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培训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解读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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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培训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解读PPT资料.pptx

如何领导?

安全监管:

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不清,“三个必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如何监管?

企业:

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知识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安全投入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除治理不彻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如何落实?

法律体系,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这是最根本的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27次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2015年12月24日),法律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着重解决-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前言,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目录,法律体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部安全生产党内法规山东省实施细则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2责018年9月30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2020年4月4日)追究办法(试行)(2021年3月1日)*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会其他委员,省政府副省长,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共同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

法律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法律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给予免职的3种情形;

对有关责任人应当启动问责程序的4种情形;

责令辞职;

对于失职失责情形较轻、达不到引咎辞职的;

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

尽职免责、激励约束并重。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律体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法律体系,对应急处置不力等情形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组织、参与迟报、谎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办法(177)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3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60)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9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309)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330)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33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3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一,前言,二,三,目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前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应急办法,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24日以省政府令第341号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应急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应急准备职责应急救援职责应急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督检查、协助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应急办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统一指挥,协同联动,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及法律责任,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及法律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对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1/5),应急办法,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708号每2年)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2/5),应急办法,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3/5),应急办法,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4/5),应急办法,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发布救援命令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返还征用物资设备,给予补偿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情况救治、抚恤、伤残评定,评定烈士,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5/5),应急办法,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现场指挥部,应急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二、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1/4),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二、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2/4),应急办法,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3/4),应急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

发布救援命令。

调用、征用、返还、补偿物资设备。

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备案。

二、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4/4),应急办法,安全生产法第18、22、25、50、52、78、79、80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37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6),应急办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备案、演练、评估(应急部2号令、708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2/6),应急办法,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6),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4/6),应急办法,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5/6),应急办法,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6/6),应急办法,结合笏山金矿事故,在事故及时报告、应急演练强化方面进行完善。

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罚款,似太轻,同时由个人还是单位缴纳请酌并明确。

应急办法,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四、强化应急演练,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演练频次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和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应急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责任进行细化。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办法,对有关人民政府直报事故情况做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政府事故直报制度,应急办法,加重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处罚。

加重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强调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加重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统一指挥行为的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1/5),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2/5),应急办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3/5),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4/5),应急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5/5),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谢谢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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