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共17页)1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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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

__地址: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__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出卖方通过,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⒈坐落:

市区.

  地号:

__幢号:

室号:

__.

  ⒉房屋登记簿记载所有权证编号:

.

  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_.

  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登记附记:

阁楼__;

  汽车库_;

  自行车库_.

  ⒌房屋用途:

__.

  ⒍建筑结构:

__.

  ⒎房屋建成年份:

__年。

  第二条:

房屋其它情况。

  ⒈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下列第项。

(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

  

(2)该房屋登记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状况为下列第项。

(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

出卖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⒊房屋租赁状况为下列第项。

(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

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⒋房屋物业管理状况为下列第项。

(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负责物业管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⒌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元)__元整。

  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缴入相应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获准以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收取房屋价款。

  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款。

(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元)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_元)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_元)元整;

  买受方于年月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支付人民币(¥_元)元整。

  (3)贷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五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⒈买受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

(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买受方逾期相应房屋价款实际缴入规定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在年月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六条:

房屋交付。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下列第款。

(仅选一款)

  

(1)年月日。

  

(2)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

  (3)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天。

  出卖方应当于上述日期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

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

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方应该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

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

  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七条:

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出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处理如下:

(不作累加)

  ⒈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房屋维修基金状况为下列第款。

(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

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

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

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它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标准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款方式处理。

(仅选一款)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或(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十一条:

出卖方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承诺。

  本合同生效之前出卖方((有)(无))落户于该房屋的相关户口。

(仅选一种)

  出卖方保证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将原先落户于该房屋且买受方不同意保留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

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它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买受方付清房款之日起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⒈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处理如下:

(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

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⒉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处理如下:

(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⒈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仅选一种)

  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⒈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⒉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均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本房屋买卖事宜,无须承担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2)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承付相应房屋买卖居间代理佣金。

  ⒊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

  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准以后,买受方即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

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房屋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款方式解决。

(仅选一款)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条款。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选定的提示性部分的文字、添加的补充性部分的文字与其它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本存入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或(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网上备案以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或退房权的,对方应当及时配合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对方不能配合的,有权解除方或有权退房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退房权利,然后再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网上备案)(公证))之日起生效。

(仅选一种)

  关于私人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方米用途:

住宅

  2、房屋所有权证号:

  3、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年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名或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中证人:

(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最新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

  商品房座落:

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元。

(小写:

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

(小写:

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

(小写:

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

(小写:

元)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

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2,位于幢单元房号,轴线范围.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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