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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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终稿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律

******

******

 

2011年6月4日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专业班级:

法律3班姓名:

孙红燕

摘要

婚姻法在现代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和完善对于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都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关系已由早期的一夫多妻的不平等发展到如今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地位的确立,使得夫妻财产制度的正确定位就显得不容忽视,因此完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亟待我们去完善,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

Abstract

Themarriagelawhasaprominentstanceinthemoderncommunity,thestabilizationofmaritalrelationshipdirectlyeffectscommunityrelationofstabilization.Thehusbandandwiferessysteminthemaritalrelationshipisanimportantsysteminthemarriagelaw,therulesconcerningthissystemandperfectsupporttothemaritalrelationshipandthetransactionsofrelatedquestionallhaveimportantmeaning,alongwithsocialprogress,ourcountrymaritalrelationshipalreadydeveolptofromtheinequalityofamanoftheearlierperiodmanywivesatpresentmonogamoussexualequalityofmarriagesystem,maritalrelationshipamidsexualequalitystancereallysign,makehusbandandwiferessystemofaccurateclampingseemtobeallowofnoneglect,thereforeperfectmarriagelawamidrelevanthusbandandwiferessystemofrelatedstateshouldreceivetherespectthatshouldhave.Althoughtheourcountrycurrentmarriagelawhasalreadyhadmoreperfectrulesamidtherelevanthusbandandwiferessystem,theourcountrycurrentmarriagelawstillexistsmanyscratitiesneedusgotoperfect,inordertomakeitsbetterorientationsocialdeveolp.

【Keywords】Marriagelawmaritalrelationshipthehusbandsandwivespropertysystem

 

前言

……………………………………………………………………………

(1)

一.我国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

(1)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3)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3)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4)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4)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6)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10)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11)

(二)法定夫妻特别财产规定的缺陷

……………………………………………………………………………(12)

(三)约定夫妻财产规定的缺陷

……………………………………………………………………………(12)

四、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缺陷的建议

……………………………………………………………………………(13)

(一)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

……………………………………………………………………………(13)

(二)关于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13)

(三)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

……………………………………………………………………………(14)

(四)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和程序问题

……………………………………………………………………………(14)

(五)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14)

结语

……………………………………………………………………………(15)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婚姻关系已由古代社会一夫多妻的不平等关系发展为如今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随之而上的夫妻财产关系也相应的纳入了人们的考虑范围之中,如何完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以及更好的解决相应的问题,对社会关系的维系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问题不容忽视。

现实生活中有关这一问题的事件数不胜数,婚姻关系处理不好更多的是财产纠纷,因此我们就亟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能力。

如今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有关夫妻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自然而然的就导致了人们对离婚过程中的婚姻财产的矛盾越发激烈,问题既然存在,那我们就必须正视,而不能逃避。

一、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现状

让我们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透析这一问题:

张三的舅舅生前立遗嘱把10万元遗赠给张三(男),2007年5月15日,张三的舅舅去世,同年5月20日,张三表示接受10万元赠与。

   李梅(女)于2007年8月与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

房产证名字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

婚后,李梅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于2008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不到两月,李梅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梅的婚姻情况。

两人矛盾激发,张三提出离婚,要求李梅偿还10万元,李梅认为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三同意为其及父母偿还贷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同意偿还,同时如果离婚,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

张三索求无果,提出李梅及其父母的房屋属于李梅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一半。

自己没有赠与10万元于李梅父母的意思,因此,李梅必须偿还。

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

张三起诉离婚,请求李梅偿还1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梅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

我们来针对上述案例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据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一方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即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婚前财产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就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规定,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归该一方所有。

   因此,本案中,张三的10万元遗赠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婚后答应帮李梅及其父母偿还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给李梅及其父母。

同理,李梅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婚前财产,是李梅的个人财产,张三提出分割份额的要求于法无据。

   其次,婚姻法19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无此约定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有权要求返还。

因此,张三的10万元与李梅的房屋产权都是婚前财产,未产生混同,故张三与李梅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三可向李梅主张返还10万元。

   最后,李梅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在法律上没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青春损失费,但是规定了婚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这主要包括: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况。

所以,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一方,因此,李梅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损害赔偿,但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从上述案例看来,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对不同时间获得财产分开处理,对不同原因获得财产亦要进行不同的处理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对夫妻财产制度予以重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问题,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因素。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

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到双方各自、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备受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夫妻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它的一般法律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具体包括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神,要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1、我国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意图

   

(1)这是由我国婚姻关系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很清楚。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往往离不开另一方对自己的支持。

    

(2)这是由我国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现在,我国大多数公民积累的个人财富还不足以维持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运作,这就有赖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共同享有,即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维系家庭生活。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3)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之间还远远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如果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

    2、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

劳动报酬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

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

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

因此,我国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仅仅是指其中的财产性收益,不包括人身权方面的权利。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其它具体情形。

    3、确定夫妻法定共同财产范围时注意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将这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学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却主张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

4、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或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

    1、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2、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1)法律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指出遗产或赠予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当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范围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优点

    第一、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具有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

修订前的《婚姻法》已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笼统,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

修订后的《婚姻法》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从而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对夫妻的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这样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为了有效遏制这种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助补偿。

”这可谓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

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在承担家庭义务时所做出的贡献,并使她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够得到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1)约定的主体。

主体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双方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同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亲自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理。

    

(2)约定的时间。

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避免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3)约定的范围。

凡是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否则该协议条款无效。

  

    (4)约定的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5)约定的内容。

一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二是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所有,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

三是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6)约定的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

    以上就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表述,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前不曾出现的问题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多样化逐步显露出来。

总体来看,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形式上和构成上是比较科学、严谨。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体现时代进步,其完善的立法要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需要全社会和广大法学界人士的关注和深入研究,使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和谐。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国婚姻法在建国初就已制定,其后不断通过修正案加以修改完善,其历程主要为1950年制定了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1980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之后又提出了婚姻法解释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补充,近20年的贯彻执行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之后婚姻法的又一次修改奠定了基础,于是,2001年进行了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订,使我国的婚姻法又进一步得到完善。

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努力,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总的来说,该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既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尤其是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系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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