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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陈永继(副秘书长)

南宁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议

一、加强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当前国内、省内的形式

2015年建设部对较大事故统计分析

2015年共发生22起较大事故,其中土方坍塌事故8起,死亡2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6.36%和29.41%;

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6起,死亡3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7.27%和37.65%;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1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8.18%和17.65%;

钢结构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4.71%;

外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气体中毒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吊篮坠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二)事故案例分析

文件夹2、3为事故安全分析

常见各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1、塔吊力矩限制器人为用铁线捆绑,失效。

违反《JGJ196-2010》中第4.0.2条规定。

2、违章锁死回转电机。

3、大臂开口销已安装,但未正确打开。

4、标准节螺栓漏装、不紧固或用其它东西代替。

5、固定基础失稳。

6、爬梯横杆随意用钢筋代替。

7、司机不加油保养,滚轮磨损损坏不及时更换,导致标准节一侧即将磨穿。

钢丝绳直径测量方法GB/T20118-2006,GB8918-2006

钢丝绳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

钳口的宽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见上图。

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于距钢丝绳绳头15m外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并在同一截面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取两个数值。

四个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起重量限制器: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备,则显示字迹应清晰、醒目。

(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80%时降速,达90%时报警,大于110%时,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

安全装置:

4、幅度止档装置;

5、起升高度限位器

(1)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2)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塔身上,不准悬挂其他用电设备的电线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

常见重点检查要点:

1、起重量限制器

2、力矩限制器

3、限位

4、应急断电

5、风速仪

6、回转限位

7、断绳保护

8、制动器刹车片

9、钢丝绳

根据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4.2.21:

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宜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内容:

1、超载保护装置

2、限位和极限开关

3、应急断电开关

4、基础围栏门机械锁止和电气安全装置

5、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6、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装装置

7、层门连锁保护装置

8、防坠安全装置

9、垂直度

10、坠落试验

检查结果小结:

1、施工企业(使用单位)未设置设备管理部门;

2、项目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单位未按规定配置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仅靠设备操作人员或本地维修队伍进行管理或维修,往往是只要设备在运转就不理会,没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实时跟进和了解,未进行对在用的设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及维护保养,致使设备带病作业。

个别地方虽配备人员但检查人员不专业,检查、维保时走马观花,不负责任。

因此,造成机械设备经常带病作业,超负荷运转,等到设备无法运行的时候,已到需要进行大修理的时候,甚至出现无法挽回的安全事故。

3、施工、租赁检查流于形式;

4、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5、安装单位安装质量不高,未认真履行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的折装聘用无专业拆装资质的人员,或者虽有专业拆装资质,但因人手紧缺而临时拼凑一些普通员工,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就实施拆装,造成拆装时违章作业,安装质量差,留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如何做好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一)认真学习、宣贯法律法规,落实管理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

1、《建筑法》1998.3

2、《安全生产法》2002.11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008.6.1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令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2007年)

1、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且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物料提升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2008】7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租赁单位50台备案)

2、《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暂行)》南建质安【2012】23号(租赁单位30台备案,执行区里要求)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19号

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要求的通知》南建质安【2015】71号

5、《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5】122号文,是关于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文件(明确要求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必须报技术负责人签字样式的规定,以便建立所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库,供相关单位查阅使用);

(二)学习、掌握技术规程、标准

技术规程: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规程》JGJ196-2010

3、《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

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技术规程》JGJ/T18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6、《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

7、《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57-2011(代替了《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中有关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8、《建筑施工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规程》JGJ215-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2、《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3、《建筑施工吊装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三)完善企业设备管理体系,推动标准化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目前管理现状

监督部门(质监、工商、建设部门):

制造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起重机械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各种形式的租赁单位其独立的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给六种责任文体的管理责任不因由于其组合的变化而失去,或被强加。

法律法规赋予给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监理单位的各个责任主体相应“独立”的职责是明确的,不能应模块的组合变化而增加或减少。

各责任主体相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独立”责任。

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

严格来说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督管理方面是没有做实的,交叉管理中存在着监管的空白。

就是同一个监管模块中(即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中),虽有监管的职责,但由于资质管理的权限问题,难以做到监管到位。

实际上,目前乃至今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很难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做实,不留空白的。

这就要借助于新的管理思维-社会化管理,来弥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足。

事故高发频发问题探讨

2007年以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高发频发(倒得多,掉得多),为什么?

有的说起重机械总量剧增造成的,有的说是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造成的,有的说随着20年设备租赁市场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责任主体多元化(当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式:

机械内部租赁,纯租赁、纯安装、产权安装租赁一体化)造成的,为此,有的地区已开始推进租赁、安装、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有的还建议在住建部对一体化实行资质管理。

主题责任问题探讨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高发频发究竟是模式问题还是管理问题,在安装阶段,使用单位究竟承担了什么责任?

现场维保谁来管?

与建筑机械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谁来管?

在这如此多的环节里谁应承担龙头老大的责任?

国家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上只将安装和拆卸这两个环节列入分包行为管理,而租赁机械是使用单位采购的服务。

然而使用单位(总包单位)在认识上有误区,总认为现场机械是出租公司的事,一切由租赁公司负责。

在建筑起重机械众多责任主体中,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环节中具有租赁机械选择的决定权(选新选旧、选大选小),现场布置权、现场人机的直接管理权,这三项权力决定了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龙头地位。

只要使用单位(含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视了,不该用的设备不乱用,其它责任主体的责任就能得到有效促进和加强。

反之,制造、租赁、安装环节重视了,而使用环节不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照样出问题,关键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落实,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严厉追究建筑施工使用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让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这样才能一环套一环,以施工总承包(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龙头的带动其它建筑起重机械各个责任主体履行安装管理职责。

2、建筑起重机械目前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总承包、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械和人员;

(2)国家对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租赁单位管理要求,跟不上现实情况,租赁公司素质参差不齐。

(3)监理单位缺乏必要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注解:

本条明确了使用范围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注解:

本条规定了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注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注解:

本条规定了设备安装、使用的条件,产权备案的负责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备案:

(1)属国家和广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注解:

禁止条款

(5)、塔式起重机: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

出厂年限超过10年以上(不含10年);2)630-1250KN.M(不含1250KN.M):

出厂年限超过15年以上(不含15年);3)1250KN.M:

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6)、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7)、物料提升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注解:

本条规定了设备安装、使用的条件,产权备案的负责单位。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职责)

1、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可提供租赁并已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50台(套);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维修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拥有50台以上起重机械的租赁企业其维保人员应确保每增加10台即增加1名维保人员,每增加25台即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具备健全的设备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注解:

租赁单位职责。

4、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

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

(2)运行资料:

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3)安装验收资料:

包括设备进场前维保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解:

对安全技术档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职责)

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人应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将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注解:

必须有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文件。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装、拆卸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填写《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并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7、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提交《广西建筑起先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6)。

注解:

必须有救援预案、自检合格报告、告知书。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以便安装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其它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注解:

提供基础资料,审核资料。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注解:

审核资料、现场安全监督、制定防碰方案。

3、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械且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注解:

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8)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解:

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注解:

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注解:

审核、监督职责。

6、参与顶升加节验收;

7、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详见附件6)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8、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注解:

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注解:

法律全过程监管,执行的标准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注解:

法律赋予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注解:

法律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注解:

要求维护保养和接受检验。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

告知、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注解:

必须使用正规、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和完善制度。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注解:

法律赋予使用单位的义务。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注解:

关于检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注解:

关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注解:

法律关于报废义务。

注解:

关于报废的相关内容:

1、报废的原因

1)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者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2)是产品不合格。

2、报废的条件

1)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予以报废。

严重的事故隐患可包括:

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经检验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是指的是:

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已经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没有必要再进行修复。

2)达到安全是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也应当予以报废。

3、报废的一般有三种情况

1)是设备存在缺陷,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性能;

2)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

3)产品技术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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