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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税务稽查管理》部分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了解:

1.税务稽查的概念:

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规范。

2.税务稽查的分类:

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3.税务稽查的地位: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②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③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4.税务稽查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熟悉: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

①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

②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③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④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⑤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了解:

1.税务稽查的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了解: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熟悉:

相关法律的分类。

1.按照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

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2.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

3.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通则法和单行法,

5.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6.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内法和国际法。

掌握: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的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相关法律的时效

税款的追征期限:

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熟悉:

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3.税目:

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是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5.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两类。

6.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7.纳税地点:

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8.税收优惠:

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三种形式。

 

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掌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提示:

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见第三、四、五、六章。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1.行政处罚法

了解: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熟悉: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

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

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法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掌握:

“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①“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

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属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③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④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收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提示:

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复议法

了解: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决定。

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③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熟悉: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②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税务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③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略)

注意: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征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熟悉: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对象的特定性,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国家赔偿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的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自愿协商,从而解决税务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仅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

(4)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5.担保法和物权法

了解:

(1)纳税担保的形式和程序。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否则是无效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

熟悉:

(1)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

(2)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三种),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

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担保能力:

纳税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保证的时限: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

),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注: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6.拍卖法

了解:

(1)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查封或者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前,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①按照市场价格确定;②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③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2)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

三种情形:

①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②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③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3)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

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7.刑法

了解:

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的区别。

   二者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序、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前者打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前者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前者适用行政管理程序,后者则必须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前者的制裁措施往往是经济措施,后者的制裁措施更加严厉,不仅有经济制裁,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

熟悉: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

如纳税人进行偷税,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移送:

一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罚款折抵罚金和不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

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税收违法行为

了解:

1.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行为具有特定性(作为税收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3.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包括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熟悉:

1.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税收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税收主体;②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税收犯罪的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④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违反税法,妨碍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掌握:

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四、税收法律责任

了解:

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否定性。

3.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

熟悉: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

税收主体触犯刑律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

刑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有两个:

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

采取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税款的优先执行。

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掌握:

1.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5个),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核心要素)、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必备要件)、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2.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

惩罚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了解: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一、税务稽查管辖

了解:

1.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分税制管理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涉税案板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2.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二、税务稽查选案

了解:

1.选案的概念,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包括涉税案件的来源(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选案的种类(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2.选案的条件,包括优先选择条件和限制选择条件。

3.选案的对象,包括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专项检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4.选案的程序。

包括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和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

注意:

前者由稽查选案部门具体负责,后者由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5.计算机选案的要求,包括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6.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稽查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

7.税务稽查选案台账的管理。

内容主要包括案源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存续状态、查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熟悉:

1.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非随机抽样选案。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3.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三、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

了解:

1.检举案件的管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稽查局。

2.检举案件的受理,包括受理范围和受理要求。

3.检举形式。

书面和口头。

4.检举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注意: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检举案件,由最先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受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5.检举案件查处结果反馈。

注意:

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

6.检举奖励。

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

每案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熟悉:

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四、其他案源管理

了解:

交办案件的管理,转办案件的管理,征管部门移交案件的管理,协查案件的管理,拓展案件的管理。

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 

熟悉:

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

 

一、税务稽查权限

熟悉:

1.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2.税务稽查的义务。

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处罚告知等相应的义务。

3.税务稽查回避。

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掌握:

税务稽查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他权力。

   行使查账权,必要时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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