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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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解读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表现形式: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少交税款

表现形式: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表现形式: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表现形式: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表现形式: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表现形式:

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表现形式: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

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

(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

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

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

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

(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处罚依据: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

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违规借贷

表现形式:

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

《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

存款人对外出租或者将银行帐户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

多头开户。

定性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

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

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

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

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表现形式: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7.私分国有资产

表现形式: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8.挪用公款

表现形式: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分

(一)财政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表现形式: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表现形式:

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表现形式:

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表现形式:

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定性依据:

《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

《预算法》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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