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学法用法习题集下册第八九十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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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BC4ABCD5AB6ABD7ABCD8AB9ABCD10ABD
四、判断题
1√2√3×
4×
5×
6√7√8√9×
10×
五、简答题
一、答:
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不是一句口号,而且具有特定内涵和具体要求的法律原则。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一致。
二、答: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原则指的是各机关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时均应该遵守的原则,在法律上与惯例上具有最广泛的意义。
通常认为,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等。
三、答: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答:
本条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
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
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
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
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
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
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
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
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总数确定。
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
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
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
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
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
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正处级职务
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
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五、答:
行政决策要实现民主化与法制化,还应着重建立这样几项制度:
第一,建立决策信息系统和咨询系统,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决策者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信息,使行政决策建立在充分科学的基础上。
第二、公共参与制度。
第三、听证制度。
第四、责任机制。
第五、对行政决策的检查、评估和社会监督。
六、论述题
答: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立法法对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就是指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容易引起冲突的主要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因此,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应根据该事项属谁权限范围来确定如何适用规章。
若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则应根据该事项是属中央管理的事项还是地方管理的事项来确定如何适用。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所谓特别规定,就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般规定就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项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在新法与旧法之间,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时,就要确立这一规则选择适用。
5、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关于法律规范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同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溯及既往。
以上适用规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应当统筹运用。
七、案例分析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李某没有收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问题一:
应该受理。
【理由】: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该受理。
但行政处分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行政处分不属于受案范围)。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二:
由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