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189430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docx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

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规定,结合我校相关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或基金)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咨询)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接受委托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四)学院(校直属研究机构)配合做好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有关支出的审批事项。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资助单位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按要求及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举办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手机通讯费用可在横向经费中开支。

(九)劳务费:

纵向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横向项目劳务费可支付给项目组各类成员。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支出应控制在到款经费的20%以内。

除合同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二)绩效费(或激励费):

指学校按国家规定从科技项目中预算中安排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的相关支出,用于项目组人员激励支出。

(十三)其它费用:

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学校按国家规定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等纳入间接费用范畴)。

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管理费中用于学校科研发展、产学研合作及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由计财处按学校内部规定分配比例,定期核算并划拨至科研院专项经费本。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或立项后,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等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其中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费(或激励费)。

(一)国家科技计划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预算,即按照不超过项目(或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间接费用中绩效费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预算。

省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中激励费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预算。

(二)与外单位合作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原则上根据各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经费比例分配间接费用(包括绩效费或激励费)。

第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其他纵向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预算。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有合同约定的横向科技项目,应按约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预算(管理费、招待费除外)。

第十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财处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按上述程序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其他方面的预算调整,以及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到款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出具票据。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计财处代扣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须先进行合同登记和税务代理,凭科研院开具的凭证,到计财处交纳相关的税务代理费后开具票据。

原则上票据的管理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研院按项目编制经费本号、核定经费分配比例,开具拨款内支,由项目负责人到计财处建立经费本或经费入本。

横向项目经费划拨时须事先填写《横向科研经费划拨审批表》,经学院、科研院审批后办理。

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中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经科研院审核后报计财处。

第十六条学校按附表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和核定劳务费,科研绩效费或激励费根据预算,按实际到款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基础建设费和运行费,以及学校安排经费的各类科技项目均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合作单位必须是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参加单位,一般须在办理经费本之前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计入所在学院科研到款数。

横向科研经费需转拨给协作单位时,须附相关委托合同,并经科研院审批后办理,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转拨经费不得超过到款经费的50%。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书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科目开支规定:

(一)设备费: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

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时,须附相关合同书或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

(二)材料费:

单次采购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应附采购合同与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须附测试或加工协议,测试报告。

(四)差旅费:

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在纵向经费中支出时,总额不得超出差旅费预算。

(五)会议费:

举办会议前,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并编制会议用款计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

(六)专家咨询费:

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管理规定,须专家本人在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上签字。

(七)科研协作费: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浙工大科〔2012〕3号)执行。

收款单位须为立项部门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合作单位,不允许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

(八)绩效费(或激励费):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的发放程序进行发放,用于课题组人员的激励。

国家科技项目(课题)通过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后,允许发放80%绩效费,验收后发放剩余的20%。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后,允许发放激励费。

(九)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费(或激励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共建期3年以上,每年须到款30万元以上,全部用于机构(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探索性研究工作,不能转拨给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如因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和科研院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所有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审批人审批,其中单项支出超出1万元不到5万元的,还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审批,单项支出超出5万元以及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须经科研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费使用年限总计不超过两年。

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部门规定及时提交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

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计财处、科研院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财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作为后续项目的预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用于除招待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支出比例不限制。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结算表》并附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结题报告,经学院、科研院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

横向科技项目结余经费20%作为业务招待费,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后续科研需要支配,用于开支范围规定的其他各项项目支出,支出比例不限制。

第二十九条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技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计财处将根据科研院提供的清单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结账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测试服务费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08〕2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若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管理费和劳务费分配比例表

项目类型

管理费

劳务费

学校

学院

纵向科技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

间接费减去绩效费

/

按预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重大、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学者合作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等

5%

/

10%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5%

/

15%

省科技计划项目

——

间接费减去绩效费

/

按合同

省自然科学基金

——

间接费减去绩效费

/

15%

重点实验室等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

/

/

按合同

其它科技项目

5%

/

≤20%

横向科技项目

50(含)万元以下部分

3.5%

自定

按预算

50—100(含)万元部分

2%

自定

100万元以上部分

1%

自定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经费

3.5%

自定

注:

横向科研经费,不分研究费和外协(设备)费,均按以上比例分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