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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广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答案】C

出生年月D8

max2=max1

5.在ORDERBY排序子句的选择项中,DESC代表________输出;省略DESC时,代表________输出。

B.视图与查询一样,都以文件的形式独立存在,都可以为数据库所管理

ifi^3+n^3+m^3=i*100+n*10+m

【答案】D

11、交叉线,白橙、橙、白绿、蓝、白蓝、绿、白棕、棕12、频分多路复用、波分多路复用、时分多路复用13、逻辑,物理

27、给出B类地址190.168.0.0及其子网掩码255.255.224.0,请确定它可以划分几个子网?

(D)

ifc>max2

宏帆·巴人广场

 

项目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

编制单位: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宏帆·巴人广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接房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项目内的全体买受人及交付后的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包含住宅及商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依然生效,承诺责任由新的产权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宏帆·巴人广场

项目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299号

坐落位置: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商贸区,总建筑面积:

178905.15㎡;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住宅总户数:

792;容积率:

5.9;绿化率≥20.00%。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公共区域装饰部分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红线内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水体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光荣

注册地: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石岭大道荣联万象城7号楼3楼

注册资本:

1.2亿元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物业区域内包括且不限于未出售的房屋及车库内的车位、商铺、专属停车场、专属道路、专属花园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722.62平方米,其中:

位于商业6层有532.18平方米,轴线为:

S-A至S-B交S-21至S-24;位于住宅1幢2单元7-1轴线为1.2-E至1.2P交1.2-15至1.2-25和1幢2单元7-8轴线为1.2-E至1.2P交1.2-P至1.2-X的住宅用房190.44平方米。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由物业企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获取的收益需支付50%的管理费给物业公司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账户专项管理,用于对本项目公共区域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三条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进行专属区域装修施工前应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申请》,提交装修施工设计图,并阅读及签署《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装修施工时间及相应权利义务,并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建设部110号文件里面明令禁止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禁止的行为。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1、在集中交房后3个月内,室内装修每日施工时间8:

30—20:

00;

2、超过此日期后,每日施工时间为8:

30—12:

00,14:

00—19:

00;其余时间暂停作业。

3、周六、周日必须为静音作业,作业时间为9:

00—12:

00,14:

00—19:

00,以免噪音扰民影响他人。

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进行装修作业。

4、商业区域装修时间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或预留位置无法安装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并按照物业服务单位现场指定的位置安装,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用于停泊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停车位使用人须遵守区域停车场公示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出售车位。

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区域饲养家禽(包括但不限于鸡、鸭、鹅、鸽、猪、牛、羊、兔、马等),不得饲养大型犬类宠物,具有攻击和危险性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蛇、狼、鳄鱼、獒、猴等),不携带动物乘坐客用电梯,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如:

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搭建屋面亭台楼阁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如:

改变专属区域入户门开门方向、式样、颜色,随意封闭阳台、更换窗户,加装防盗网、雨棚,随意在外墙或临公共区域墙面开孔、开门等)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室内顶、地面,梁、柱等混凝土浇筑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如过道、楼梯、屋面、绿化区、天井等)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如通过专属区域的天然气主管道、排水主管道、消火栓、疏散指示牌、路灯、吊顶、喷淋、垃圾桶、座椅、花草、信箱等)

(六)擅自改变房屋本身使用功能设计,将无水区擅自变更为有水区使用;(例如改变卫生间位置)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后违规者无改善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该户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2、禁止该户施工材料进入小区;

3、禁止该户施工工具进入小区;

4、暂停对该户的水电供应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宏帆·巴人广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要求的期限完成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要求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同样须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特约服务报价标准,按约定标准与被委托企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自有物业或者公共区域,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业主垫付,之后采用法律手段向责任人索取。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及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宏帆·巴人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使用及续筹均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及使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四)对欠费业主停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各类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楼:

1.5元/平方米·月(含公摊费用,2018年8月1日前业主按照1.2元/平方米·月缴纳,剩余的0.3元/平方米·月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补贴)。

2、车位物业管理费:

60元/个·月。

3、自备发电燃油费:

由于自备发电机油料的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3、二次供水加压能耗费:

据实核算分摊。

4、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

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墙体拆除部分以实际拆除面积另行计算收取),含物业转运的车辆、人工及垃圾处置费,由业主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

5、生活垃圾清运费:

按宣汉县政府主管部门执行标准收取。

6、经营垃圾及餐厨垃圾清运: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

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者物业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

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十日前内缴纳当月服务费,若超过上述缴纳时限,则应以欠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业主应于接房时一次性预交六个月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后,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本规约第十二条约定的条款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地开展经营,利用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

设置商业广告牌、本小区内占用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地面车位),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及相关业主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其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按照经营收益的50%比例提取)后的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依法经业主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1、本小区无露天停车位。

2、属于业主自购的产权车位,业主应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3、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产权车位,根据产权人意愿进行处置。

租用车位应缴纳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物业管理费;在临时停放时,应缴纳车位停车费。

4、本小区车位租赁费暂定为300元/个·月。

(产权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5、本小区车位物业服务费暂定为60元/个·月。

6、上述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或代收)。

第四十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二条个别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全体业主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7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两份,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诺书

致: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为宏帆·巴人广场#楼号房(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宏帆·巴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致:

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为宏帆·巴人广场#楼号房(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宣汉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宏帆·巴人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宏帆·巴人广场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业主):

房号:

栋层室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为加强宏帆·巴人广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广大乙方的合法权益和小区正常秩序,确保小区建筑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使用以及外观整洁美观。

依据国家建设部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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