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溪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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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被拆迁房屋产权又长期在被拆房屋内居住,且在县溪城镇规划区内另无住房的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算安置人口
(1)被拆除房屋内的临时居住人口;
(2)无本组户籍的人口;
(3)在征地公告后突击迁入的人口;
(4)自然消失户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法财产,但不享受宅基地安置,原有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
(四)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面积以宅基地土地权属证为准,一般为居住用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厨房、厕所占地面积,杂屋、猪牛栏以及空地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
没有宅基地土地权属证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从紧计算。
七、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以内的奖励。
八、拆迁补偿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不含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扣除安置房或营业性用房价差款后一次付清;
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在房屋拆除完毕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安置地的房屋建设
(一)安置地的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正立面控制规划进行建设。
(二)安置地的手续办理:
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由拆迁人按国有划拨用地方式统一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
(三)地产房产手续办理: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由拆迁人出资办理。
(四)安置房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办理,安装标准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执行。
十、处罚
对在2个月以上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拆迁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一、其它
(一)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在该项目实施完毕后失效。
附件:
1、住房调换系数;
2、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
3、房屋室内装修货币补偿标准;
4、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6、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附表1:
住房调换系数
房屋类别
换房系数
备注
砖混
1
砖混结构拆迁房
砖木
0.8
1995年以后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0.77
1975年到1994年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0.74
1975以前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纯木
0.55
1995年以后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0.52
1975年到1994年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0.5
1975年以前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杂屋、简易棚屋
0.09
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草棚、有柱屋盖(不论有没有墙体)的棚屋等。
说明:
1、调换得出安置住房面积达到整套房面积50%以上的(包含50%),给予调换一套安置房,所差面积由被拆迁户按安置住房销售价补足;
面积在50%以下的,按安置住房回购价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2、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划统一在城区范围内修建砖混住宅楼,用于供给被拆迁户房屋的产权调换。
根据现有住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产权调换,其它补偿费用不作产权调换的依据只作货币补偿。
附件2
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
1、为解决城区少地和无地被拆迁户以后的社会保障及生活问题,根据宅基地土地证面积的比例给予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
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计算方法为:
宅基地土地证面积×
安置系数=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
2、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营业性安置用房置换系数为0.23(按180平方米空闲地5+1的建房模式,系数的计算方式:
180㎡÷
6层=30㎡/层,30㎡÷
130㎡=0.23)。
3、计算被拆迁户的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以被拆迁户的宅基地面积(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登记的面积)为准,宅基地面积≥210㎡的,按210㎡计算。
4、营业性安置用房的价格计算标准为:
折算出的营业性用房面积×
指标内价,其中,折算出的营业性用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户所选择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拆迁人按营业性安置用房的指标外价减去安置营业性用房指标内价的差额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折算出的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所选择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由被拆迁户按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外价格补足。
5、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的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后,达到一套营业性用房面积50%以上的(包含50%),在统一规划安置区域内给予购买一套营业性安置用房,所差面积由被拆迁户按指标外价格补足;
面积在50%以下的,按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内价与指标外价差额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附件3房屋室内装修货币补偿标准
类别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主要特征
地
板
类
地板砖
㎡
27-57
中档、规格300×
300
70-80
中档、规格600×
600
85-100
中档、规格800×
800
复合地板
70-110
中档
杉木地板
80
竹(杂)木地板
100
水磨石地板
45
普通
门
窗
防盗门
樘
中档800×
2100
不锈钢拉闸门
168
塑钢门
306
规格800×
焊制铁门
220
纱门
个
70
双面包门
240
单面包门
180
铁皮包门
铝合金门窗
149
中档、含纱窗
木窗
140
带纱加45元/㎡、钢筋加80元/㎡
包门框、木门框
卷闸门
85
中档0.7mm
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规格¢18以下
钢筋防盗网
100-120
包刷漆
雨
棚
铝雨棚
60
塑料雨棚
50
石棉瓦雨棚
10
水泥瓦雨棚
20
墙
裙
角
线
贴墙砖
47-76
规格50×
5076元/㎡
墙面纸
12
木墙裙
木板墙
35
木地顶角线
m
13
瓷地角线
5
石膏线
4
涂料类
墙面漆
8-10
含涂料
地面漆
15
中档、水泥地面
防瓷涂料
柜
博物柜
250
中档、包刷漆
木制壁衣柜
130
鞋、厨、杂物柜
固定式、包刷漆
厨灶类
气灶
280
砖砌或砼板组砌,灶面贴瓷砖(包括切案、水池、洗涤池)
煤灶
砖砌,水泥抹面(包括切案、水池、洗涤池)
柴灶
其
他
护
栏
客厅装饰镜
200
包窗裙加50元
洗漱台
套
大理石洗漱台
500
蹲便器
中等
马赛克
30
地漏
木吊顶
110
吊四周边140元/㎡
木楼梯
顶棚扣板
43
滑轮窗帘盒、架
空调太阳能搬迁
台
自来水入户
户
1680
电入户
650
有线电视安装
电话安装
水泥花格护栏
65
钢管钢筋护栏
120
木护手护栏
1、内墙面按房屋面积的3倍计算,贴有墙砖或墙裙的按2.7倍计算。
2、凡未列入附件内的项目按相关标准补偿。
3、按使用年限实行折旧,使用期3年以内不予折旧,使用期在4-10年内每年拆旧5%,使用期在11年以上折旧50%,使用期在15年以上补偿20%残值。
4、对本标准存有异议的,可向物价主管部门(或物价评估部门)依法提出意见并申请评估,补偿价以依法评估价为准并予给付。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元)
说明
晒坪类
岩板坪
平方米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
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水泥坪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三合土坪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围墙类
24砖眠墙
立方米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24砖斗墙
160
同上
18砖墙
13砖附柱墙
土筑、土砖墙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砖砌挡土墙护坡
按砌体体积计算
片石干彻挡土墙坡
水泥浆砌
三合灰
150
岩石干砌
迁
坟
土坟
冢
1200
无棺按50%补偿
砖石坟
2400
砼坟
3000
道路类
砼道路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表面平整
水管类
米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电
杆
7米以下水泥电杆
根
包括杆上设备
7米以上水泥电杆
木电杆
室外照明线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5元补偿
说明
水池类
砖粉生活用
水池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砖粉生产水
(粪)池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
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
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沼气池
2200
包括管道、气表等
水井类
机钻井(摇泵井)
口
15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
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砌、石砌井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
土井
排水沟(涵管)类
砖砌明沟
断面24cm×
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三合灰明沟
40
砖砌暗沟
含盖板断面24cm×
暗砼涵管Ф110mm
暗砼涵管Ф300mm
铸铁管Ф100mm
蔬菜大棚类
钢架大棚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
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木架大棚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
竹架大棚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
注: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5
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始产期
盛产期
蜜桔、桃、李、梅、橙、柚、板栗、葡萄等
2000
3000-3500
5000-6000
茶叶
4000-5000
油茶
1800
2000-3000
花卉、苗木、药材
普通的按2500-3000补偿,名贵的按3000—4500补偿。
备
注
1、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
栽种后1-2年;
定植管理期;
栽种后3—4年;
始产期:
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0c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
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2、其他果树生产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
柑、桔、橙、柚:
60—80株/亩。
3、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
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
5、油茶:
合理栽植密谋80—90株/亩。
附件6
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生产期
苗高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厘米以上
备注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700-900
1000-1200
1500-2000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梧桐及其他树木
600-800
900-1000
1200-1500
2、每亩100株以上。
楠竹
每亩补偿1000—2000元
1、根据楠竹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50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