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三级第六章第节五知识点整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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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级第六章第节五知识点整理Word文件下载.docx

包含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基础标准

安全卫生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危险和有毒有害因素分类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检测检验技术导则、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劳动安全工程标准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具标准、机械安全标准、电器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作业场所气温异常防护标准、作业场所气压异常防护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检验、安全认证制度。

【能力要求】

一、编制劳动安全卫生预算:

(P414-415)

(一)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分类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3、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

7、工伤保险费。

8、工伤认定、评残费用。

(二)劳动安全卫生预算编制程序

1、企业最高决策部门决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并应提前下达到中层和基层单位。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具体目标,提出本单位的自编预算。

3、自编预算在部门内部协调平衡,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委员会经过审核、协调平衡,汇总成为企业全面预算,并应在预算期前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5、编制费用预算。

6、编制直接人工预算。

7、根据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表、制造费用预算表及产品制造成本预算表的相关预算项目要求和分类,编制劳动保护预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算、个人防护用品预算等。

8、编制费用预算按照企业选择确定的财务预算方法进行,即可以选用固定预算法、滚动预算法或弹性预算法进行编制。

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P415)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暑降温用品等的发放记录。

2、特殊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绝缘、防水、防高温、防噪声、防冲击、真空作业用品等发放记录。

3、防护用品购置台账。

4、防护用品修理、检验、检测台账。

三、组织岗位安全教育:

(P416)

岗位安全卫生教育的内容为安全卫生知识教育、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教育。

(一)新员工实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1、组织入厂教育。

2、组织车间教育。

3、组织班组教育。

(二)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特定的安全卫生技术理论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

组织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人员,救护人员的专门培训。

(三)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的重新培训

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员工调整工作岗位都必须结合新情况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

第二单元工伤管理

一、工伤的概念:

(P416-417)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上述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工伤由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类构成。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列入《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

二、工伤事故分类:

(P417-418)

(一)按照损伤程度划分:

1、轻伤事故:

休息1~104天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

休息105天以上的失能伤害。

(二)按照损伤原因划分

工伤事故按伤害类别分为20种: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

3、机器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

5、触电6、淹溺

7、灼烫8、火灾

9、刺割10、高处坠落

11、坍塌12、冒顶片帮

13、透水14、放炮

15、火药爆炸16、瓦斯爆炸

17、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20、其他伤害:

跌伤、冻伤、野兽咬伤

(三)按照伤残等级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四)职业病

1、职业中毒2、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

5、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

7、职业性耳、鼻、喉病8、职业性肿瘤

9、其他职业病:

化学灼伤、职业性哮喘。

(五)事故划分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工伤认定:

(P418)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时间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3、职工虽然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范围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P418-419)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P420)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的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有权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再受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P420-423)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工伤医疗期内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津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统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护理费有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40%、30%。

(二)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及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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