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器官捐献调研南方医科大学09暑期社会实践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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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器官捐献调研南方医科大学09暑期社会实践论文

南方医科大学09暑期社会实践论文

第二临床医学院周斌、年碧霄、卜敬华、谭泽世、薛同圆、王京、刘悦、张轩煜、崔宁、李明君

团队名称:

医鸣警人

主题:

广东地区器官遗体捐献现状调查及分析

调查时间:

2009-07-18至2009-08-10

调查地点:

广州市上下九步行街、广州天河又一城、广州市图书大厦、广州康怡老人大学、广州市寿星大厦、广州市红十字会、深圳红十字会、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南方医科大学广州校本部、南方医科大学解剖教研室

摘要:

通过前期调查准备,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在器官及遗体捐献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对广州市部分市民关于器官及遗体捐赠的宣传,力求让更多的民众了解遗体捐献的事宜,引起社会的关注;通过对社会民众的观点想法的调查,以及走访相关单位收集资料,分析汇总针对目前中国关于遗体捐献的报告书,以期对相应法律及管理机构的健全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广东地区器官遗体捐献现状调查分析

第一章     调查背景动机及方案

1背景动机

器官遗体捐献的背景与现状

   1.1国家医学事业资源紧缺现状

据介绍,我国医学院的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一具人体标本。

每年中山大学医学院教学所需的尸体约100具,但实际能提供的还不到10具,学生只好每8至10人解剖一具,而美国医学院校的学生,他们的解剖资源是每人10具。

 

1.2 社会中有太多的盲人渴望重见光明

据统计,在我国等待角膜移植的病人有200万,全国各大医院全部每年可以完成的角膜移植手术只有2000—2500例,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角膜来源问题。

而在西方国家情况就大不一样,美国每年的角膜捐献达到10万多只,而美国本国的需要量只有4万多只。

1.3 我国缺乏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遗体捐献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风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遗体捐献的统一法规。

除北京、上海、广州、山东等地外,其他地方都缺乏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遗体捐献的推广。

正如上文所示,通过前期调查准备,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在器官及遗体捐献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为此,本项目通过对广州市部分市民关于器官及遗体捐赠的宣传,力求让更多的民众了解遗体捐献的事宜,并期望能够通过其次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改变人们关于遗体捐献的消极态度和否定思想,倡导遗体、器官捐献,缓解当前人体标本紧缺的现状,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并通过此项目的开展,促进殡葬制度的改革,呼吁人们摒弃传统落后的观念,树立达观、科学的信念。

此外,我们通过对社会民众的观点想法的调查,以及走访相关单位收集资料,分析汇总针对目前中国关于遗体捐献的报告书,以期对相应法律及管理机构的健全起到一定最用

2调查方案及安排

2.1

2009年4月29日——2009年4月29日:

采访洪辉文老师

2009年5月6日——2009年5月6日:

采访钟世镇院士

2009年7月18日——2009年7月19日:

确定宣传地点及问卷调查地点

2009年7月19日——2009年7月20日:

商讨完成个活动地点策划书

2009年7月20日——2009年7月21日:

制定调查问卷、准备活动材料、走访红十字会

2009年7月21日——2009年7月27日:

宣传并做问卷调查

2009年7月27日——2009年7月27日:

问卷统计分析

2009年7月29日——2009年8月10日:

撰写社会实践报告

2009年8月5日——2009年8月5日:

走访深圳市红十字会

2.2宣传及调查方式

2.2.1问卷调查

共计发放问卷619份,实际回收600份。

男性受访者414人,女性受访者186人

<20岁91人;21—30岁326人;31—40岁107人;41—50岁43人;>50岁33人

学历分布:

初中:

27人;高中:

131人;大学:

425人;硕士及以上:

17人

本次调查,除了社会问卷调查外,我们还走访了。

,。

对此次活给予了高度赞扬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他们对本次调查课题的看法及建议使得我们对于广东地区器官遗体捐献现状及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二章:

调查结果分析

下面是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注:

1、前五题为基本信息采集,作为分类标准已统计2、有些题目受调查着为选填,有些题为多选)

2.1按照性别分布

男性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276

207

164

58

0

456

6

16

250

133

399

7

58

53

27

250

388

8

80

159

1

27

430

9

80

164

117

250

611

10

164

201

48

413

11

0

138

265

403

12

48

42

302

392

13

101

201

11

313

14

350

53

403

女性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138

85

42

11

32

308

6

16

128

42

186

7

32

42

48

53

175

8

37

80

69

53

204

9

32

74

58

90

254

10

75

86

11

172

11

11

58

117

186

12

32

21

123

10

186

13

37

90

11

48

186

14

164

22

186

2.2按照年龄分布

<20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43

48

27

118

6

80

10

90

7

10

5

16

16

47

8

21

58

21

42

142

9

21

27

27

53

128

10

32

58

90

11

26

64

90

12

16

74

90

13

16

58

74

14

80

10

90

20—30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191

143

100

47

26

507

6

10

196

111

317

7

63

47

26

196

332

8

37

121

143

21

322

9

68

137

84

174

5

468

10

111

169

37

317

11

5

106

206

317

12

42

47

227

316

13

58

164

5

5

232

14

280

37

317

31—40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79

63

58

10

210

6

5

63

42

110

7

5

21

15

74

115

8

15

21

21

57

9

10

21

21

31

83

10

42

15

57

11

21

15

36

12

15

21

36

13

26

15

5

46

14

47

47

41-50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31

21

10

5

67

6

10

31

41

7

10

15

10

15

50

8

15

15

21

51

9

5

21

21

31

78

10

42

15

57

11

21

15

36

12

15

21

36

13

26

15

5

56

14

47

47

>50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15

15

10

5

5

50

6

5

5

10

20

7

5

5

10

20

8

5

10

5

20

9

5

5

10

15

35

10

15

5

20

11

21

21

12

5

5

15

25

13

10

5

5

20

14

21

21

按学历分布

初中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10

10

5

25

6

10

15

5

30

7

5

15

20

8

10

5

10

25

9

15

10

10

5

30

10

26

26

11

26

26

12

10

15

25

13

10

10

5

25

14

26

26

高中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68

42

26

37

173

6

42

68

21

131

7

21

26

10

74

131

8

15

68

53

136

9

21

15

31

90

157

10

42

79

10

5

136

11

5

58

63

126

12

26

26

79

131

13

47

37

5

21

110

14

111

15

126

大学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275

227

153

37

692

6

15

275

121

411

7

742

636

53

254

1685

8

95

153

174

15

437

9

74

206

111

238

629

10

143

217

53

413

11

15

121

286

422

12

63

47

307

417

13

95

227

21

79

422

14

349

63

412

硕士及以上

题号

A

B

C

D

E

总人次

5

5

5

15

25

6

10

5

15

7

5

10

15

8

5

10

15

9

5

10

5

10

30

10

15

15

11

10

5

15

12

15

15

13

10

5

15

14

15

15

第二章器官及遗体捐献所面临的问题

关于器官遗体捐献的意义和重要性在第一章以阐述,再次不再赘述。

器官遗体捐献的问题亟待解决,而目前又有着很多的问题阻碍着事态的发展。

2.1:

观念(主管)

2.2:

缺乏规范机制滞后公证模糊遗体捐献丞待完善(第一客观原因)

据调查了解目前,不少志愿者前来咨询时,首先是问立法了没有,要等到立法了再来。

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医学院面临这样的尴尬:

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目前遗体的用途主要有三个:

医学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如角膜移植、肾移植等,医学上,把提供给病人的器官称为“供体”,供体短缺是移植手术最大的障碍之一。

而现在多数遗体捐献机构只有遗体捐献,眼角膜、肾等器官移植尚未建立相应的接受机制,这成为大部分遗体捐献者止步的原因。

目前的体制不规范是最大障碍,如上文所示,许多细节上很模糊,没有明确的法令规范,大大影响了器官遗体捐献现状的发展,可见,规范机制,建立明确的法令法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2.3:

法律介入尚存难点

虽然制定法令迫在眉睫,然而目前法律的介入尚存难点。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器官移植只是遗体捐献诸多作用的一方面,遗体捐献的更大作用体现在医学研究方面,而与这方面有关的全国性法规并未出台。

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捐献遗体一般只用于临床教学,本身不是全社会的需求,想要立法就需要各大医疗机构院校联合提案。

但在现今医学院校的教育改革中,临床解剖课程尚未受到很好重视,短时间内立法出台可能性不大。

2.4:

“物质补偿”受到关注

     从调查结果中看出,超过五成的调查者赞同“让捐献者亲属获得一定补偿”。

两成多的人支持“给予捐献者更多的物质实惠”。

而专家表示,有偿买卖遗体是中国政策不允许的,世界各国在遗体捐献上也都秉承自愿无偿原则。

“物质补偿”有违法嫌疑,这一问题又是法律政策与捐献志愿者之间的矛盾,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对打破现今的窘境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另外,遗体捐赠的立法通常是为防止捐献方亲属毁约。

在中国这样的传统社会中,以法律形式强制保障捐献执行,对悲痛的家属提起诉讼,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2.5:

逝者身体的支配权问题

  《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规定:

“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

  而事实上,已填好《申请登记表》并由直系家属签名的捐献人去世后,因家属反悔致使捐献不成功的例子很多。

  一个人有遗体捐献的意愿,但不能由自己说了算,死者是否应该享有自己的身体权?

  专业人士指出,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予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

目前国内已有些地方如上海等修订法规,捐献者生前有捐献志愿的,无须征得子女同意,只须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即可。

但在广州,子女的话言权大过捐献者。

2.6:

遗体运输费由谁承担

  广州的《办法》中,关于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中有条规定:

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但事实上,遗体捐献志愿者去世后,为其举办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的费用,要由捐献者家属承担,接受站只承担由殡仪馆至登记接受站的运输费用。

  由于遗体的保存技术要求高,目前只有广州、湛江、汕头等拥有医学院的城市设有遗体接受点。

这就意味着广州周边城市有人选择捐献,只能把遗体运到广州来。

如从佛山运送遗体到广州,费用约为2000元,这笔钱都由家属承担。

由于这个原因,有些非广州籍捐献者只能放弃捐献意愿。

 目前广东省设立的几处遗体捐献接受站不是正式机构,没编制,经费缺乏,连接受遗体的车都没有,更不能聘请值班人员。

正常上班时,遗体捐献的电话是保证有人接的,其余时间电话由清洁工代接。

而节日和休息日,就没办法安排了。

  

  广州市的一些法规规定,捐献遗体必须先送殡仪馆,再由殡仪馆的殡葬车运送到遗体接受站。

即使捐献者的遗体就在接受站的隔壁,也要经过这个程序。

事实表明这对遗体捐献很不利,不但使亲属承受更长时间的悲痛,而且也让他们花了许多无谓的钱。

遗体捐献要过殡仪馆这一关是完全没必要的,广州目前的三个遗体接受站所在的都是有资质的大医疗、教学单位,绝不会干偷尸偷埋这类事。

在其它一些城市,如上海,遗体捐献均不用经过殡仪馆而直接送接受站。

  另外,若想让《捐献登记表》具有效力,捐献者本人或家属还必须到公证处公证。

公证费从免费到500元不等,这一笔费用也要自己掏。

捐献遗体是为社会作贡献,但公证费则给贡献者设立了一个门槛,降低了公众对遗体捐献的热情。

2.7:

无偿捐献后遗体管理问题

  几年前,广州医学院曾做过一份关于“广州市民遗体捐献意愿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对接受点不够信任”,比例为25.11%。

  目前遗体捐献还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一些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章中,对接受遗体后的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缺乏详细明确的责任规定。

2003年9月18日,南京苏艺生物保存实验工厂制作的人体塑化标本在日本东京展出,其标本来源据称为南京的遗体捐献者,展出引起了国内震惊。

而且,这场展出并不是公益展出,而是商业展出。

  这也是一些捐献者担心的问题:

自己无偿捐献遗体,到头来或许会被当作商业道具。

  同时,我国并没有一个主管捐献者信息的部门。

遗体被用作什么用途?

被安置在什么地方?

使用完毕后有没有妥善处置等问题?

都是捐献人家属所不知道的。

许多志愿者应为种种原因只能放弃捐献

2.8:

对遗体捐献着的尊重

“解剖学教师在上解剖课时,不能把捐献的遗体看成没有生命的教具,而应引导学生崇敬、感激捐者,寓医德教育于解剖实习中。

  现实中,许多学生在动刀前,根本不知道捐赠者姓名,更无从了解他们的事迹。

更有甚者,曾有媒体报道,医院将解剖后的捐赠者遗体当作医疗垃圾随意丢弃。

武汉市红十字会负责人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公众“献身”医疗事业。

在重庆,接受单位首次利用遗体前,会举行尊重遗体仪式。

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学生在解剖课开课仪式上,会为捐赠者献花、默哀、鞠躬。

第三章建议及法规的草拟

广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试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

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如可供移植的器官、角膜等)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

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

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遗体捐献人指定并委托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在工作、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

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

禁止买卖遗体、器

官。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

第六条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行为和遗体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

和法律保护。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

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

织管理与监督。

各级政府及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民政、司法、公安、财政、城管、老干部工作、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咨询、器官移植排序

等组织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第八条本省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捐献登记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捐献人捐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捐献人生前自愿捐献

遗体的,其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二)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三)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

  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

的除外。

第十三条办理遗体捐献手续需要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

遗体捐献登记

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

民委员会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捐献遗体的用途或者捐献部分遗体的名称及其用途;

(三)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四)捐献遗体的接受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六)其他事项。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保密和有关的其他事项;捐献人在登记时没有注明保护个人隐私的,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

其保守秘密。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

  第十四条 捐献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

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捐献其遗体的近亲属即为

捐献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撤销登记。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医学科研

单位以及医疗、预防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第十七条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后,方可开展遗体捐献接

受工作。

第十八条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执行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

殡葬许可证明。

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

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二十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

门应当提供方便。

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授予捐献人荣誉证书。

并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为捐献人举行告别仪式。

第二十二条遗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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