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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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国土资发[20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下发后,各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整合不到位、不彻底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推进整合,优化结构。

结合国家及省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拉长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2.勘查开发,有机衔接。

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3.注重效益,保证安全。

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环境效益。

4.维护权益,稳妥推进。

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5.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进一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能力,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对重点矿区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统筹勘查开发整合整治活动。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现有矿山、探矿权数量进一步减少。

以2009年10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探矿权数量为基数,通过进一步采取资源整合和关闭、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制勘查开采区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越界开采及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业权数量减少5%左右。

(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

菱镁、硼、滑石、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15个矿种为重点,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它矿山。

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或者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矿山;探矿权毗邻区域的矿山。

(四)探矿权整合范围。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矿山及探矿权毗邻区域的探矿权;2006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探矿权;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3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备案阶段(2009年12月末-2010年3月末)。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勘查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

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整合矿区内的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勘查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10月末)。

方案经批准、备案后,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初—12月31日)。

2010年11月底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2010年12月底前,省政府要完成对各市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等部门提交我省自查报告。

五、总体要求

(一)优势资源,专项整治。

此间,开展以菱镁、硼、和滑石等优势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

菱镁、硼和滑石是我省的优势资源,主要分布在鞍山、营口和丹东市。

长期以来,在菱镁、硼、和滑石行业中不同程度存在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

按照省政府整治我省优势矿种要求,结合进一步整合矿产资源部署,鞍山和营口市人民政府要在制定菱镁、滑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丹东市人民政府要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基础上,编制硼矿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重点矿区开发利用活动。

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鞍山、营口和丹东市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进一步加大对菱镁、硼和滑石矿山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使矿山合理采剥,全面开展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出口总量,大力扶持具有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矿山企业,延长菱镁、滑石和硼资源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的经济附加值。

通过采取整合、关闭等整治措施,进一步压缩菱镁、滑石和硼矿山企业数量,保证资源向优势矿山企业集中,不断优化矿区布局和生态环境,逐步实现菱镁、硼矿和滑石资源的有序开发,集约利用。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存在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的矿山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吊销(注销)有关证照。

鞍山、营口和丹东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成果报告,于2010年11月底前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定主体,公开公正。

各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矿山各独立生产系统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

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

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主体协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

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优惠政策,鼓励参与。

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可按计划配置给整合主体。

对毗邻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可依法对采矿权现有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进行一次性评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源补偿地质勘查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模式,调整结构。

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

各市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

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完善制度,优化配置。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

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

对于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

严格执行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或者缩减勘查面积的规定。

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省政府已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陈超英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庆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焉锦林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核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镁、硼和滑石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解决初级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问题,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菱镁矿、硼矿和滑石矿进行专项整治。

省公安厅: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火工器材的供应。

省监察厅:

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

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违法违纪案件。

省财政厅:

负责协调落实整合工作中的经费事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具体承担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省环保厅:

依法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凡未开展区域重点矿种开发利用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强对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无环保手续开工建设的、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坚决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严厉打击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严重、造成生态破坏、引发环境信访的矿山企业,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省水利厅:

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采矿、选矿企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用水未能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省林业厅: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勘查开发或勘查开发活动占用林地超过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范围的破坏林地、林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须在处罚后,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管理规定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限期恢复植被。

省工商局:

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是否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大矿小开、一矿多井或互不关联的几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为一个矿山,以及独立生产系统规模达不到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负责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煤炭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省电力公司: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整合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资金,有力推进。

资金保障是推进整合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整合工作资金支持。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

各地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

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严格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权人,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

对整合重点矿区、勘查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分级对整合重点地区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勘查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并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

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四)加强督导,规范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指导,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

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

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对整合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权人,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

省整合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

关于开展菱镁等优势资源专项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省菱镁等优势资源专项整治整合工作方案

菱镁、硼和滑石资源储量在我国乃至世界均排在前列,属于优势矿产资源。

近年来,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取得了一定实效。

但还存在着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环境破坏污染严重、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落后、安全隐患突出、破坏浪费资源、违法勘查开采时有发生等问题,为切实规范优势资源开发领域的从业行为,发挥优势资源作用,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优势资源专项整治整合要求,结合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深入整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整合,以整治秩序促进整合资源,以资源整合带动机制创新,切实转变矿业产业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集中、规模集聚、资源节约型矿业产业,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违反勘查实施方案勘查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得到有效遏制;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找矿以政府投资为主,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商业性勘查探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水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推进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开采和勘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重采轻治、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经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认定,属于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二)尊重科学原则。

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布局,加大地质找矿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实施整装勘查,增加矿产资源储备;根据矿区资源赋存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矿山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应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实现统一规划、科学开采,防止因掠夺式开发而导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

(三)做大做强原则。

各个矿床类型不同,矿体形态、分布各有特点,矿山企业情况各异,矿权期限不一,要全面清理,甄别不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开采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设备水平高、有精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拉长加工产业链,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公平公正原则。

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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