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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4.1.2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须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氧气设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证书。

  4.1.4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和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

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

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4.1.5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和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的安全“三同时”规定。

  4.1.6本规程所有规定应严格执行。

对现有企业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限期整改。

在未经整改达标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

  4.2总图布置

  4.2.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

宜远离住宅区和铁路。

  4.2.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其间距宜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表1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表1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表2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4.3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4.3.1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3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表4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4.3.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

  ——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手动阀门的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

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不小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

  4.4一般防护设施

  4.4.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4.4.3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50034的有关规定。

  4.4.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4.5消防设施

  4.5.1厂内应按GBJ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GBJ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4.5.3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

  4.5.4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

  4.6防火、防爆

  4.6.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4.6.2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4.6.3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4.6.4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4.6.5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6.6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

  4.6.7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

  4.6.8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

  4.6.9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

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

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属21区火灾危险区。

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属22区火灾危险区。

 

  4.7防雷、防静电

  4.7.1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见表5。

  4.7.2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4.7.4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表5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Ω

  

  4.8电气安全

  4.8.1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的有关规定。

  4.8.3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4.8.5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4.8.6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

  4.8.8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防冻、防窒息

  4.9.1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

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空分装置的液空、液氧排放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

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准有积水或积油。

  4.9.6操作人员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避免被液空、液氧、液氮、液氩等低温液体冻伤。

  4.9.7在生产与检修作业中,要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

  4.10防地震、防振动

  4.10.1防地震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以下要求:

  ——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应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4.10.2防振动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符合以下要求: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大型压缩机放空管道应采取加固措施。

  4.11通风设施

  4.11.1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的有关规定。

  4.11.2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0.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宜采用气楼式自然通风。

  4.11.3氮气压缩站中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设计时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宜设缺氧报警装置。

  4.12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4.12.1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涂色、标志应执行GB7231中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4.12.2管道上应涂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4.12.3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圆筒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宜刷银粉漆。

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圆筒式储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

色带的色标同表6的规定。

  4.13安全管理

  4.13.1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的范围的安全负责。

  4.13.2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4.13.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5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

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

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实行操作票制。

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5.1设备必须根据国家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和检验。

  5.2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

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5.3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4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他杂质。

  5.5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5.6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7开车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开、关的状态。

  5.8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9在氮气和氩气区域内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窒息措施,作业区内气体经化验合格后方准工作。

  5.10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11回转设备启动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

  5.12设备裸露的回转部位,应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罩。

严禁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5.13应按规定进行运行中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14寒冷地区冬季设备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措施。

  5.15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

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5.16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17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制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便乱倒电石渣等有害污染物质。

  5.18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干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5.19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6氧气生产和设备

  6.1空压机

  6.1.1大、中型空压机的吸风室,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干式过滤器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或更换。

  6.1.2小型空压机用拉西环油粘附的空气过滤器,须定期清洗拉西环和换油。

  6.1.3空气过滤器的阻力超过最大允许值时,应检查处理吹扫装置或自动卷帘装置。

  6.1.4大、中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性能要求设防喘振、振动、轴位移、油压、油温、水压、水量、轴承温度及排气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

开车前必须做好空投试验。

  6.1.5大、中型空压机宜设高位油箱或压力油箱,并应设油压降低时辅助油泵的自起动和停机联锁保护装置。

  6.1.6空压机运行中当发现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

  6.1.7开车前检查的所有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严禁开车。

  6.1.8大、中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两次。

启动间隔时间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规定执行。

  6.1.9活塞式空压机气缸的注油量、油质均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

气缸润滑油的闪点必须比压缩机空气正常排气温度高40℃以上,且应具有良好的抗氧化安定性。

  6.2氧压机

  6.2.1氧压机入口,应设铜丝或不锈钢丝制作的过滤器。

  6.2.2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进行吹扫、试运行。

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车。

  6.2.3透平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压力在规定值之内。

  6.2.4压力在0.6MPa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护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6.2.5透平氧压机宜设可熔探针、自动或电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设施。

  6.2.6经常检查活塞式氧压机油密封圈的密封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严防油被活塞杆带入气缸。

  6.2.7氧压机正常工作时,各级压力、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

有异常振动和声音时,则应采取措施,直到停机检查。

  6.2.8气缸用水润滑的氧压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蒸馏水的供给情况。

不准缺水和断水,宜设断水报警停车装置。

  6.2.9开关手动氧气阀门时必须侧身缓慢开启。

带有旁通阀者,应先开旁通阀均压,发现异常声音应立即采取措施。

 

  6.3膨胀机

  6.3.1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应超过设备的规定值。

  6.3.2透平膨胀机的轴密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6.3.3运转中出现冰、二氧化碳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解冻过程仍须供油和密封气。

空气轴承透平膨胀机的加温解冻,按其操作说明书规定执行。

  6.3.4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音、油压过低、轴承温度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6.3.5全低压制氧机的透平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入口前应设紧急切断阀。

转速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6.3.6静压空气轴承透平膨胀机启动和停车时,应缓慢进行,开车时升压或停车时的降压操作过程应控制在1~2min内,严禁在管路发生共振的转速点停留。

轴承气压过低,应紧急停车检查处理。

  6.3.7非带液膨胀机应保证进口温度在正常范围内,膨胀后气体温度应保持一定的过热度,严格控制机后温度保证气体不液化。

  6.3.8风机制动的膨胀机,运行中不准关闭风机的进、排气阀口,应定期清洗吸入口的空气过滤器。

  6.3.9活塞式膨胀机的防飞车装置应完好、可靠,在突然停电或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首先关闭高压气体进口阀。

  6.4液氧泵

  6.4.1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器。

  6.4.2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6.4.3液氧泵启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

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密封气压力应在规定范围内,经充分预冷后启动。

运行中不准有液氧泄漏。

停车后立即解冻。

  6.4.4液氧泵轴承应使用专用油脂,并严格控制加油量,按规定时间清洗轴承和更换油脂。

  6.4.5中、高压液氧泵与气化器间应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6.5空分装置

  6.5.1为防止全低压空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积聚,宜连续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低于氧产量的1%。

  6.5.2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

乙炔含量不超过百万分之0.1.300m3,/sup>/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百万分之1,超过时应排放,并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6.5.3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

采用管道及地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牌。

  6.5.4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6.5.5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6.5.6各种吸附器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再生,发现杂质含量超标应提前倒换。

  6.5.7分子筛吸附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再生制度,不准随意延长吸附器工作周期。

分子筛吸附器出口宜设二氧化碳监测仪和露点仪。

再生温度、气量、冷吹温度应按规定控制,蒸汽加热器排气出口宜设露点仪。

  6.5.8可逆式换热器或蓄冷器,其阻力、中部温度与冷端温差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有足够的返流气体量,保证自清除效果。

  6.5.9中、高压空分装置的精馏塔、吸附器及换热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排放、吹刷和清洗,带油较严重的应缩短周期。

 

  6.6空分装置解冻及吹除。

  6.6.1空分装置解冻停车,必须排净液体,经静置冷吹干后,方准用热气体加热,其加热温度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规定控制。

  6.6.2空分装置加热必须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加热气体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6.3空分装置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测温度、压力,严禁超温,超压。

  6.6.4空分装置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排放口附近不准有人停留。

  6.6.5加热冷箱内珠光砂时,不准有人在冷箱内停留、检查或维修,必要时须采取特殊措施。

  6.6.6吹除操作应分段进行,保证所有分析阀、压力表、液面计、阻力计等小管和吹除阀畅通无阻,至吹出的气体洁净无污物为止。

冷开车前,抽查上述阀门排除气体的露点不高于-45℃为合格。

  6.7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6.7.1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绝对压力保持在1.86~6.8Pa范围内。

  6.7.2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向绝热层充入无油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6.7.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计的工作压力。

  6.7.4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其值超过百万分之0.1时,空分装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至小于百万分之0.1,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6.7.5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无油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方准投入使用。

  6.7.6水浴蒸发器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

还应设水温调节控制系统,要求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6.7.7液氧水浴蒸发器系统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和液氧泵停车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蒸发器出口的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6.7.8空气换热液氧蒸发器,应严格控制液氧蒸发量,确保出口氧气温度不低于0℃。

  6.7.9液氧储罐,不准满罐储液,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的95%。

  6.8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6.8.1液氧槽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机械部颁发的《低温液体储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6.8.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6.8.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使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并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准超过储罐容积90%。

接头软管必须专用,严禁油脂污染。

  6.8.4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槽车应为熄火状态。

  6.8.5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

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准停靠。

  6.8.6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放出液氧时,应控制排放速度。

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宜修理汽车。

  6.8.7液氧槽车内液氧不宜长期储存,更不应混装其他液体,漆色标志应符合安全规定。

  6.8.8液氧槽车应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6.8.9液氮、液氩槽车的要求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有关规定。

  6.9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6.9.1气瓶充装和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14194中的有关规定,并必须经过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方准进行气瓶的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6.9.2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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