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项目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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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项目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务,利局、财政局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应急度汛项目由区县水务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当年水利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及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水毁情况以及保证来年安全度汛需要的原则来确定,原则在每年2月前进行申报。

水毁修复项目是汛期发生洪灾,造成水利工程水毁并影响当年安全度汛的项目,项目在灾情发生后及时申报。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2—是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因抗旱需要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和旱情监测设施。

第五条项目重点安排江河堤坝、涵闸、水库、泵站、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抗旱应急水源设施,适当安排水文、防汛通信设施和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应急修复项目。

项目不得安排;

,1已列入中小河流治理的堤防护岸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水库设施修复。

,2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3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应急度汛。

,4列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在建基本建设项目。

,5县城,含以上新建防洪工程。

,6已列入抗旱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项目。

,7其它应在部门预算或正常防汛经费中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防汛抗旱应急项目由业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区,县水务,利局、财政局对编制完成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保证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措施、投资等内容。

第七条区县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核查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3—第八条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资金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因自然灾害导致现场发生情况变化,确需进行实施地点和规模变更的,由区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核实批复后,进行实施地点和规模变更。

第三章资金的下达与使用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项目情况商定项目资金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会同水利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第十条市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工程无关的支出。

项目法人可以在市以上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项目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支出,不足部分在地方自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市以上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在每月底将资金执行等情况报区县水利局、财政局。

区县水利局每月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水利局。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区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督促。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涉及应急度汛的水毁项目和应急抗旱的水源工程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标、议标、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五条区县水利部门对项目现场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监督工程实施规模,保证工程质量,处理工程现场各类事宜。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动工,第二年汛期前建设完成,并在工程完工半年内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定期报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年度建设总结报送水利部。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区县水利部门负责,并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按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渝水审〔2012〕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工程资料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务局负责留存保管,保管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更改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等。

第二十二条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

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任务进展明显滞后,管理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区县,削减下一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市以上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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