诉人赵向文及其辩护人王辉、金鑫、上诉人李刚、原审被告人高蒙蒙、刘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9月,被告人赵亚平将自己经营的银川市“西门超市”(后更名为“凤凰超市”)转让给被告人郭伟建和张长征(在逃)等人,该超市一直出售假烟获利。

2007年10月,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预谋贩卖假烟,因资金不足,二人找到被告人赵向文,提出合资入股贩卖假烟,被告人赵向文表示同意,三人共同商定,由被告人赵向文、赵亚平各自出资15万元用于贩卖假烟,事成进行分红。

随后,被告人郭伟建给被告人高蒙蒙打电话联系购买假烟,被告人高蒙蒙又打电话与一个专门销售假烟的“小方”(具体情况不详)联系进货,并到福建厦门市找到小方,告知了被告人郭伟建需要假烟的品牌及货到就付款的事项后,小方即向银川发货。

10月中旬,被告人高蒙蒙和小方乘飞机到银川,与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李刚一起,先后在银川满春酒店接到假烟120余件(货值金额2143270元),由被告人李刚开车与被告人郭伟建一起送到金贵镇汉佐村三社事先租好的库房里。

后被告人郭伟建、李刚到库房看了货,假烟的品牌有中华、紫云、蓝白沙、一支笔、骄子、南京、兰州等香烟。

货全部接到后,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和小方结算了烟款共计35万元,被告人赵向文取款15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被告人赵亚平筹集其余资金一并汇到被告人高蒙蒙的银行卡上。

次日,被告人高蒙蒙和小方携款逃离银川。

  

此后,由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联系买主,由被告人李刚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送货,先后十次送往银川一中附近、光华门、银水酒店附近、越秀海鲜楼附近、****村“腾越商店”等地销售,假烟品牌为红中华、红塔山、紫云、白沙、一支笔、娇子、海洋等,销售金额870495元。

2008年1月30日,被告人李刚按被告人赵亚平的吩咐,将8件香烟,其中软中华60条、硬中华120条、利群180条、南京(特醇)60条、紫云60条,共计480条,货值金额106800元的假烟拉到银川,因被告人赵亚平的手机打不通,被告人李刚便开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被银川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抓获,车内假烟被查扣。

后银川市烟草局又在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三社库房内扣押各类假烟7028条,货值金额1165975元;将兴庆区长城路越秀海鲜楼旁出租房内已出售的中华、南京、利群等954条假烟依法扣押,金额209672元(包括在销售金额870495元内)。

  

另查明,被告人李刚在十次送货中,给****村附近“腾越商店”的被告人刘凯送货两次,共送去红塔山烟400条、紫云香烟50条、白沙烟50条、一支笔香烟150条、南京香烟50条、利群香烟50条、娇子香烟200条、硬中华50条,被告人刘凯将购买来的假烟再行销售,销售金额1019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亚平的供述,证实:

我出资14万元,赵向文出资2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借给郭伟建,我和赵向文共出资30万元,郭伟建和张长征进货,李刚负责保管、运输,赚了分三股,郭伟建和张长征为一股,我和赵向文各一股。

货是高天联系一个叫小方的南方人发的,一共发了两批。

第一批我不知道,第二批是2007年11月中旬高天给他打电话到满春酒店,小方、郭伟建也到酒店。

是一个货车上有六、七十件烟,李刚和郭伟建往库房送的烟。

李刚负责库房保管、送货、发货。

第一批我不知道怎么处理了,第二批我送了三次,是2008年元月王新德要烟,我打电话让李刚送的,第二次是过了几天彭飞要1件利群、25条硬中华、25条软中华,第三次又卖给彭飞5件,就被抓住了。

  

2、被告人郭伟建的供述,证实:

赵亚平说假烟能赚钱,让我找一个合伙人,我和赵亚平就找到赵向文让其出资,当时就谈了,由赵向文和赵亚平同意各自出资15万元,一共30万元来贩卖假烟。

我和李刚操作(当时李刚在场),我电话通知高天往银川贩烟。

我参与接货三次,第一次是2007年10月中旬,这次接了40多件,有软中华20件,硬中华20多件,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这些假烟一条80元,软硬一样的价格。

第二次是第一次的第二天,我们几个人又在满春酒店接了40多件假烟,有一枝笔、蓝白沙等,这些假烟一条都是20块钱。

又隔了两天我们又从满春酒店接了40多箱假烟,有南京烟10来条、利群烟等,这是我最后一次参与接货,这假烟是小方和高天他们事先发好的,然后他们来银川和赵亚平、我、李刚一起接货,之后转运到金贵的库房存放。

  

我、小方、高天、李刚、赵亚平在满春酒店接的货,李刚开车把烟送到乡下库房,有45件左右。

过了两天,小方说货到了。

我、小方、高天、李刚、赵亚平到满春酒店接的货,又送到库房,这次有45件左右。

  

又过了几天,在宾馆,我、赵亚平、李刚、小方在宾馆接的货,李刚开车送到库房,还是45件左右。

当天下午,高天、赵亚平、我、小方在宾馆一共算了35万元左右,算完后,赵向文让李刚取款15万元,赵亚平也取了15万元钱,赵亚平、赵向文给了高天。

  

3、被告人赵向文的供述,证实:

2007年9月份的一天,赵亚平、郭伟建两人到我办公室说做假烟批发生意能赚钱,我说可以给他们提供资金。

一个月后说货(指假烟)已联系好,让我准备15万元,并说15万元算股份以后可以进行分红,我说可以。

我来自首,郭伟建是我妻舅,我提供资金15万元,给郭伟建和赵亚平了,我知道他们是贩卖假烟,15万元只收回3万元。

  

4、被告人李刚的供述,证实:

郭伟建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满春大酒店接货,我就开车按他说的拉货,当时郭伟建、赵亚平都在那,我共接过两次货。

郭伟建介绍我给赵亚平运烟40多箱,第二次有五、六十箱。

我知道是假烟,从库房送过十几次,我得过150元钱,加过两次汽油,每次200元。

我给郭伟建、赵亚平送过烟。

当庭供述提供给办案机关的账单,是当时送货时记的,绝对正确。

  

5、被告人高蒙蒙的供述,证实:

我和小方贩假烟了。

2007年10月份,郭伟建打电话问我能联系到假烟吗?

然后我到银川,先找郭伟建商量贩卖的事。

小方是郭伟建让他介绍认识的,小方给郭伟建供过两次货,有一百多箱,小方和郭伟建算帐,拉的那些货总价是35万元,算完后,郭伟建把35万元给我了,我从中得到介绍费14000元,郭伟建付给小方33.6万元。

  

6、被告人刘凯的供述,证实:

李刚给我送过两次假烟,第一次10件(3箱红塔山、1箱紫云、1箱白沙、1箱一支笔、1箱南京、1箱利群、2箱骄子),进价中华每条100元,其他每条35元,售价中华每条410元,红塔山每条70元,南京每条110元。

  

7、书证:

(1)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各自的出生年月日与起诉书认定的相一致,犯罪时均系成年人;

(2)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贩卖、销售的各种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银川市烟草公司价格明细表证实,六被告人贩卖销售的烟价以批发价和已售价计算;(4)贺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已扣押的假烟及品牌数量;(5)证人马新、马忠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联系租其房子放烟的人是照片中的8号郭伟建;(6)李刚案发后向侦查机关提交的送货记录证实,由其分别给销货人送烟的时间、地点及各种烟的品牌、数量。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无视国家质量管理法规,共同预谋、协商、积极筹集资金,将明知是伪劣产品的卷烟以假充真予以销售,金额2143270元,其中由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已出售的各类假烟金额为870495元(既遂),未出售假烟的金额1272775元(未遂);被告人李刚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烟,还积极帮助其运输,涉案假烟销售金额870495元(既遂),货值金额1272775元(未遂);被告人高蒙蒙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却作为卖家积极联系货源,将假冒伪劣产品的卷烟销售给买家,涉案销售金额35万元;被告人刘凯将明知属伪劣产品的假烟购买来再行销售,销售金额101950元。

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刚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向文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蒙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应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已扣押的价值1272775元的假烟按照有关规定属未遂,对被告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亚平当庭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对,有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予以印证其在此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没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伟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郭伟建销售数量及销售额不属实的辩护理由有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刚辩称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赵亚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85962元;2、被告人郭伟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85962元;3、被告人赵向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85962元;4、被告人李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71635元;5、被告人高蒙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75000元;6、被告人刘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575元;7、对于已扣押的假烟依法予以没收,由贺兰县烟草公司销毁。

  

上诉人赵亚平称,原判认定的部分重大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1、原判在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本案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2、认定上诉人系主犯,且位列第一被告严重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案犯意提起,联系卖主及藏货窝点等均为郭伟建,提供购买假烟全部资金35万元这一核心作用的是赵向文。

3、原判认定销售金额870495元错误,本案的销售金额为3万元,李刚的送货清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原判对上诉人量刑错误,且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郭伟建称,赵亚平是其妻弟,其是给赵打工的,高蒙蒙是其介绍给赵亚平的,至于他们进多少烟,什么牌子的烟其均不知道,其没有拿过赵亚平一分钱,也没跟高蒙蒙联系过买假烟,房子也不是其租的,认定其系主犯,量刑过重了。

  

上诉人赵向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查明事实错误,上诉人赵向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借给郭伟建15万元是做生意的,即使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只是从犯,原判量刑畸重。

本案发回重审后,在没有新证据,且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赵向文的处罚,显然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宣告缓刑。

  

上诉人李刚称,原判量刑过重,其没有预谋,积极筹集资金,也没有销售假烟的事实,没有获得销售假烟的非法所得,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及确认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原审被告人高蒙蒙、刘凯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却以假充真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李刚涉案的销售金额870495元,货值金额1272775元,总计2143270元;对四上诉人未遂犯罪的部分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高蒙蒙、刘凯涉案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5万元、101950元。

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赵向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李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上诉人赵向文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上诉人赵向文、原审被告人刘凯在原审时分别缴纳罚金5万元、3万元,原审被告人高蒙蒙、刘凯能如实坦白罪行,应认定三人有悔罪表现,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赵亚平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经查,其与郭伟建、赵向文、李刚的供述,均证实其与郭伟建为购进假烟而联系赵向文,并约定由其与赵向文为购买假烟提供资金,同时,其与郭伟建、李刚接到假烟后,又积极联系买家销售假烟,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郭伟建提出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经查,其与赵亚平等人的供述,证实其系犯意的提起者之一,且积极筹集资金,联系购买、接收、销售假烟,故原判对其行为的定性等均是准确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赵向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其也是从犯等意见,经查,其与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找到其时,明确告知想要购买假烟缺乏资金,其提出愿意出资,但不管其他的事,之后郭伟建等提出给其分红,其也表示同意,因此其在上诉人赵亚平、郭伟建提出购买假烟销售时便参与其中,并积极提供资金,未参与具体的销售只是彼此分工不同,故其与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刚提出其系从犯等上诉意见,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琼

  

审判员王印奎

  

审判员杨兴彪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婧

  

  

  12

 

spanonclick=“copy(‘txtUrl’)”title=“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