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重点关注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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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重点关注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重点关注问题
股权激励是使员工的个人收益与企业营收息息相关的重要手段,既有利于端正员工的工作心态,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有助于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为企业不断输送新鲜血液。
本文旨在就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制定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例如激励对象、激励方式、退出机制等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A.一般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B.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
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C.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这是第一部专门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定。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对激励对象、股票来源、业绩要求、事实程序、防止市场操纵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处不再一一详列。
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二、股权激励计划重点关注问题
围绕着股权激励的开展流程,我们将可能遇到的情况分为几大类:
1、谁可以享受股权激励;2、被激励人能拿多少股权;3、股权激励有几种方式;4、拿出来激励的股权的来源;5、员工购股方式;6、退出机制;7、有效期、授权日等。
我们就每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就是股权的受益者,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全员参与,这主要在初创期,第二种是大多数员工持有股份,这主要适用于高速成长期,留住更多的人才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三种是关键员工持有股份,受益者主要是管理人员和关键技能人员。
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要有一定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员工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1、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①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①独立董事;
②监事;
③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④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⑤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⑥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范围等变更
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员工持股总额及分配
这一块主要解决的是股权激励的总量、每位受益人的股权激励数量、用于后期激励的预留股票数量。
如何确定,每个公司有特殊性,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要报证监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对于每位受益人的股权数量基本上是按照职位来确定,如果公司在职位评估上相对公平,年收入水平基本上考虑职位在公司的价值和体现了个人的能力的话,就可以根据年收入来确定股权比例。
对于新就职的员工,特别是高管,一般进入公司就需要享受中长期激励方案,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方针,在试用期过后的一年里先享受50%的比例,一年之后再100%享受。
(三)激励方式
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三类:
股权类、期权类和利益分享类。
每一种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也有具体适用的前提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期权类和股权类比较适合,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类和利益分享类比较适合。
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要考虑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如果只考虑激励机制,不考虑约束机制,股权方案就有可能失去效用。
A.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
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本身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企业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同时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巨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从而既降低了企业当期的激励成本,又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
B.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的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
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C.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主要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或直接的工资奖金。
利益分享主要是一事一结,短期激励。
D.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此外,股权激励制度的选择还应该兼顾激励对象的风险偏好程度,风险爱好者更青睐股票期权,而风险厌恶者更偏好限制性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激励方案,在实践中两种方法的结合运用可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四)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
①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②回购本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面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在非上市公司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上限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为五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为二百人。
如果激励对象超过该限制,可以由激励对象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实现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
另外,按照《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放弃股东的该种权利:
a、公司章程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对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b、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
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具有稳定性,有利于解决公司股东的协调性,避免事后决议可能造成股东间分歧。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应遵循以下规则:
回购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将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注意回购的基数是应当是发行股份而不是实缴资本;在回购的资金来源上,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
3、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4、授予数量
①总量: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
②首次: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③个人: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五)购股方式
购股方式也就是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员工现金出资、公司历年累计公益金、福利基金、公司或大股东提供融资、员工用股权向银行抵押贷款。
这几种方式都好操作,有些方式会产生财务支出,要重复交税。
股票投资不仅仅要交投资经营税,期权所得还要交付投资所得税,而且在股票的回购是不能算作成本费用来抵消税赋的。
如果不考虑财务方面,有些公司更多会采用员工出资购买的方式,每个月从工资按比例扣钱,这样不仅仅给公司创造了融资,节约了成本,还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辞职成本,有利于对员工的控制。
(六)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
由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是国家进行公司股权激励的试点,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有借鉴意义。
2、授权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日必须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确定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三十日),但限制性股权还应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
3、可行权日
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期权股权的授权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期间,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或行权限制期,通过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皆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规定,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4、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对标的股份禁售期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
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退出机制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参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第四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第11条规定,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2、员工自身原因
(1)聘任合同期限届满;
(2)员工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被解聘、辞职、离职;员工被宣告死亡、死亡等。
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
股权激励计划退出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公司回购、股东内部交易、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向外部转让。
最后,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还是使得员工的收入与公司的收益挂钩。
股权激励不仅仅是对员工的约束,更重要的是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使其心甘情愿地与公司共同成长,公司只有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才能够达到激励的效果,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