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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C 

)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A.文化 

B.集会 

C.宗教 

D.网络.

7.《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B 

A.教育的科学性原则 

B.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C.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D.教育的中立性原则

8.到达国家规定毕业要求和学术水平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应获得( 

C)

A.毕业证书 

B.学位证书 

C.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D.结业证书

9.教育法对学校举办者的营利规定是(A)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B.学校可以以营利为目的

C.公立学校不盈利,私立学校可以营利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0.学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其教育机构的权利的行为是(C)

A.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B.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C.开除不遵守纪律的初中学生;

D.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C 

A.职业咨询 

B.职业技术教育 

C.职业培训 

D.职业道德教育 

12.我国中小学校的实行的管理体制是(A)

A.校长负责制 

B.书记负责制 

C.校长书记共同负责制 

D.教代会负责制

13.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C 

A.学校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所有 

D.学校总务处所有

14.教育法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的规定是(C 

A.禁止接受教育 

B.限制接受教育

C.创造条件接受教育 

D.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接受教育

15.《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C)

A.只能提出申诉 

B.只能依法提起诉讼

C.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D.既不能提出申诉,也不能提起诉讼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1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 

A)

A.社会公益劳动 

B.生产劳动 

C.有偿劳动 

D.强制劳动

18.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是( 

B)

A.全部为财政拨款 

B.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C.全部为社会集资 

D.社会集资为主,财政拨款为辅

19.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 

A.学前教育 

B.义务教育 

C.普通高中教育 

D.职业高中教育

20.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D)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校长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负责人D.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根据是( 

A.《教育法》B.《宪法》C.《宪法》和《教育法》D.《教师法》

2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D)事业。

A.行政性 

B.投资性 

C.经营性 

D.公益性

2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书本费 

B.校服费 

C.学费、杂费 

D.住宿费

24.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 

A.德育和智育 

B.劳动技术教育 

C.体育和美育 

D.素质教育

25.对学生来说,接受义务教育( 

D)

A.只是权力B.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 

C.只是义务 

D.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A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A.教育资源 

B.师资 

C.硬件设施 

D.校长

2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B)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D.少数民数学校

28.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B)为主管理的体制。

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2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B)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A.少数民族地区 

B.经济发达地区 

C.直辖市 

D.各省会城市

30.凡年满( 

B)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B)周岁。

A.5,6 

B.6,7 

C.7,8 

D.8,9

3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A.考试、就近入学 

B.免试、就近入学

C.免试、到离家最近的学校上学 

D.考试、到离家最近的学校上学

32.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设置规划的要求,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 

C)

A.早于居民区的建设 

B.晚于居民区的建设

C.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D.待居民区的建设完毕后进行

33.义务教育基本内涵?

答:

第一、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第二、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第三、义务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并且予以保障。

34.《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答: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5.促进义务教育法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促进义务教育法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6.《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对学校四种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7.《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第二,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第三,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动当中;

第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第五,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38.问:

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也就是要学习好《义务教育法》释义。

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

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

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各种不同问题。

如师生的多元化评价问题、素质教育与考试成绩的关系问题、学生的全面发展与特长培养问题等。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来说应该把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放在首位,这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前提,也是当前学校建设的重要任务。

学校应该敏锐的把握发展方向,重新理清办学思路和职责,在学法的基础上用好法,在增强依法办学意识的同时学会用法来保护学校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

实际问题应用

◆1、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

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

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

‘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

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

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3、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

"

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

×

、赵×

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

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

请问:

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答: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

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5、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违法主体是谁?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款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6、2004年8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人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

受伤儿童中年龄最小的2岁,最大的6岁半。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下发文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选聘属地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专职保安人员承担校园值班守护巡逻工作,并要求加大对技防设施的投入,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备。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幼儿园)在聘请工作人员时,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聘任,没有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资格,草率聘任,以至酿成大祸。

这是一个惨痛和深刻的教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少年儿童又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成人的保护。

因此,学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该设有资格准入制度。

关于教师的聘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法律法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规定,较好地保障了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有利于对学生安全的保护。

关于学校工作人员的聘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4条关于“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的规定,从思想道德、身体和心理状况以及其他方面对学校的工作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就要求学校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一定要依法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确保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7、据广西政府网报道,2006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钟想廷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称,审计结果表明,广西“两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中,审计部门发现部分县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金额达1820.72万元。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挪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经费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凡再出现本案反映的情形,将直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规定,并且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将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防止该类违法事件的发展。

除此以外,各方面的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

三是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是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8、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

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

“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

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要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

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9、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要点: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

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

《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11、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003年10月23日下午,陕西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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