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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样本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含有娱乐功效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2.0.1歌舞娱乐场所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要求。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

当必需设置在建筑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和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含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和其它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该根据独立防火分区设置。

和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楼板隔开。

当墙上必需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

  2.0.10歌舞娱乐场所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

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空隙应采取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0.11歌舞娱乐场所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大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大于0.48m2外窗,外窗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它材料遮挡。

  2.0.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含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实施。

  2.0.13歌舞娱乐场所内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

当房间门必需设置在和疏散走道相连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2.房间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3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要求外,应依据其经过人数按大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综合楼内歌舞娱乐场所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

现有建筑内设置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楼梯可和歌舞娱乐场所疏散楼梯适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人数应依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

封闭楼梯间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根据双向疏散标准分散部署,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取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抢救援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疏散门应确保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它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常开防火门应含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功效;常闭防火门上应该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用语;包房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用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安全疏散示意图。

4建筑装修防火

  4.0.1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取可燃材料制作轻易造成火灾蔓延门楼、灯箱、广告牌。

  4.0.2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降低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和设计所需净宽度。

  4.0.3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材料。

  4.0.4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顶棚、墙面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4.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4.0.6除第4.0.4条、第4.0.5条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6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4.0.6要求基础上降低一级。

  4.0.7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含有卡拉OK功效包房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4.0.8歌舞娱乐场所演艺厅和含有卡拉OK功效包房墙面可局部采取软包装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应采取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出该房间墙面面积20%。

  4.0.9歌舞娱乐场所内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装修材料上。

  5灭火设施

  5.0.1歌舞娱乐场所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水压和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0.2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消防卷盘,其间距应确保有一股水流能抵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5.0.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在单层、多层建筑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超出300m2。

  5.0.4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有建筑内增设歌舞娱乐场所后,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市政管网压力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管径大于DN80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环状市政管网提供;当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压应满足系统要求。

  5.0.5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水表口径应和引入管管径相同。

  5.0.6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1总则

  1.0.1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含有娱乐功效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2.0.1歌舞娱乐场所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要求。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

当必需设置在建筑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和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含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和其它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该根据独立防火分区设置。

和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楼板隔开。

当墙上必需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非燃烧体。

  2.0.10歌舞娱乐场所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

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空隙应采取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0.11歌舞娱乐场所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大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大于0.48m2外窗,外窗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它材料遮挡。

  2.0.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含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实施。

  2.0.13歌舞娱乐场所内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

当房间门必需设置在和疏散走道相连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2.房间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3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要求外,应依据其经过人数按大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综合楼内歌舞娱乐场所和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

现有建筑内设置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楼梯可和歌舞娱乐场所疏散楼梯适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人数应依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

封闭楼梯间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根据双向疏散标准分散部署,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取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抢救援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疏散门应确保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它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常开防火门应含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功效;常闭防火门上应该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用语;包房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用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安全疏散示意图。

  4建筑装修防火

  4.0.1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取可燃材料制作轻易造成火灾蔓延门楼、灯箱、广告牌。

  4.0.2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降低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和设计所需净宽度。

  4.0.3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材料。

  4.0.4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顶棚、墙面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4.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取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取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4.0.6除第4.0.4条、第4.0.5条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6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4.0.6要求基础上降低一级。

  4.0.7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含有卡拉OK功效包房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4.0.8歌舞娱乐场所演艺厅和含有卡拉OK功效包房墙面可局部采取软包装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应采取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出该房间墙面面积20%。

  4.0.9歌舞娱乐场所内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装修材料上。

  5灭火设施

  5.0.1歌舞娱乐场所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水压和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0.2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消防卷盘,其间距应确保有一股水流能抵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5.0.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在单层、多层建筑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超出300m2。

  5.0.4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有建筑内增设歌舞娱乐场所后,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市政管网压力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管径大于DN80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环状市政管网提供;当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压应满足系统要求。

  5.0.5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水表口径应和引入管管径相同。

  5.0.6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6消防电气

  6.0.1歌舞娱乐场所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正确定用电负荷等级,并依据负荷等级采取对应供电方法。

  6.0.2歌舞娱乐场所需要双电源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下,而又难以从地域电力网取得第二电源时,可从邻近建筑物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不然应设置EPS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6.0.3歌舞娱乐场所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取低烟无卤型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暗敷时可采取一般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

  6.0.4歌舞娱乐场所应在下列部位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应急照明:

  

  1.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适用前室;  

  2.演艺厅等公共活动场所;3.建筑面积超出50m2包房;4.消防控制室及其它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场所。

  

  6.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应急照明应确保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连续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应急照明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当采取蓄电池应急灯时,应采取三线式配线,以使蓄电池平时处于充电状态。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在非营业时间仅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时;  

  2.可由天然采光识别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6.0.7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地下层疏散走道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6.0.8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或靠近出口上方墙面上,标志下缘距门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在疏散走道侧面时,应在其前方位置顶棚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下缘距门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并和疏散方向垂直。

疏散指示标志方向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安全出口。

  6.0.9疏散走道上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地面上或距地面1.00m以下墙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墙面上时,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设置在地面上时,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6.0.10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满足人员在任一点均能看见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大于3.0m;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6.0.11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采取蓄电池组集中供电方法,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总功率小于1KW时,可采取自带蓄电池供电。

  6.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连续光线照明,对于荧光灯,光照度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光照度不应低于40Lx;  

  2.停止外部光源照射30min后,其表面任一蓄光部分发光亮度大于100cd/m2;

  3.不应设置在含有红光成份较高场所。

  

  6.0.1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有集中式空气调整系统;  

  4.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首层或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出500m2。

  6.0.14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早期将各卡拉OK房间画面、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防烟和排烟

  7.0.1歌舞娱乐场所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法或机械排烟方法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超出100m2且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场所;  

  2.中庭;  

  3.长度超出20m内走道;

  4.建筑面积超出50m2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房间。

  7.0.2歌舞娱乐场所下列部位可采取自然通风方法排烟设施:

  

  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1.2m2疏散走道;

  2.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2m2疏散走道;  

  3.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室内面积2%大厅和包房。

  

  7.0.3可开启外窗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取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7.0.4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走道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走道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净空高度大于6m场所,排烟量应按大于60m3/h·m2计算。

  7.0.5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50%。

  7.0.6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需采取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取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取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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