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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x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员工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和一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由公司采取集中工作、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共休息四天,可累计休假。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

法定节假日也采取节后休假的形式,节后员工可轮流调休,调休天数为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天数。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7天;

3.清明节,放假3天;

5.端午节,放假3天;

6.中秋节,放假3天;

7.国庆节,放假7天。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1天;

第三章年休假

第六条员工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第四章探亲假

第十条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十一条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第五章婚丧假

第十六条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

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员工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

第十七条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

单位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

员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提出休婚假的起始时间。

第十八条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

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

第六章产假和哺乳假

第十九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条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即:

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晚育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增加产假90天(含晚育增加天数);已婚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由男员工本人提出,给予男员工护理假7天。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四条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章病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二九条单位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按复查医院出具的意见给假或者不给假,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十条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事假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单位批准员工事假,原则上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十章休息休假管理

第三十五条考勤内容

(一)上班时间应到而无故未到者,即为迟到。

(二)未到下班时间而无故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三)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四)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准假不在岗的,均为旷工。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休假。

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七条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休假期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期满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字。

第四十条员工因工作任务接续不上或不足停待工的,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一条员工因故请事假,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切实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提倡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

第四十三条员工请假和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办公室应做好员工休假台帐(附件二)

第四十四条公司要认真对待休假管理,公司内部应指定一名员工负责各部室考勤,认真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10日前经领导审核后将上月考勤表报财会部。

第四十五条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的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一:

员工请假申请单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单位(部门)

家庭地址

本人手机号

家庭联系电话

请假类别

□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

□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丧假□公假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请假事由

工作交接情况:

基层单位意见:

年月日

审批领导意见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年月日

销假人

签字

注:

1.审核单位意见填写员工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员工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立即书面通知批假单位。

否则,由于联系障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单位财会部、人力部(项目办公室)、员工各执一份。

附件二:

员工休假台帐

序号

姓名

请假类别

请假天数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销假时间

 

 

 

 

 

 

 

 

 

 

 

 

 

 

 

 

 

 

 

 

 

 

 

 

 

 

 

 

 

 

 

 

 

 

 

 

 

 

 

 

 

 

 

 

 

 

 

 

 

 

 

 

 

 

 

 

 

 

 

 

 

 

 

 

 

 

 

 

 

 

 

 

 

 

 

 

 

 

 

 

 

 

 

 

 

 

 

 

 

 

 

 

 

 

 

 

请假类别:

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丧假、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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