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剧本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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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剧本最新文档格式.docx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

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请被告向法庭陈诉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被告:

郑麟鹏(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1.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章剑飞,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郑麟鹏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经核对,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诉讼。

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由张木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叶兴荣担任本案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

回避的权利;

提出证据的权利;

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

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听清楚了。

被告是否听清?

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不申请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四、法庭调查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

领证结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有一子郑一,现年7岁。

由于双方两人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

初期的时候,被告对我态度生硬,不闻不问。

2005年下半年被告被辞退,之后就时常不住家,一回家就跟我吵。

我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小孩丝毫没有责任感。

2006年下半年,我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至我眼眶出血、右脸颊严重红肿。

2007年8月2日晚上,久不归家的被告忽然归家,我与其谈论婚姻问题时,其用棍棒将我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

2008年7月我带着孩子搬离被告住所回了娘家,与被告分居直到现在。

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

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

被告,原告方才的诉讼请求听清楚了没有?

听清了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讲明事实和理由。

被告:

这根本不是事实。

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有。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1.答辩人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自由恋爱后结婚,有感情基础。

原告在诉状中称:

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

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

正因为答辩人对原告存在感情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的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八年。

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原告,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疑惑与惊讶。

2.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的两次殴打,描述过于严重。

平时两人关系和睦,仅有的争吵也只有两次,而且答辩人事出有因,不应影响到夫妻感情。

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不符。

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外努力寻找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

答辩人认为原告搬离去娘家只是对自己没有工作的现状的不满,这是夫妻间正常的矛盾。

3.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因为答辩人与原告沟通不够,导致原告猜疑答辩人在外有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

答辩人愿意与原告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予答辩

人与原告离婚。

1.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儿子郑一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其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因为事关一个家庭的和离问题,请求法院调解不离。

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

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并不是一时的冲动。

我从

2008年7月开始搬出被告的家,现在一直住在我娘家。

两年多来,被告没有来找过我,也没劝过我回家。

我觉得我们已经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

所以这个婚我是一定要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

当事人因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

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原始证据交换,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代:

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

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

病例,用于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2日被被告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后果及事实。

第三份证据:

银行存款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告方举证完毕。

请原告上交证据。

(交给书记员)

审: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三、对于证据3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

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称存款16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婚后债务还款,没有其他存款。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原代:

1.被告所称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不是事实。

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被裁员后一直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任何生活支出费用。

2.对于被告所称存款用于共同债务支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双方具有共同债务一事毫不知情。

被告是否反驳原告的主张?

我们有证据。

下面请被告方提交证据和主张。

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房产证一份,用于证明房产为被告婚前继承,属个人所有的事实。

2.收据一份,证明共同存款用于还婚后共同债务的事实。

被告方举证完毕。

请被告上交证据。

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对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

原告称,从未听被告说过婚后有借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被:

我没有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原告,是怕原告嫌我没钱而看不起我。

并不是恶意隐瞒,希望原告能理解我那个时候的用意。

原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

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曾毅倩到庭。

传证人曾毅倩到庭。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到书记员处签字)

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

证人:

曾毅倩,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2.

你作为本案事实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

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你与原被告的关系是?

我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也是他们的介绍人。

请证人陈述证言。

原告是我的同事,被告是我的邻居。

他们是我介绍认识的。

介绍以后

他们都觉得对方还好就很快结婚了。

我是觉得他们交往时间不长就结婚不太好,可是看他们结婚以后真的还不错,和和睦睦的,还生了个孩子,邻里也都说我这个媒做的好。

不过后来郑哥倒霉,他的公司裁员裁到他头上,工作就这么没了。

郑哥么也真是不争气,没工作了就开始游手好闲,也没见他找新的工作什么的。

后来真是难得看到他回家。

不过没想到郑哥竟然也会打人。

那天已经很晚了,我刚准备睡觉就听见隔壁很吵的声音。

我就开门去看,看见在郑哥家门口,郑哥很用力的把玉立姐推倒在地上就走了。

玉立姐脸上手臂上都有血。

真没想到郑哥平时斯斯文文的打起人来也这么狠的。

听玉立姐说这不是第一次了。

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了。

请问证人平时和原被告间的来往密切吗?

平时啊,玉立姐跟我一个单位的,她结婚以后我们也经常串个门什么的。

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请问证人你怎么会介绍原被告认识的?

有次去串门,郑哥就说到很想讨个老婆,我就留了下心。

我觉得玉立姐年龄跟郑哥差不多就介绍他们认识了。

你说你看到被告打原告。

你记得那天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那天是2007年8月2号,已经很晚了。

之前几天我都没见过郑哥。

你知道原告与被告后来关系怎么样了吗?

后来玉立姐伤好的差不多了就回娘家去了,我也只在上班的地方才能见着她了。

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请问证人你既然是原被告的介绍人也是原被告的邻居,那你对原被告初期的感情情况有多少了解?

他们结婚前两年啊,我觉得是不错的。

虽然也没有说如胶似漆的,但也和和睦睦。

一家三口,别人看的都挺羡慕的。

请问证人你知道原被告发生争执的原因吗?

证人:

不知道。

那你觉得当天我方被告跟平时有什么不同?

好像有喝酒的样子,怒气冲冲的。

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审:

请证人签完笔录后退庭。

被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

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张新宇到庭。

传证人张新宇到庭。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到书记员处签字)审:

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张新宇,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世纪景城1幢

409。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我跟被告是朋友。

被告在结婚的时候问我借了10万块钱,本来兄弟嘛,晚点还也没什么事。

不过2009年的时候我妈病了开刀需要一大笔钱,我就催郑麟鹏还我钱,他

很爽快的就把钱还我了。

请问证人,被告还钱具体是在什么时候?

2009年5月9日。

收据上写的很清楚的审:

请问证人被告是什么时候问你借的钱?

就他办婚礼那个时候

你知道被告向你借钱的用途么?

听他说是要结婚钱不够,办置了酒席,买了些家具,后来好像还装修了房子。

那个时候我手头上有点钱,是朋友他有难处我能帮当然要帮的。

我的提问完毕。

请问原告有没有问题要问证人?

请问证人与被告是什么时候认识的?

我们从小就认识了,小学中学还是同班同学。

跟你借钱的是被告一人,还是原被告双方同时向你借钱的?

跟我借钱的是郑麟鹏。

那么还钱的呢?

也是郑麟鹏。

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我原告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被告向你借款以及还款的事?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谢谢,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审:

经过刚才的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的,

合议庭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异议的部分,合议庭将在庭审后另行评议后确认其效力。

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问题向原告方发问。

请问原告,你们为什么在认识了很短的时间以后就注册结婚了呢?

那个时候他对我很好的,他说要早点结婚免的我跟人跑了。

我当时也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没想清楚就嫁给他了。

被告在失业前对你怎么样?

他失业前,其实对我也还好的。

可是后来他的样子我真的看不下去了。

整天都在外面也不知道他在干嘛,家里又不管,工作也没见他去找。

孩子跟你们的关系怎么样?

孩子当然是跟我比较亲,一直都是我在带着孩子。

原告你为什么会认为被告有外遇?

他事业以后经常出门,也不跟我说在外面干什么。

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他跟一个女的勾肩搭背的。

又不回家又跟别人勾三搭四的不是有外遇还是什么?

被告有对你承认他有外遇的事实吗?

他当然不会承认啦!

我就问了几句他还打我呢。

2007年8月2日,你知道被告为什么会打你吗?

原:

不知道

那天被告有喝酒吗?

你们结婚至今。

被告打过你几次?

两次。

原告,请考虑后再回答我,如果现在被告找到了工作,你还愿意跟他继续生活吗?

不用考虑了,我不想做任何假设性问题。

这个婚我是一定要离的。

为了我自己,也是为了孩子。

我不想让孩子跟着这么没出息的老爸过日子。

(被告插话)

你跟我结婚了八年。

虽然说我对你也没有很好,但是我觉得我对你也不算差。

你就真的不再给我一个机会了?

(敲法槌打断被告讲话)请被告先不要激动,注意一下法庭纪律,我现在问的是原告。

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问题向被告方发问。

被告你有外遇的事实吗?

当然没有!

我说了是误会了。

你有向原告解释过事情事实吗?

我当然说过了,可是这个女人搞不灵清的,我说什么都不信。

你为什么要对原告使用暴力?

我……我只是太生气了。

第一次的时候她骂我没工作还在外面花天酒地,不要脸,无能又龌鹾。

你说谁能听得下去?

第二次的时候我喝了点酒,我一

回家她就说我,没工作也没能力,一个中学毕业工作都难找。

说实在的我也不是没去找过工作,可是低等的工作我看不上。

好的工作吧那些个单位又看不起我。

本来我就已经够烦了,每次回家她都没一句好话对我。

我也是个有自尊的人。

我那次喝了酒所以也不知道下手会那么重,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原告回娘家以后你有找过她吗?

没有。

我现在一无所有,我觉得没脸去接他们回家。

被告你为什么借钱却没有告诉过原告?

其实我就怕她嫌我没钱,虽然已经登记了,习俗还是要办的。

我也不能叫她没面子。

这个不告诉她只是怕她嫌弃我。

请问被告,你们的共同存款一共是160000元,而你向证人张新宇所还的款项为100000元。

那么其他的60000元呢?

我自己出去做生意赔掉了。

原告方有没有问题向被告方发问?

没有了。

被告方有没有问题向原告方发问了?

你是不是因为没钱才嫌弃我,才要跟我离婚?

你本来就没多少钱,要是因为钱,你觉得我还会嫁给你?

要怪就怪你自

己缺心眼。

被告方还有问题要问吗?

5、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

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

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

1.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2.如何认定分割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中存款问题?

下面辩论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方陈述。

我方坚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

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并于七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

结婚以来至今,双方共同生活了八

年,但这八年内,被告自失业后经常不在家,双方几乎没有什么感情交流。

这说明双方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可言,不能共同的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被告曾两次将原告打伤,失业后不务正业不说还经常不归家。

之后两人多次争吵,被告对两人的感情与生活毫无珍惜之意。

原告

搬离被告住处至今,被告也未曾规劝原告回家过。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又十一个月,应准予离婚。

第三、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被告失业之后又有出轨的可能行为,并且曾两次将原告打伤。

虽然被告辩称事出有因且情绪激动,但这不能构成被告任意打伤我当事人的理由。

这些客观事实更好地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俩人毫无感情基础。

第四、从双方现状来看两人已分居两年多,毫无沟通,原告在再三的思考下才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意志坚定不容更改。

在庭审时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表现多少诚意,让人很难相信被告以后能改掉不务正业的毛病,给我原告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

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

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方所称系子虚乌有,不符事实。

首先,我被告当事人是认为双方存在感情基础

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的结婚,双方自2003年7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太大矛盾。

其次,我被告当事人失业后为维持生计一直努力用心地找工作,想向原告证明自己的能力,让原告看得起自己,想给原告和孩子幸福,并不是

不务正业,在外花天酒地,回家打人骂人。

因此,原告的声称不能成立,原告方不能以自己主观臆断我当事人有出轨的可能性来做文章。

另外,双方从未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直到原告起诉,被告一直回家居住,从未离家出走,而原告回娘家住也是在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综上所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下面辩论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陈述。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16万元为共同财产是毫无疑问的。

被告声称已用于还共同债务和家庭支出,首先,我当事人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我方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告方收据和证人的真实性。

其次,被告失业后经常不住家,家庭事务全由我原告当事人处理,且被告未曾给我当事人生活费等。

被告所言纯属虚构,请审判长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让我原告当事人获得存款中应得的部分。

现在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的存款,确已全用于用于家庭生活和共同债务,我被告现已无任何存款,不存在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我被告当事人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予支持。

我被告当事人借钱用于结婚时必须的置办酒席,装修房子,购买家具,符合上述规定,所以我被告当事人已将借款作为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返还。

请法院查核事实。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

没有其他意见

被告呢?

没有其他意见。

六、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辩论结束。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

求。

首先由原告陈述。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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