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综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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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做好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
产品单元名称及规格(见表1)。
表1产品单元名称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1
空调与制冷用无缝铜管
外径:
Φ4mm~30mm
2
内螺纹铜管
Φ6mm~13mm
3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
Φ6mm~325mm
4
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
Φ10mm~45mm
5
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翅片管
Φ8mm~30mm
6
铜及铜合金散热扁管
宽度×
高度:
(16mm~25mm)×
(1.9mm~6.0mm)
7
铜及铜合金毛细管
Φ0.5mm~3.0mm
8
压力表用铜合金管
Φ2mm~25mm
9
拉杆天线套管
Φ2mm~13mm
10
铜及铜合金挤制管
Φ20mm~300mm
11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Φ3mm~360mm
12
电缆用无缝铜管
Φ4mm~22mm
13
导电用无缝圆形铜管
Φ5mm~159mm
14
冰箱用高清洁度铜管
Φ3.8mm~20mm
15
塑覆铜管
Φ6mm~54mm
注:
产品单元执行的标准见5.1款。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
100814
:
010-********
电子信箱:
yshyxt@
联系人:
杨鹏何青吴南明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zjb@
何耀祖姚伟王爱慈
检验产品范围:
空调与制冷用无缝铜管、内螺纹铜管、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翅片管、铜及铜合金散热扁管、铜及铜合金毛细管、压力表用铜合金管、拉杆天线套管、铜及铜合金挤制管、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电缆用无缝铜管、导电用无缝圆形铜管、冰箱用高清洁度铜管、塑覆铜管。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南京西路587号205室
200041
021-********
电子邮箱:
snfnqsis@
施海青沈翠红
(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210007
025-********
025-********
朱宇宏贾欣
空调与制冷用无缝铜管、内螺纹铜管、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铜及铜合金散热扁管、铜及铜合金毛细管、压力表用铜合金管、铜及铜合金挤制管、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市五山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510651
020-********
020-********
唐维学张中兴张鸣
空调与制冷用无缝铜管、内螺纹铜管、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铜及铜合金散热扁管、压力表用铜合金管、拉杆天线套管、铜及铜合金挤制管、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实际能够生产的管材外径范围,企业申请的规格应与其生产设备状况相一致;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批批:
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同尺寸和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GB/T17791-1999
相关标准
GB/T467-1997
阴极铜
GB4947-2003
工业赤磷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42-1997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
GB/T246-1997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
GB/T5121.1~23-1996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GB/T5248-1998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涡流探伤方法
GB/T8888-2003
重有色金属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YS/T283-1994
铜中间合金锭
YS/T335-1994
电真空器件用无氧铜含氧量金相检验法
YS/T347-2004
铜及铜合金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YS/T440-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与产品形状
GB/T5121.1~23-1996
GB/T18033-2000
GB/T241-1990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
GB/T244-1997
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
GB/T5231-2001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8888-2003
YS/T283-1994
铜及铜合金平均晶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8890-1998
GB/T470-1997
锌锭
GB/T728-1998
锡锭
GB/T1196-2002
重熔用铝锭
YS/T283-1994
GB/T228-2002
GB/T241-1990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
GB/T246-1997
GB/T2828.1-2003
GB/T10567.1-1997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残余应力检验方法 硝酸亚汞试验法
GB/T10567.2-1997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残余应力检验方法 氨熏试验法
GB/T717-1998
炼钢用生铁
GB/T6516-1997
电解镍
YS68-2004
砷
GB/T2774-1991
金属锰
YS/T347-2004
GB/T8000-2001
热交换器用黄铜管残余应力检验方法氨熏试验法
GB/T19447-2004
GB/T467-1997
GB/T5248-1998
GB/T10567.2-1997
GB/T8890-1998
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
GB/T16866-2006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材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728-1998
YS68-2004
砷
GB/T8891-2000
GB/T10567.1~2-1997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残余应力检验方法
GB/T1531-1994
GB/T8892-2005
金属管液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