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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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文档格式.docx

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此类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没有包含行为人对于民事主体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标,但可以准用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则。

属于准民事行为的主要有与请求权或法律关系有关的催告、通知等。

这些催告、通知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并借助这些催告和通知间接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创造条件。

8.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0.简述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

(1)法定监护。

(2)协议确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11.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12.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1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14.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需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15.简述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

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16.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17.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18.简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措施。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19.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2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2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22.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23.简述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4.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6)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25.代理权行使的要求有哪些?

(1)亲自行使代理权。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26.简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7.简述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28.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1)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

(2)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29.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1)请求权定有清偿期的,从清偿期届满时起算。

(2)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人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届满时起算;

债权人请求清偿时未确定清偿期的,自债权人请求清偿时起算。

(3)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

其他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不作为之债,从义务人违反义务即作为时起算。

30.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3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

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

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为总的时效期间;

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2.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3.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34.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受益;

征收;

善意取得;

添附;

没收;

遗失物的拾得;

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2)继受取得。

35.简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1)所有人直接行使。

(2)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36.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37.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简述要约的主要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9.简述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0.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2)过错的共同性。

(3)结果的同一性。

(4)责任的连带性。

二、辨析题(辨析对错并给出相应的理由,每小题2分)

1.相邻权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

答:

理由:

相邻权属于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不属于用益物权。

2.甲在遗嘱中写明,其遗嘱必须待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该行为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属于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人的死亡是期限,不是条件。

3.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甲乙抵押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的,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

则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

流押条款无效。

4.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

错 

国家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5.民法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

6.法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时也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

7.一个物上只能承载一个物权。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8.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拥有全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清算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工作。

9.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对 

符合物权的基本特点。

10.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法院判决其无效之日起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1.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

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

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

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1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3)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2002年1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2007年6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

法官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14.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则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5.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

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

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三天付款。

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此时,通能百货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

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16.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

该案中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

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

17.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2日。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钱。

2003年3月3日,甲将此债务转让给丙承担,乙表示同意。

但其后丙也未还款。

2004年4月4日,乙向丙主张债权未得而诉至法院。

该案中乙对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丙可主张此抗辩。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题中,乙对甲的债权于2002年2月2日到期后,甲未履行债务,便开始计算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03年3月3日,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承担,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故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05年3月3日。

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发生效力,乙对丙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2003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3日,现乙于2004年4月4日起诉,其对丙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

18.学校为了贷款,可以将校长的车进行登记抵押。

依《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

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

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

该案中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

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

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

本案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2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一块地皮,开发商品住宅,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依《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21.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

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2.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

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

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本案定金条款的40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

剩余的30万元也应返还。

2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

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第1款进一步补充: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故该项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

25.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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