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样本(共8页)4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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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XXXX年09月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
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
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
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XXXX年+1]。
说明:
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XXXX年~XXXX年千卡/千克之间(含XXXX年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XXXX年】
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
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XXXX年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XXXX年&;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
XXXX年月日至XXXX年月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
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
李浩田。
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交货方式
2.1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Mt≤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ar≥XXXX年
收到基挥发份≥20.00%
收到基全硫St,ar≤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
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
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
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ar≥XXXX年,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ar≤XXXX年,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
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
合同编号:
CXXXX年XXXX年XXXX年X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
,ar≥16.726㎏。
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
交货地点: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
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5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
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5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
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
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XXXX年12月17日至XX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ar≥16.726(XXXX年大卡),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ar<16.726(XXXX年大卡),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
结算时间为XXXX年12月17日至XX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
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ar≥1.0,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