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通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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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通防管理制度

附件2新光集团淮北刘东煤矿通防管理制度

一.通防业务保安制度

1、通防专业人员必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的操作规程;

2、通防专业人员必须做到”三不伤害”;

3、必须严格按《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4、通防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5、必须不发生通防责任事故与通防有关的等级生产事故。

二.值班制度

1、必须每天安排专人值班落实解决现场中出现的通防问题;

2、值班人员必须按排名表坚持值班,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出现特殊情况,必须有专人代替值班;

3、值班中出现的无法解决问题,必须及时微软工区或有关矿领导反馈,并及时落实矿领导的处理意见;

4、值班人必须及时填写值班记录;

5、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值班室内的卫生和公物保管工作,并做好交接班手续,对上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交清。

三.通防会议召开制度

1、每月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通风专题会议,总结上月通防工作及下达下月通防工作计划;

2、每半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通风专业技术会议研究解决通防工作中技术问题;

3、每旬召开一次通防隐患检查整改专题会议;

通防工区每天召开一次早会,检查考核上一天工作完成情况,落实当天的工作;

4、任何通风会议,相关出席人员均不得无故缺席;

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在入井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试运转,并保证装配齐全、完好;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装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5、风筒的连接、吊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6、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并挂牌管理,不得出现循环风。

五、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规程》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请示报告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或异常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4、瓦斯检查做到瓦斯记录手册、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审阅;

5、瓦斯检查点次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严禁穿检、漏检或假检;

6、对高冒处必须设点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限,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7、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的瓦斯电闭锁装置;

8、瓦斯员、救护队员所带仪器、装备、仪表必须完好。

六、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米的不通风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盲巷必须封闭;

2、因故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停风,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同时设置临时密闭;

3、临时停风密闭前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每班制检查一次;

4、启封盲巷密闭(临时或永久),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进行恢复忘记盲巷通风和瓦斯排放工作;

5、盲巷密闭前,距离巷道口1米左右必须设置栅栏,栅栏外要设置检查记录牌,并揭示警标;

6、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并严格执行三级排放制度;

7、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米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的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8、凡破坏栅栏或盲巷密闭的要严肃追查处理;

9、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每旬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帐。

七、通防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施工;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不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通风设施必须落实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进行复查;

3、所有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破坏,一旦发现严格按通防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通防工区必须经常检查井下通防设施的质量及运行情况,发理问题及时处理。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储有充足的防尘水源,防尘水水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防尘管路、防尘设施,必须按规定铺设到所有产尘点,并保证完好能正常使用;

3、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出煤时洒水,转载点使用喷雾降尘;

4、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都要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及时对矿井所有进回风道进行清扫尘,严禁有积尘,并有记录;

5、按规定要求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及煤岩掘进工作面都安设隔爆水棚;

6、防尘系统中出现问题,由及时维修不得影响生产。

九、通防隐患检查整改制度

1、根据局及淮北市煤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防重大隐患检查项目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2、由通防区长组织每旬一次的通防隐患专项检查;

对通防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专人定时整改,重大问题隐患提交矿领导安全办公会处理;

3、整改后必须落实专人复查,仍存在的问题按《通防处罚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十、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1、通风仪表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有校修操作证方可修理各种仪表;

2、各种仪表必须定期校正,光学瓦斯检定器每年校正一次,测尘器及天平每年计量检定一次,风表每半年校一次;

3、通风仪表维修工必须经常修校在用仪表,出现故障时仪表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维修;

4、备用仪表必须正常保养;

5、通风仪表维修工必须建立健全各种仪表管理台帐。

十一、监测系统安装、维修管理制度

1、按《规程》要求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安装瓦斯探头,其报警深度、断电深度,复电深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2、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报警点、超限断电范围均应符合《规程》规定,并有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措施;

3、瓦斯传感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并有记录可查;

4、瓦斯探头必须经常检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维修,若不能投入使用必须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及时重新投入安装;

5、瓦斯监察系统维护工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学习了解和掌握新技术装备;

6、建立健全瓦斯监察系统管理台帐。

十二、清扫尘制度

1、坚持“二、五、十五”定期清扫尘制度;

2、采掘工作面迎头发30米范围内巷道中积尘由生产单位负责每日清扫,负责人为采煤工区为跟班区长,掘进工区为当班班长;

3、采掘工作面迎头发30米范围以外巷道中积尘由通防工区负责清扫,负责人为分管头面的防尘工;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出现积尘现象;

5、对井下巷道进行清扫工作必须有专门记录。

十三、巷道巡查维护制度

1、坚持每月一次的矿井主要回风巷巡回检查制度;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安全及主管领导汇报,并请求生产部门立即安排对失修巷道进行维护;

3、建立完整的巷道巡查记录及巷道维修台帐。

十四、火工品进出库管理制度

1、进入火工品药库人员必须是经申请、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放可入内;

2、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并有矿领导陪同下方可井入,但每次井库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由库管员全程陪同进行检查;

3、检查人员不准带矿灯,不准穿化纡衣服,不准带重大用具进入药库,并应主动接受库管员的检查;

4、检查人员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来客登记簿,以便相互搞好安全工作。

十五、放炮员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思想素质好,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担任;

2、放炮员领雷管、炸药前必须出示自己的放炮证,带好炸药包和雷管盒,且检查是否完好,如无炸药包和雷管盒拒绝发放;

3、放炮员领退炸药与雷管时,不得进入药库的发放台内,更不准进入存药地点、领退时必须服从库管员的依次按排;

放炮员领退时,必须与库管员认真清点数量,并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4、放炮员领药后,在去向工作地点的沿途中,不得停留和转让;

5、领好看火工品不得用矿车运送。

十六、火工品库管员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岗位;

2、交接班人员双方要认真清理炸药、雷管数量,共同在记录簿上交接清楚;

3、交班前必须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以便顺利交班;

4、三班应互相协作,互相通气,当班发生情况当班处理,否则应及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5、如遇下列情况,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直到处理守、完毕方可接班;

(1)、库房不卫生;

(2)、炸药、雷管摆放不整齐;

(3)、帐、卡、物数量不相等;

(4)、发放票据不合或涂改,字迹不清;

(5)、各种记录不全、不清;

(6)、交班人不在库房。

6、班未交清或无人接班,上班制人员不得下班。

十七、雷管导通、编码制度

1、雷管导通编号前,必须严格检查在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如发现有问题,需立即汇报,不得弄虚作假;

2、雷管导通编号必须在专门设置的操作场所进行;

每班在发放雷管前必须用检查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3、每班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单位放炮员的编号相应对雷管进行编号到人,并做好记录;

4、雷管发放时,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和不编号的雷管;

操作场所要打扫干净后交班,保持清洁。

十八、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1、火工品入库必须验收,并按规定位置、规定储存量,分别摆放整齐,并挂上标志牌;

2、畅通无阻持“八不发放”原则:

(1)、没有当天当班审批计划不发;

(2)、放炮员不对号不发;

(3)、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4)、没有炸药包和雷管盒不发;

(5)、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不发;

(6)、发放单数字字大小写,字迹不清的不发;

(7)、发放单填写不规范不发;

(8)、雷管盒不上锁不发;

3、退回雷管时,雷管盒必须是锁好,且雷管盒完好,当面清退雷管盒,交班不得缺少应交的雷管盒,否则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

4、做好火工品的计划审批,实发、领用、清退四对口。

十九、“一炮三检”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各工作面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

3、各工作面瓦检员必须确保仪器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4、严禁未实行一炮三检工作就进行放炮工作。

二十、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1、要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不能使用变质的要及时销毁。

2、对雷管炸药变质的要清点好数量,由火工品库装封好交供应科。

供应科按程序上报销毁,废旧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的存储变质的炸药不得超过100Kg存储。

3、对废旧雷管盒、雷管箱、炸药箱要及时清理,并认真检查其雷管盒、炸药箱是雷管、炸药存在,把废雷管、变质炸药要及时回收分别存放到指定地点。

4、认真做好爆破器材销毁的登记,把废旧雷管、变质炸药要建立相应的台账。

二十一、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供应部门根据矿井生产的需求及时编制、办理火工品的采购计划。

2、矿保卫科负责爆破器材采购运输的押运工作,并负责爆破器材装卸时的站岗守卫的安全管理工作。

3、爆破器材运输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同时装运其他物品。

运输工区必须有专人负责火工品下井入库的装卸、押运工作,保证爆破器材完好、安全交给井下药库。

4、爆破器材入井时必须使用绝缘的专用车装卸运输。

5、爆破器材入库时必须办理完备交接手续。

二十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炸药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工作。

2、定期组织对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提高其工作能力。

3、对爆破物品的储存要认真巡视、检查,并进行同账物核对盘点。

4、如发现爆破物品储存丢失,立即向上级公安部门汇报。

爆破物品库的消防器材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整改。

5、保管人员不得脱岗,并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保持库房内整洁卫生、无粉尘、无杂物,通风、水沟通畅通无阻,做到文明管理。

二十三、炸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1、炸药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具。

2、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业务培训,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期限。

3、保持消防器材保持清洁无杂物,不准把矿灯带入药库,更不准把火种和无关人员带进药库,不准使用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化纤服装。

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巡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整改。

二十四、仪器、仪表维修登记制度

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所维修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提高维修质量。

2、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及维修台帐,并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对瓦斯机、便携仪、放炮器等定期进行检修、调试、充气校验工作,并作好记录。

检修时不得擅自改变仪器电路参数。

4、对有故障的仪器仪表及时修理,保证质量。

5、正确使用维修仪器及工具,认真保管。

6、建立仪器仪表档案,按时通知有关人员对仪器仪表的强制检查,保证安全仪器仪表在强检周期内的正常使用。

7、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干私活。

保持室内卫生做到窗明几净,仪器仪表架做到用手试无灰尘,争创文明窗口。

二十五、粉尘测定制度

1、测尘工必须经过安全和通风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做好矿井粉尘测定的各项工作,能够根据测定的粉尘浓度,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和意见。

3、每次测定后必须及时将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4、测尘完毕后,必须及时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

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

5、每月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各测尘点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二十六、巷道贯通制度

1、掘进巷道在相距20米贯通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贯通时,通风部门派一名技术区长在现场统一指挥。

3、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4、若停掘工作面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煤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十七、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1、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现象,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2、井下一旦发生瓦斯超限,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口门设置栅栏,及时报告调度室,进行处理。

3、瓦斯超限后,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由救护队员组织排放。

4、发生瓦斯超限现象,必须由通防工区、安全科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追查,查明发生超限原因,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井下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安全浓度后,才能恢复正常通风,进行作业。

二十八、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1、改变全矿井、一翼、采区或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措施,并报批。

2、巷道贯通后,必须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与调整通风系统无关的工作,只到系统调整后,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3、井下任何通风系统调整工作都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严格按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4、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对矿井的风量进行重新测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分配,保证各用风点风量充足。

5、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发生较大改变时,必须对矿井的通风阻力等参数进行重新测定。

二十九、矿井粉尘测定制度

1、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掌握测尘操作规程。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矿井上、下产尘地点的粉尘进行测定,测定数据要详细记录。

3、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测尘仪器,正常开展测尘仪器的定期检修和送检工作,保证测尘仪的准确、灵敏、可靠。

4、正常开展地面粉尘化验室的日常工作,保证化验室的清洁卫生、仪器不损坏、不丢失。

5、按规定取样送卫生防疫站定期化验,并把化验结果送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6、做好粉尘报表的编制工作,保证报表数字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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