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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章

第三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和决定因素

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力的载体,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现象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

在西方政治学中通行的观点是国家三要素说,即认为国家是由领土、人民、主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领土、人口、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

但是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是实行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

国家性质,亦称国家本质、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它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与关系;二是指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不同国家的性质之所以各有特点,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国家性质作为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归根结底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体现和制约一国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不同阶级之所以具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

只有在经济上占居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成为国家政权的掌握者。

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

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这三个方面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表现。

(二)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要对国家性质问题作出规定,然而由于各国的国家阶级性质不同,统治阶级所奉行的理论体系和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宪法表现国家性质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社会主义宪法都在宪法中鲜明地表示国家的阶级性质,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918年的苏俄宪法第一条即规定:

“俄国宣布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是以抽象的“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原则来表示国家性质。

1791年的法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的原则。

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在第1条中规定:

“主权属于人民”。

资本主义宪法在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又都在宪法中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这也正是其阶级性质的需要和表现。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从我国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结合,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中首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1954年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在此后的几部宪法中,对国家性质的表述曾有过变化。

在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中,将我国的国家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专政”。

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它只是表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表述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宪法序言指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形式,它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与我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传统和特点。

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特点。

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认识,中国共产党不仅确定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应当分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的战略任务,而且逐步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最终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权。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有极其广泛的阶级基础。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也包括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变得更为广泛。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人阶级的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知识分子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壮大了工人阶级的队伍;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知识分子在工人阶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了工人阶级的力量。

(2)工农联盟更加巩固,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镇企业的崛起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村原来的经济结构,也改变了农村居民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工人的差距。

(3)广泛的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扩大了我国政权的民主基础。

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

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和任务。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它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重要的政治力量。

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

一个是由大陆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的结合。

对人民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

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一方面,它们的对象、内容、范围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它们又互为条件、互相储存。

对人民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以敌人专政是对人民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专政对象主要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都需要通过法治来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集中力量进行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宪法确立的国家的根本任务。

党的十六报告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职能中,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主要的职能。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是近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政党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主政治,无例外的都是政党政治。

政党,是指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为了共同利益,采取共同行动以期取得政权或控制政权而结合起来的一种政治组织。

政党作为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政治组织,突出表现在它具有的政治功能上。

政党的功能主要表现为:

第一,民意综合功能。

政党要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就必须成为分散的利益和民意与政治系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反映民意和利益综合,是政党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政治指引功能。

政党作为为实现阶级、阶层的政治主张而采取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必然对参与国家政权的行动,具有政治指引的功能。

履行这一功能的途径,包括制定某一时期的社会政策,确定社会的发展方向与奋斗目标;向国家机关输送合格的公职人员。

第三,政治协调功能。

当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利益之间必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政党的存在为利益的多元和冲突提供了一个物质的载体,人们通过政党,获得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合法有序的途径,从而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宣泄和缓和。

同时,政党的存在和活动,也为社会形成一定的政治共识提供了保障。

第四,政治稳定功能。

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政党的存在正切合了这种需要。

强有力的政党也为保障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奠定了基础。

政党制度,亦称为政党政治,是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

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的一部分,政党制度与代议制、普选制构成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

资产阶级政党制度的具体形式有:

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

2.政党制度在宪法中的体现

政党制度是宪法和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在很长时期内,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明确规定,主要是通过宪法惯例的形式,对政党的组织和活动予以确认。

二战以后,出现了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法制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把政党组织同其它结社团体区别开来,用宪法和法律对其地位和活动作出明文规定。

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形式有:

在宪法中对组织政党的权利作出专门的规定;在宪法中对政党的政治功能和政党的组成与活动作出专门的规定;对政党制度和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作出原则规定,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少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

(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多党合作制度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具体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参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外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而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2.我国的民主党派

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大都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

在民主革命时期,它们响应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参加了政治协商会议,成为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后,这些民主党派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八个民主党派具体包括: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各民主党派形成时的社会基础和性质。

各民主党派形成时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

按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来分析,它们主要是反映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

但是,它们从来不是单纯的资产阶级政党,而是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

现时期的民主党派。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后,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中的大部分人已经转变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我国现时期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它们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社会主义的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形式

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特点

也可说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各民主党派都承认和自愿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政权工作,是社会主义的参政党。

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民主党派参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政治协商的途径,即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协商国家大政方针;二是民主党派的人士直接参加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关工作。

第三,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平等。

组织独立,不是隶属关系;法律平等,没有特权。

第四,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持国家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

2.多党合作和协商的主要形式

第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座谈会等,而政治协商会议则是其中的重要形式;

第二,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第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性质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机构。

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

而在建国初期,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曾代行过全国人大的职权,带有过渡性的国家机关的性质。

人民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它具有更广泛的政治基础,并且比一般人民团体更直接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人民政协与我国的国家机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协与人大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

第二,政协委员可以参加视察工作。

通过视察,可以提出各种建议和批评,帮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这是一般人民团体成员所不具有的。

2.政协的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代表组成。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是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现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任务和工作,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关系。

但是,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委员会对上一级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政协的任期与人大相同,都是5年。

3.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一,政治协商,也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以达成认识上的一致。

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表现和重要形式。

第二,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它的实质是有组织的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意见的一种社会监督。

第三,参政议政。

广义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都可归入参政议政。

狭义的,指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外的其他形式、途径参与国家事务。

这一提法,使政协的职能上具有可扩展性。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调整基本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与政策的总和。

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范属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客观的经济制度的确认、调整和维护。

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之中。

宪法学虽然也要涉及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经济制度,但它研究的不是经济基础本身,而是如何运用宪法确认、保障与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它是客观的经济制度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的规定。

(二)经济制度在宪法上的表现

在宪法反映经济基础、规定经济制度的形式上,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有着突出的区别。

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除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外,一般不具体规定经济制度。

而社会主义宪法都要对经济制度作出完整的规定。

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受经济基础本身的制约;二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主要是宪法观的影响。

资本主义经济是在封建社会中萌芽并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主要服从市场的规律;按照传统的宪法观念,宪法主要规定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

无需对经济制度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社会主义经济主要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运用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宪法观突出宪法的总章程意义,凡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都应在宪法中加以确认。

这一特点也带来了局限性。

经济是最活跃的因素,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规定越具体、全面,宪法的易变性也越大。

我国现行宪法经过88、93、99年三次修改后,对经济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合理,符合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这一部分社会财富的真正所有人是全体公民,法律上的所有人是国家。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除了国有工商业企业等国有经济外,全民所有制的另一重要标志就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宪法第9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10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是维系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

为保证合理地使用土地,宪法还明确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是,生产资料是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

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

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构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城镇中的一部分劳动群众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宪法第8条第2款作了规定。

地位和作用。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体现共同富裕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两部分。

具体是指:

第一,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等所有的财产;第二,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公共设施及其他一切财产;第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草原、水流等自然资源。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因此,宪法第12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三、非公有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主体平等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多元化是开展市场竞争的前提。

我国必须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主要是以下三种:

1.个体经济

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归个体劳动者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2.私营经济

是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佣劳动,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主要特点是,存在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关系。

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改善财政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3.外商投资经济

也称外资经济,包括三种具体形式。

中外合资经济,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一种经济形式。

是一种股权式合营经济。

中外合作经济,是指中外双方根据协议,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和劳力,由外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合作经营,依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经济形式。

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经济。

外商独资经济,则是指外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外资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经济形式,它对于吸引外资,扩大资金来源,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是十分有利的。

宪法第18条对鼓励外资经济与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作了明确规定。

(二)非公有制的地位和国家的政策。

经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中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的规定,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

应当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调各种经济形式的平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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