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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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1

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1]

4.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6.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示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8.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9.简述合同的履行的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适用条件为: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 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11.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及行使条件。

 代位权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3)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1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13.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难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情况。

(2)违约相对人有过失。

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对扩大部分赔偿损失;当事人都有过失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约定的免责事由。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事由。

但是,约定免责事由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不发生免责效果。

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简述工业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工业产权指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的权利。

其特征:

(1)专有性---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或商标,否则视为侵权。

(2)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通常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没有效力。

(3)时间性---法律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

2.简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存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权: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5.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情形包括哪些?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改产品的;(权利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通过中国领水、领陆、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简述商标的构成要件。

(1)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

(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核准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8.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4)许可权: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9.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其他侵权行为。

1.简述反垄断法及其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其立法目的是: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维护消费者利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者的共同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二者的差异:

反垄断法解决的是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正常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3.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

(5)联合抵制交易;(6)其他垄断协议。

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

 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3)行为具有违法性;(4)具有社会危害性。

5.简述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1)虚假广告行为;

(2)虚假的新闻报道;(3)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6.简述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商业贿赂的特征:

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具有违法性。

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那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简述产品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2.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区别在于:

(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

(2)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3)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

(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3.简述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哪些?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的义务。

(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参杂、参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则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张该责任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产品瑕疵责任则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即“三包”。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1.简述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身份的判断标准。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有关消费者身份的判断:

(1)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简述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我国已经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骨干,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为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行政措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程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包括:

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以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3.简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可以事前或者事后达成。

(5)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律行为。

1.简述金融法的基本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等。

(2)外汇管理法:

调整外汇管理和外汇流通关系,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口过境等制度。

(3)票据法:

调整票据管理关系,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证券法:

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经营方面的内容。

(5)信托法:

调整信托关系,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和程序等内容。

(6)保险法:

调整在保险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内容。

2.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哪些?

(1)存款准备金:

中央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依法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措施。

(2)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3)再贴现:

贴现银行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再次转让。

(4)再贷款: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价证券而调节货币存量的一种业务活动。

3.简述新股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简述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简述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3)虚假信息传播行为(4)欺诈客户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简述保险及其特征。

 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的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2)保险的资源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是否参加保险应遵守合同自由原则。

(3)保险的射幸性:

也称保险的损益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是否赔付保险金则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

(4)保险的补偿性:

保险是一种通过对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给予补偿的方式分担不确定的风险的制度。

8.简述保险法的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各方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3)自愿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9.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10.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

保险业务职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1.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税收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八项内容。

2.简述税率的概念及我国现行税率的种类。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率。

(1)比例税率。

应征税额与征税客体数量为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又可分为: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的一种税率形式。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税务管理包括哪几个部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三个部分。

5.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缴纳而未缴纳,在限期内又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说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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