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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实现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和我局安全施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文明安全施工中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确定及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施工中的人和物等因素、工作环境、基础设施和考核工作等做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程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主管副局长是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项目经理部经理(厂长、车间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局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监督、抽查和考核主管部门。

负责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施工用电和环境保护的监督、抽查、考核。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是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并负责安全管理;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监督、抽查、考核。

第七条保卫部是消防保卫的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的监督、抽查、考核。

第八条物资设备管理部是机械安全和料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租赁、维修和保养的管理。

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机械安全和塔吊、起重吊装监督、抽查、考核。

第九条其他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内容及管理

第十条文明安全施工涉及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场容卫生;环境保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起重吊装;机械安全;保卫消防;九个方面的内容,各施工单位应对每一项内容,指定专人负责。

九个方面内容的有关资料应分别存放。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1.工程局局长与分局长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分局长必须与项目经理签定安全责任书、项目经理必须与分承包方签定安全协议书。

2.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制度。

3.项目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目标管理。

4.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管理方案和单项施工措施及季节施工方案。

5.二级单位劳动人事科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

对员工(合同工)转岗、复工人员进行转岗教育并记录;对外包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负责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及《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6.项目部要严格审核劳务队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人员名录。

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卷扬机手;哨工)、司炉工、塔吊司机等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劳务队伍如不能提供持证人员,应撤换劳务队伍。

7.各施工作业班组在施工前必须对操作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8.二级单位施工管理考核组每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受检单位,责令受检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按期复查。

9.项目部每月对在施项目(厂、车间)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日检表。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受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按期复查。

10.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1.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演练。

12.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实际挂设安全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设在醒目、并与其所表示的内容有关的地方。

安全标志一经挂设,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改。

13.项目部应有工伤事故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场容卫生

1.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

2.项目部必须建立场容管理制度,各项目部在大门内应有:

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标牌。

按我局定型产品布设。

3.门口净宽度定为4.5米。

门柱用砌块砌成,50x50cm见方,2.5米高,上部设12厘米挑沿,逐步缩进。

顶部尖形,总高度约2.8米。

全部抹灰、压光。

4.大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成推拉式或平开式。

大门总高度2米,下部必须带脚轮。

大门均用管材丝接或焊接而成。

在大门的一侧,设人行出入门,宽度1.0米,高1.9米。

门芯均用铁板锚固而成。

大门颜色:

底色采用米黄色,在两扇门的中间,分别贴上明显的二局标志及字体,其大小应根据门的形式及视觉效果而定,颜色可采用二局标志规定的颜色。

5.门口处路面均用C20素砼,10厘米厚铺设而成,设脚轮轨道。

在大门内侧,距大门3米处,设清洗槽及排水设施,严防有污泥带出场外。

6.围墙净高度定为2.0米。

临街围墙必须用20厘米厚砌块砌筑,间距6.0米设36厘米构造柱,在构造柱之间设两个排水口,顶部设12厘米挑沿,用红机砖砌成,全部抹灰、压光。

7.围墙顶部挑沿采有与大门底色一致的颜色,围墙的底部30厘米与上部20厘米,均刷成深草绿色,中部为白色,上书红色标语,标语的字体及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

临街临建刷成米黄色,场院内临建凡抹灰的墙面均刷成白色(用砌块砌筑的墙体均要抹灰)。

8.现场要有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现场布置与图相同。

9.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施,民工宿舍要配置低压照明装置。

10.局内各施工项目办公室、宿舍、库房应优先采用已有的固定房屋,如不具备条件,则建立活动房做办公室、库房和宿舍。

办公室的布置执行全局统一标准。

11.工程开工前一定要准备好施工用的通讯设施、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施工用气、施工道路。

12.各项目部必须配备计算机,每月计划、报表、各种施工方案、各种技术措施、各种技术资料等均须用计算机打印。

各项目部可根据自己的力量选择采用各种管理软件。

13.施工现场必须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责任明确,生活区无污水、污物。

14.施工现场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捡,回收、利用、清运。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倾倒,严禁乱倒乱卸。

宿舍区卫生有序,设施符合标准。

15.项目应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符合卫生标准,生熟分开。

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16.厕所符合标准现场无大小便痕迹。

17.配备保健箱、常用药品、急救材料。

18.设立居民来访接待室并做好来访接待记录。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有效运行。

3.施工现场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及检查、整改记录和施工噪声监测记录。

4.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禁止凌空抛撒,并及时清运。

5.主要道路应硬化,料场、大模存放区应平整夯实。

土方集中存放覆盖或固化,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

6.施工现场使用的茶炉、大灶、锅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使用清洁燃料。

7.施工现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工地出口有冲洗车辆设施,运输车辆不带泥出现场,沿途不遗洒。

8.搅拌机封闭使用,并有除尘装置。

搅拌机前台、混凝土泵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9.油料库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10.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11.施工现场严格控制噪音污染,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夜间施工不得超过22时。

夜间施工必须有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人为噪音。

12.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远离居民区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脚手架

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材质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脚手架施工应有设计方案、审批手续、技术交底和验收记录。

3.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

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或通长脚手板上。

架体结构符合标准,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拦和一道18cm高的挡脚板。

4.架体与建筑物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m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载措施。

5.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m时,必须设置一道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6.脚手架必须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结构承重荷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附着升降机脚手架施工应有专业施工资质。

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机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8.挑梁符合设计要求,牢固可靠,后铆固强度满足要求。

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

9.外挂架悬挂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悬挂点的建筑物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10.架体结构符合要求,密目网封闭严密。

工作面防护齐全,上下方便安全。

吊篮使用独立保险绳,保险装置、升降设备安全可靠。

11.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6。

拐弯处设平台,临边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cm。

12.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铺严绑牢,周围设置1.5m防护栏杆,围拦内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cm挡脚板,护拦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

1.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

2.基坑支护及沟、槽、土方施工必须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3.深度超过1.5M,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用密目网封闭;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拦杆,用密目网封闭;深度超过5M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分局技术负责人审批,由质安科监督实施。

4.沟、槽、坑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5.模板施工前要编制施工方案,经分局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6.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

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7.模板拆除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8.模板存放区必须设置1.2M高围拦进行围挡。

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摸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有70°~80°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没有支撑的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两模间距不得小于60CM。

9.砌块、小钢模码放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M。

10.安全帽、安全带按规定使用,使用方法正确。

11.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封闭严密。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

12.1.5m×1.5m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的盖板盖住,有防止位移、挪动的措施。

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13.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的楼层临边四周;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

不能随层安装栏板的阳台,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14.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

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15.现场物料存放安全可靠,符合规定。

16.土方、模板施工有安全交底及验收手续及基坑支护监测纪录。

第十六条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地方相关标准。

2.工程在开工前,项目部必须向分局工程质安科上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批后实施。

3.项目部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布置和管理。

4.施工现场架设配电线路、电气设施及配电箱(盘)铺设安装必须符合标准,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

先由二级单位主管电气技术人员会同项目部验收后,工程管理部电气工程师负责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施、配电箱(盘)、漏电保护器等进行抽查。

5.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告知职工和外包队工人。

6.现场维护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穿绝缘鞋。

电气接线、维修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做好值班记录,严禁非电工操作。

7.涉及电气安全的内容必须要有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塔吊、起重吊装

1.塔吊、起重吊装设备的拆装必须有施工方案,有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项目部应有与机械租赁、拆装单位签订租赁、拆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承租双方共同对塔机组和信号工交底。

3.机械设备要有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安装后有验收记录,租赁、拆装单位要向承租(项目部)单位提供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操作证。

4.塔吊路基道轨敷设符合规定,限位、保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卷线器运转正常,电源线无破损,压接固定牢固。

5.附着、内爬式起重机固定符合要求;安装、顶升、拆除符合规定;群塔作业有安全保证措施。

6.吊具吊索符合要求,按规定使用。

群塔作业有安全保证措施。

7.起重吊装作业设警戒标志和专职监护人员,严格执行“十不吊”。

8.各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9.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记录。

第十八条机械安全

1.各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确定采用施工机械设备,上报计划。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有平面布置图。

2.施工机械设备要有装拆方案,技术交底和验收记录。

3.租赁合同、安全交底,设备要统一编号。

4.设备维修、保养执行“十字作业法”,设备的防护装置、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电气系统、控制箱齐全有效。

操作现场应悬挂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

设备停用后关机上锁。

5.物料升降机防护门使用安全可靠,井字架首层进料口防护设施齐全。

钢丝绳、传动装置、卸料平台、操作棚符合要求。

卷扬地锚牢固。

6.施工用的设备必须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噪音不能超标。

7.中小型机械的使用存放符合规定,设备周围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8.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9.设备退出施工场所时要办理相关的退场手续。

第十九条保卫消防

1.消防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2.工地出入口有警卫室,昼夜有人值班,有值班记录。

项目要建立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配备保卫消防(义务消防队)人员。

3.施工现场有保卫消防制度,措施方案、预案、协议及设施平面布置图。

并按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施工现场的办公区、施工区、生活区必须具有充足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

5.施工工程内严禁住人。

不准做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

6.仓库内易燃性油料和料具不能混放,油漆库和油工配料房分开设置。

7.消防器材有验收、维修记录,保温材料有产品检验及验收记录。

8.明火作业符合标准,防水施工有措施和交底。

第四章基础设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明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均要配置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建筑物、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装置、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工具、软件(包括管理软件、生产软件、测试软件)支持性服务(水电气供应),通讯设施、运输装备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对设施、设备要倍加爱护,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与保护。

按照局颁发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验收时,须由二级单位工程质安科、办公室按照局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在冬季和雨季施工前一个月必须根据工程的进度安排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季节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条各施工单位每月对本施工项目文明安全施工进行两次检查,填写检查表。

二级单位施工管理检查考核组,每月对所属施工单位文明安全施工进行检查考核,填写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并将考核结果报工程局施工管理考核组(工程管理部)。

局施工管理考核组根据二级单位上报考核结果,对各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问题,受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指定整改期限进行全面整改,工程施工管理考核组按期复查。

第五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项目、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基础设施档案,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础设施要进行编号管理,统一登记台帐,并做好标识。

第二十九条各项记录要认真填写保存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局属各单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考核执行工程局颁发的《施工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否决条件,发生下列条款之单位,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和各种评优、评先进资格。

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

3.负伤事故超过6‰。

4.发生3万元以上设备事故、发生1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5.施工安全工作重复发生严重违章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限期内未整改的

6.文明安全施工考核分数低于75分单位。

7.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七章附录

第三十二条局、二级单位及项目检查均用《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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