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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安全管理制度.docx

DB33/T2248—2020

附录J

(资料性附录)泵站安全管理制度

J.1运行值班制度

J.1.1值班人员应在指定的岗位上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J.1.2做好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单位的公共财产,搞好环境卫生。

J.1.3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包括水位、天气、上级指示及特殊事项等)。

J.1.4负责处理当天的基本事务,有特殊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汇报。

J.1.5值班期间,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没有征得负责人的同意,不得自行调班,不得离岗。

J.1.6值班期间应做到:

不准喝酒(含上班前);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睡觉;不准私事使用电力调度电话;不准打闹;不准干私活。

J.1.7交接班时,必须把需要下一班处理的问题和本班已处理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下一班无人接替时,本班应自动延续,并向负责人汇报。

J.2交接班制度

J.2.1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由交接班人员召开班前短会,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后,到现场交接班。

J.2.2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的准备,应将本班重大事项及有关情况记录好,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然后双方到现场进行一次巡查。

J.2.3在事故处理或进行重要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应相互协助,共同排除故障,或操作后,再进行交接班。

J.2.4交接班时应做到:

看清、讲清、查清、点清。

按交接项目进行交接。

J.3巡回检查制度

J.3.1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按巡查要求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以便掌握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做到定时间、定项目、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

J.3.2雷雨季节、高温季节、故障跳闸后或设备故障处理后,以及遇到异常情况时,应作特殊巡回检查。

J.3.3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及缺陷应做好纪录,并及时汇报。

J.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J.4.1运行中的设备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这些异常称为设备缺陷。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掌握设备的正常状况,以便及时发现缺陷,分析产生的原因,并尽快予以消除。

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泵站安全经济运行。

J.4.2缺陷分为以下三类:

a)紧急缺陷:

性质严重,情况危急,直接危及安全运行并应立即处理的缺陷;

b)重要缺陷:

性质较严重,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能坚持运行但应尽快处理的缺陷;

c)一般缺陷:

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J.4.3缺陷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a)发现任何缺陷均应记入缺陷记录簿中。

对在操作、检修、试验等工作中发现的缺陷而未处理的,均应做好记录,对当时已处理的也要做好记录;

b)能自行处理的缺陷均应迅速处理,对不能自行处理的缺陷要及时报告上级,缺陷未处理前要加强运行监视,并采取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

c)发现紧急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

d)发现重要缺陷后,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尽可能及时处理或督促安排在近期内计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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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一般缺陷应向主管领导汇报,无论是否影响安全,均应积极处理。

J.5安全防火制度

J.5.1经常组织全站职工开展消防活动,正确使用消防器具。

消防器材专人管理,定期保养,不得移作他用。

消防器具使用后立即清理,及时恢复。

消防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J.5.2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消防器材应定点放置,并绘制消防器材分布图张贴于明显处。

J.5.3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人保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按其特性采取避光、隔离、限量、分散、分类等相应措施存贮,电气照明采用防爆装置,杜绝一切火种,库内存放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J.5.4检修场所严格控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后剩余的立即返还仓库。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准许一切火种,并准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

J.5.5用汽油清洗机件时,应距配电室、重要设施和使用明火操作的地方有足够距离,现场要通风良好,以降低汽油蒸汽的浓度;汽油容器应是不能打出火花的制品;清洗现场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

J.5.6冬季气候干燥常伴有大风,应特别注意做好防火工作。

1.为引起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泵站内的消防设备,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起重机吊钩,紧急通道,易碰撞处,有危险的器材或易坠落处如护栏、扶梯、井、洞口等,应按标准绘制规定的安全色。

J.5.7在泵站内可能发生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误操作、机械伤害、燃爆、有毒气体伤害、溺水等事故的地方,应按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J.5.8应始终保证泵站消防通道的畅通。

J.6安全保卫制度

J.6.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消防小组。

经常组织全站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知识,及时上报安全月报。

J.6.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学习有关安全文件,检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消防小组每半月活动一次,学习消防知识,落实消防工作,检查消防器材。

J.6.3泵站值班人员除按照运行值班制度做好有关工作外,还应负责厂房安全保卫,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厂房。

J.6.4外单位人员参观泵站工程,应遵守有关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指挥,参观人员应在安全区内。

J.6.5泵站值班人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对擅自离岗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的后果负责。

J.7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制度

J.7.1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内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J.7.2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

三级教育(入职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

a)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

b)利用简报、专栏、录像等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教育;

c)并在生产过程中,结合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技术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J.7.3安全技术教育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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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应获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泵站电工作业、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和起重作业均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年审期限要求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努力提升职工的安全知识、技术素质。

J.8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J.8.1事故处理要遵守以下规定:

a)尽量快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

b)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未发生事故的设备继续运行;

c)及时向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J.8.2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的工程设备事故时,工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操作有关设备,事后当事人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J.8.3根据现场情况,如调度命令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可拒绝执行,并申诉理由,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J.8.4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时要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现场协助。

J.8.5发生事故时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于分析事故原因。

J.8.6泵站工程事故发生后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a)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发生一般事故,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b)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调查处理,抢修工程和设备;

c)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作处理。

J.8.7事故发生后要会同主管部门填写事故报告。

J.9事故调查与检查制度

J.9.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操作有关设备,并根据事故等级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上级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等。

J.9.2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国家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现场部分物件,必须作出标识。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对可能涉及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还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J.9.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迟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J.9.4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如果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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