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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答辩论文杨萌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

 

姓名王春燕

学号1541001206135

学校济源电大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年月

 

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制度把答辩作为一项义务加以规定,如果答辩主体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答辩,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以保障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是否提出答辩状均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很显然,我国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学界对是否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答辩失权体现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促进诉讼公正、实现诉讼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有关答辩制度的具体分析,发现目前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及不足,如因当事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拖延问题、司法资源滥用等问题。

通过对国外具体立法规定的分析,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从而发现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提出答辩失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答辩的期限较现有立法有所延长、进一步明确答辩适用的对象、对答辩的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答辩的具体形式以及不答辩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失权。

同时,在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为保护被害人的正当利益允许不答辩的情形,涉及国家隐私、未成年人以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案件的答辩失权的例外情形,这是需要立法区别对待的。

 

关键词:

答辩;答辩失权;民事诉讼;

 

目录

一、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答辩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缺陷1

(一)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答辩制度的具体规定1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2

1.对原告突然袭击2

2.导致诉讼拖延2

3.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2

4.违背司法被动性2

二、域外主要国家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3

(一)英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3

(二)日本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3

(三)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比较4

三、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4

(一)落实诉讼平等原则,实现程序公正4

(二)提高诉讼效率,达到程序经济的要求4

(三)推行限时举证规则,避免举证混乱5

(四)合理限制当事人处分权,体现诚信原则5

四、建立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想5

(一)设置答辩失权的具体要求5

1.适用对象6

2.答辩期限6

3.答辩内容的要求6

4.答辩形式6

5.法律后果是答辩失权7

(二)设定答辩失权的例外制度7

1.保证被告正当行使答辩权利的例外7

2.特别案情答辩失权的例外7

注释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但不按期答辩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和第150条都做出规定,规定被告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看,被告是否答辩并不影响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但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又在庭审中对原告答辩突袭①;被告不答辩,致使法官难以整理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带来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借鉴国外经验认为应该在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限制被告的答辩权利,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平等的诉讼地位,提高法律效力。

一、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答辩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法可依,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本文所要讨论的答辩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答辩制度的具体规定

所谓答辩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该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同样规定,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显然,我国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只做了期间的规定,并未作出强制的义务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看得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承担任何诉讼上的后果。

随着民事诉讼理念的完善,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普遍认为,“答辩本身既是被告的一项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义务。

”【6】从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必然引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的后果,对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影响。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其实体权利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在庭审中,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答辩显然依然只是权利的一面。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被告无理由拒不答辩的现象,也带来了诸多的弊端。

1.对原告突然袭击

民事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而导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突然提交答辩状对原告造成突袭。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便暴露无遗,被告由此可以充分准备反驳原告的诉讼办法。

而此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就可隐瞒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原告庭前的诉讼知情权,使原告难以做好诉讼准备。

而被告是否答辩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其成为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从而违背平等的原则,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造成权利的失衡。

2.导致诉讼拖延

被告不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状,就无法明确体现双方的冲突所在,法官只能在当事人庭审宣读起诉状与答辩状之后才能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显然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能力与诉讼能力,不利于法官整理争点,不利于进行诉讼活动。

焦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针对性不强,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目标。

如果每个讼案的解决都要经过漫长的过程,那么整个诉讼活动都将处于停滞的状态,诉讼效益必将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本身的信赖程度和期望价值,也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与法律效益性目标背道而驰。

3.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

在实务中被告还会出现所提交的答辩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格式,被告所提交答辩状不根据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对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

视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加大了法庭审理的难度。

4.违背司法被动性

被告的不答辩违背了司法被动性。

法院居消极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否认或抗辩,如果法官还判决其胜诉,则是法官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一种干涉,违背了法官消极被动的立场。

诉讼是公权介入以解决私权纠纷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可能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作答辩,应认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

[7]

二、域外主要国家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借鉴国外先进国家法律规定发现,多数国家都对答辩失权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使之在立法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以调节诉讼效益,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一)英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

英国的立法模式代表着英美法系的精华。

在诉答阶段,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期间届满后,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主张作出答辩和驳斥,未作驳斥的则视为默认,原告对此不需要举证②。

如果被告不答辩,原告便可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5.2条关于提出答辩的规定,被告丧失答辩的权利,符合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的,法院将答辩的不作为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法院可据此直接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败诉。

[8]在英国,被告应在起诉状送达后的14日内提交答辩状。

如被告提出送达认收书,则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28日内。

被告还可以与原告协商,将答辩期间延长到28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而原告随后可以根据新的事实来反驳答辩,同样也在收到答辩状后的14日内提交反答辩状。

[9]

(二)日本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

日本的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其规定更是体现了大陆法系法规的完善。

日本1996年6月正式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答辩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

日本立法将在答辩期间答辩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

提起诉讼后,审判长应制定口头辩论日期,并传唤当事人。

在口头辩论期内当事人没有对对方的主张否定,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

被告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则视为承认原告的主张③。

同时规定答辩状提交与否在被告不应诉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提交答辩状的,即便不应诉出庭,仍可依据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原告的诉讼行为而裁判。

如果没有提交答辩状或采取其他积极的对抗措施,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10]

(三)对国外立法的借鉴比较

从以上两种的立法之中我们发现,尽管各国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立法技巧也各不相同。

但不难看出,各国均在立法中做出对原被告双方答辩权保护的规定。

英国将答辩作为被告的一项权利,不行使就丧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日本立法对答辩权的法定要件,作出严格的规定,丧失答辩权同样承担不利的后果。

各国均将答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要求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行使,反之则丧失。

这样做既有利于案件的和解,同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明确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权,也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所以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该借鉴吸收的制度之一。

三、构建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应确立答辩失权制度,将答辩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加以规定,更符合诉讼公正、诉讼效益的目标,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诉讼平等原则,实现程序公正

公正和效益,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诉讼程序必须围绕这个明确的目标来设计。

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居中的法院必须注意这一特点,并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答辩、举证以及其他程序上保障其享有攻击和防御的平等机会。

[11]答辩失权制度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进攻和防御机会,保证冲突双方有充分表达自己愿望、主张和请求的行为空间,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平等对抗,更有利于案件的真实的发现,实现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提高诉讼效率,达到程序经济的要求

我国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庭审压力也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

人们对法律的效益性价值越来越关注,并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

所谓程序经济,“诉讼主体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

”[12]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能够使诉讼争执的焦点在双方的进攻和防御中变得明显和集中,更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的放矢,使他们能够在庭审前将不必要的事实和证据过滤出去,抓住问题的关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程序经济④。

(三)推行限时举证规则,避免举证混乱

在被告举证不知情时,原告的举证没有针对性,提交法院的证据缺乏条理性和针对性,法院需要重新审视整理,浪费大量庭审时间和司法资源。

甚至被告没有在举证期内按时举证,而在庭审中突袭举证,原告准备材料无法应对,也会造成庭审的拖延。

而强制被告进行答辩并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益于推动庭前准备工作的有效进行,促进当事人围绕起诉状、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使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相关规定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落实。

(四)合理限制当事人处分权,体现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良。

[13]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主要体现是:

第一,禁止诉讼突袭行为。

答辩失权制度要求有答辩义务的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回应,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隐瞒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采取突袭行为。

第二,答辩的完整性。

答辩必须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直接回应,有实质内容,内容必须完整的。

第三,禁止反言。

被告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对此做出回应后,不得实施与原来答辩内容相矛盾的行为。

构建答辩失权制度能连接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及时掌握案件的争执点,便于有效地收集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准备,有助于遏制庭审缺席现象的发生,使判决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增强判决的客观性和可接受性。

四、建立我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之构想

我国关于民事诉答程序的设置不科学,没有反映出诉答程序应有的功能与效率。

建立答辩制度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做到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完善我国诉答程序。

(一)设置答辩失权的具体要求

答辩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中被告没有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答辩,从而失去以后答辩的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这里笔者结合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关于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设想。

1.适用对象

答辩失权制度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应当适用于诉讼的被告。

[14]主要包括:

一审的被告、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的本诉的原告、诉讼进程中法院所追加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在二审中的被上诉人。

2.答辩期限

答辩的期限指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15】这是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情况下被告的答辩期限,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协商变通。

如果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后,对被告答辩提出更高的要求,被告需要准备,期间过短会不利于争点的整理和对抗状态的形成,不利于对被告权利的保护。

我国被告的答辩期限应当以15—30日的范围为宜。

应当规定,有正当理由、特殊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答辩时限。

例如对于边远地区的被告、案件复杂的被告、遇有不可抗力情形的被告等。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答辩期限过长,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答辩内容的要求

答辩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的,可以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及理由的明确承认,也可以是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抗辩等。

答辩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的否认,应当阐明理由。

答辩状提出后不得反言,以答辩状上的内容为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作出与答辩状相矛盾的诉讼主张,也不能用答辩状中未用的其他方法进行防御。

[16]答辩内容应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不能超出原告起诉状的范围答辩,也不能只依据事实问题答辩,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问题不视为答辩。

答辩针对起诉状做出,不限于事实上的陈述,还应包含法律的阐述,被告的答辩须具有实质性。

如果被告只对原告的部分主张进行答辩,对未答辩的部分则主张产生失权的效果。

4.答辩形式

形式上,答辩状原则要求使用书面形式,也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现实。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7】原告存在例外情形,被告也可能存在。

应当规定被告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提交答辩状,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将答辩内容向被告当面宣读,被告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18]

5.法律后果是答辩失权

在答辩期间进行答辩,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这种义务必须得到履行,才能使被告与原告的权利义务相当,在程序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

如果被告未能在答辩期间进行有效答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答辩失权的重要内容。

[19]结合国情,有必要针对被告不答辩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法院也不能因此不去查明案件事实就直接判定被告败诉。

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不答辩,恶意延迟诉讼,则应当采用失权的方法予以制裁。

[20]被告在答辩中对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作出明确反驳的,视为被告默认,原告无须举证。

答辩状中未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在庭审中提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不答辩及不应诉的当事人直接视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及请求的承认,法院可以直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设定答辩失权的例外制度

在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时,也应基于被告的利益及案件存在的特殊情况,设定答辩失权的例外制度,体现诉讼公平原则。

为避免答辩失权过于严苛,应赋予法官决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是否导致答辩失权的自由裁量权。

1.保证被告正当行使答辩权利的例外

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正当地进行答辩权,就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表述明确、清晰。

法院应依职权或应被告之申请,要求原告就起诉的事实作出更加明确的陈述,并相应地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

[21]另外被告在提交答辩状后,如果有新的事由出现,足以影响答辩内容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答辩状进行补充的申请。

2.特别案情答辩失权的例外

出现下列情况,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决定被告不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是否导致答辩失权: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被告没有队对有关问题答辩的,法院在法庭审理时不能直接对该内容确认,应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2)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传唤被告未答辩的,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不进行答辩,应属答辩失权的例外。

(3)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包含金钱给付的内容,被告没有及时做出答辩,原告仍应对金钱给付的金额进行证明⑤。

(4)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提起诉讼,或对配偶提起侵权诉讼的,被告未答辩的,原告申请缺席判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

(5)被告在答辩期内满足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不能视为被告未答辩。

(6)被告确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答辩期限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法院批准延期的。

[22]

 

注释

1答辩突袭,解释以及带来的危害在刘秀明的《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探析》中有明确的解释说明。

2英国诉讼制度参考于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对英国诉讼制度的介绍。

3傅贤国在《域外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对日本诉讼制度做了详细的说明,本文笔者对日本诉讼制度的介绍也是参照于该文。

4“提高诉讼效率,达到程序经济的要求”是宋婷婷在《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之完善》中提出的观点。

5王孜力哈《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中对该句做了详细说明,此文中笔者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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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日月如梭,光阴荏苒。

在大学的美好时光里,我收获很多,不仅有书本上的知识,更多的是老师的谆谆教诲。

这些都使我终生难忘,对我以后的工作生活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抚今思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政法学院的领导、老师及相关部门的老师都给予我极大的帮助和支持。

老师的教诲和关心,让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充实了自己的大脑,更重要的是让我知道了该怎么做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用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我真的很感谢各位领导和老师,谢谢你们为我们的付出和努力。

在本人的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及最后定稿,指导老师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也借鉴了有关研究者的相关著述,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对民事诉讼中答辩的相关知识认识和研究很肤浅,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恳请各位老师、专家批评指正。

 

作者:

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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