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_3篇(共9页)5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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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

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

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

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

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

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

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

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

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

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

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二款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2:

  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基本理论: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该委托授权行为便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了代理权。

3.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自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分析:

赵某仅八岁,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了解。

当赵某母亲把赵某交付给刘某是也相当于把法定监护的义务同时交付给刘某,并告诉他赵某不会游泳,刘某在知道这个情况的前提下,仍带赵某去水库游泳,让其独自下水,致使赵某意外溺水身亡,对此刘某应该负绝大部分责任。

他在充分知道让赵某独自下水会发生危险仍让赵某独自游泳属于主观大意,他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应有措施,属于主管渎职,属于主观过失致人死亡。

按《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结论:

刘某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发现赵某溺水是,积极抢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名称:

黄花获奖纠纷案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密切关系。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加全国幼儿园绘画比赛,获奖金XXXX年元,符合知识产权法,黄花的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XXXX年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6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XXXX年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肯定,是奖励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老师作为一个教育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所有,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

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

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

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

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

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

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

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

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

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

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

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

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

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

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

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

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

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讨论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开始。

按照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基本格式草拟一份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大纲,按照大纲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基本理论框架,逐步撰写。

报告(论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须要进行修改。

修改工作与案例分析再一次联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竞争性思维对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进行批判式讨论。

如果案例分析的内容能够经得起这种批评式讨论,一一排除竞争性解释,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说服力。

一般这种讨论修改需要经过3-5次,最好每一次讨论能够寻找不同的人员参加,可以广泛听取意见,使得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更加严谨周密。

  (4)案例分析报告的审稿与定稿

  案例分析报告完稿后,还需要进一步审稿才能够最后定稿。

审稿工作应该是全面性的,它不仅是对文稿的内容格式的审查,还要审查文稿的语言风格、表达的流利性、可读性等各方面。

  标题:

  摘要:

  关键词:

  第一部分:

案例概述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一、解读分析案例背景信息

  二、案例问题诊断

  三、对策与建议

  四、评估决策

  五、结论(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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