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261908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安全生产及盗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

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

(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任职?

答: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1)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

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13.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4.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6.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1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8.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19.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0.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

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1.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2.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3.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4.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25.危险化学品包括哪几类?

答: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26.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上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7.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有哪些规定?

答: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什么是较大涉险事故?

答: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0.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如何报告事故?

答: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答: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那些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答: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4、什么是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35、盗窃罪的立案处罚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6、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