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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的策略研究学位论文

企业利润分配的策略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利润分配制度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涉及到多方利益,但目前企业的利润分配体制还尚不健全,还存在很多有待探讨的问题,企业的利润分配策略还需要进行研究,进而使其完善,促进企业发展。

一、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分析研究

(一)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

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指对企业形成的可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可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未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金额”,其中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从1978年起,我国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基金制度的改革

1978年11月,财政部《关于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中规定,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发放职工奖金等。

这个规定不仅是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项改革,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2.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改革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的规定》中要求企业按规定比例留用部分利润,将这部分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3.利改税制度的改革

第一步利改税,1983年6月,企业以所得税的形式向国家上交利润占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

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即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再根据各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情况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建立五项基金,即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1994年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2)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3)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4)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原《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3)将纳税义务人规范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4)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确定税收优惠内容;(5)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相对1994年所得税制度的改革,2007年的所得税改革使得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更加完善;改革中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统一所得税率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与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相符;改革中将所得税的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都进行了统一规定,这将使我国所得税法逐渐走向成熟。

(二)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利润分配是企业收益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12月4日修订后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对利润分配的规范更为科学、更加清晰明了,更好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我国目前有关利润分配的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1.关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的问题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但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却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对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是用利润还是用盈余公积来弥补这两种情况对利润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

如果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则当年获取的利润可以更多地分配给投资者。

因此,如果在不存在首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硬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决策机构应当将弥补的决策和利润分配的决策结合在一起,进行企业相关决策。

2.关于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

企业应当用税前利润来弥补亏损还是要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用什么利润弥补亏损,而在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经营性亏损,能否作为本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

所谓经营性亏损扣税,是指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的亏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7年12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于是可见,税法中的亏损概念与财务上的亏损概念不能等同。

由于分别依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制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和非暂时性差异,所以在弥补和扣除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前,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虽然没有会计利润,但以前年度税法认定的部分或全部亏损仍可能在本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得到了“弥补”。

如此可见,这种状况下税务亏损的弥补和用会计利润弥补会计亏损并无联系。

第二,企业以前年度税务亏损发挥的扣税作用和用企业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会计亏损来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应当将此混淆。

所以,本应在税法中规范的内容不应当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中规范。

《公司法》有关公司制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中,就没有涉及纳税问题,因此《企业财务通则》及其相关税务规章制度中的规范,也应该如此。

3.关于计提盈余公积金的问题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这两个概念在《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中均进行了划分。

在财务制度规范中,之所以建立“法定盈余公积金”这个概念是为了明确计提盈余公积金的最低限度,这说明企业可以超出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但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比例。

所以,除非在提取和使用上,“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具有不同的规定,否则一般没有必要将企业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划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部分。

以上三个问题都是我国目前有关利润分配的制度规范中存在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也是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策略时经常碰到的难题。

二、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

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到多方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公司理财中的三大问题之一。

要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分析研究,首先要了解各种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不同性质的企业,其利润分配的现状和出现的主要问题均不相同,这也将对各种企业的利润分配策略有不同的影响。

(一)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对企业利润分配的研究首先要了解企业利润的构成,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指标。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后,再加上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净利润是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在2007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显然会增加内资企业的净利润。

企业利润是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分配的,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提取公益金的规定,目前我国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6年底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

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仍以五年为界限。

2.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的余额后,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支付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在新《公司法》第35条和第167条分别规定: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另外,《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是:

优先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决定赋予部分股票优先得到股利的权利。

4.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按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另外提取的。

它从性质上看与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一样的。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普通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是指公司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按照利润分配程序,如果公司出现亏损,就不可能支付普通股股利,如《企业财务通则》第51条规定: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另行规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5条规定:

“在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50%的条件下,如果公司出现亏损或可供分配利润低于股票面值的6%,那么允许公司为了维持本公司的股票信誉,用其超过部分,以不超过面值6%的比率派发股息和红利,但分配股利后的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此外,《企业财务通则》第50条还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二)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现状

在上市公司中,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的影响也是重大的。

因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利润分配已经逐渐成为各方财务关系人关注的焦点,人们已经认识到股东利益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当前追求股东财富特别是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相比成熟的证券市场,怎样做到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平衡仍处于探索的起步阶段,与国外先进的管理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利润分配的规范与否不仅是上市公司的内部问题,也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国民经济利益的健康发展,加强利润分配的研究和利润分配的监管,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促进上市公司的科学管理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利润分配形式多样化,但极低的现金股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目前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有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三种方式,但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将派现、送股与转增相结合的多种利润分配方式,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复杂化,但是作为传统的分配方式之一的现金股利,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中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部分公司都把现金股利看成分配股利的首选,然而分配的比例却很低,大部分公司现金分红按照分红实施当天的股票价格计算,其收益率还达不到同期的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第二、现金股利发放不稳定,调查统计还显示,从2000年到2006年,派现的公司所占比例20%上升到40%。

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不具稳定性。

从2000年到2006年这六年间,连续三年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公司只占1500家上市公司总数的8%。

第三、每股收益不稳定。

从每股收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上市企业经营很不稳定,这是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周期所影响,每年的每股收益前20名公司都有很大的变化。

从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积极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资本市场不完善。

投资主体现在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相对来说比较少。

然而,个人投资者主要是以投机行为为主,个人的投资行为存在偏好性,这种投资偏好的市场随机性很强,增加了不稳定性,相对而言,机构投资者则选择策略投资对象进行理性的价值投资,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机构投资者还比较少,这就削弱了稳定资本市场的功能,使得资本市场不完善。

第二、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自身资金流不稳定,企业经营效益不高,企业盲目投资等等。

(三)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

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并不是仅仅指企业上缴利润到国家以体现所有者受益权这么简单。

如何分配国有企业的利润影响到国家、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各方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兼顾,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要分析研究国有企业的利润如何进行分配就要明确国有企业的利润性质和国有企业分配现状存在的问题。

对于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其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来源于政府的行政垄断权力,其实质是企业凭借政府的授权强制向社会公众征收的捐税,这部分利润事实上属于国家民众福利的直接转移,这一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有企业将这部分以利润上缴的方式进入国家财政部门,用于全社会福利支出。

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的市场行为,这部分利润在对所有者进行分配以前要先留下企业发展的后备基金与风险基金,在留足企业基金后,才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国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享受相应的股东分红。

另外,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与任何企业一样,其所获取的利润首先要留存于企业作为风险基金与发展基金,以预备填补企业后期可能出现的亏损和用于企业扩大资本规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剩余部分才可以以红利的形式向股东进行分配。

因为这部分红利的来源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不能作为社会福利支出。

面对国企分红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产生这些弊端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角色的双重性,各级政府一方面是国企利益的分享者,另一方面又是市场调控者。

政府角色的双重性就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存在:

第一、削弱一些国企探索市场竞争之道的积极性,这些国企会以红利作为讨要政策的筹码;

第二、一些地方政府会有倾向性地做出一些有利于国企发展而牺牲其他阶层利益的决策,以显其政绩;

第三、一些政府会“权力”入股国企,通过行政杠杆调节市场,最终实现政府“增收”的目的。

三、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策略研究

(一)公司利润分配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措施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同的要素投入者往往有着相同的利益追求,那就是要求得到回报。

股东要得到股利,债权人要获得利息,劳动者要获得工资,国家要获得税收。

如何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公司创造的价值,构成了公司利润分配中的利益冲突的基点。

只有通过明确与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各方利益,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并提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相关建议,才能提高公司利润分配的效益。

企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有:

外部利益和内部利益的冲突:

(1)公司利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冲突;

(2)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司利润分配中的内部利益间的冲突:

(1)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2)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3)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4)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通过分析可知,参与公司的各方主体围绕公司利润分配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

各种利益冲突如若解决不当,将会严重影响阻碍公司的发展,并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

第一、限制特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应与其出资比例成正比,其中对于公司的库存股作为回购的已发行的股票,应视为未发行的股份,不应具有利润分配权。

第二、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确立和加强董事、经理与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其滥用职权;二是赋予中小股东提请召开和自行召开的权利。

第三、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要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第一、要对债务风险有比较正确的揣测;第二、在公司的治理中要体现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在治理结构上采取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利益的非执行董事、实行债权人会议制度等措施。

第四、强化董事会义务,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委任关系,因此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观念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或控制股东选派的董事只代表大股东的利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策略研究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提高企业发展后劲,有以下策略措施:

1.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上市公司大多是利用法制的欠缺进行违规违法操作,从中牟利。

这就需要建立相关法规制度,使企业认识到只有均衡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等多方关系人的利益,企业才有发展后劲,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2.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做好导向性工作,引导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市场位置、行业特点,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另外,我国有些上市公司存在恶意派现、超能力派现、大股东恶意套现的问题,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设定派现的标准,监管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

3.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大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要善于资本经营、开拓主营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了,股东投资回报的提高才会有保障,股利支付率才会提高。

4.重视股东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必须重视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参与度,发挥股东监督作用。

(三)我国国有企业分红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

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国有企业分红,要较好地协调多方利益关系,那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公平的国企利润上缴及分红制度,这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充实社保基金

我国社保覆盖面过小,城乡差异过大,社保基金严重不足,社保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这将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扩大;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下,农民以及农民工、一些传统产业的工人遭遇了更大范围的外部挑战,他们的社会保障变得极端缺乏。

充实社保基金,能够提高人力资本价值,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减少居民在相关领域的的资金支出,这对当前财富分配的失衡起到一定的矫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善了民众的生活质量。

2.用于公共事业

国企分红用于公共事业,才能体现国企的内涵所在,有利于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减少民众因政府公共投入不足导致的被动支出。

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3.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

以资本金作为支出形式,这样一来可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现有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区别开来,同时还可以避免政府在代替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引发的“越位”问题。

(四)借鉴西方“利润分享制”完善中国企业的利润分配格局

1.现代西方利润分享制的理论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威茨曼的主张,利润分享制是指将工人的收入与某种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的指数相联系的制度,实现劳动力要素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所有权安排。

利润分享是西方国家面对难以摆脱的经济“滞胀”局面,应对凯恩斯主义政策的失灵,从微观进行改革的政策主张。

2.现代西方的利润分享制对中国的启示

面对失衡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新的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上,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充分说明中国的分配制度与分配政策在不断演变与完善问题在于分配制度与政策如何具体去指导分配实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让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真正能按贡献获得收入。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利润分享理论以及分配制度的变革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虽然西方的利润分享是为应对滞胀,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并不是为了维护雇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获得较高的收入。

但其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除了得到劳动力的价格工资以外,还可以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一部分,与资本所有者一样拥有利润分享权。

其利润分享的实践活动如直接的利润分享、职工持股、股票期权等分配变革大大缓和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矛盾,从而使其转变为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

我们借鉴西方的利润分享制不仅仅只是把它当作一种薪酬制度来运用,还要借鉴这种理论来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

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

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都是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劳动要素在生产中起着主观能动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应包括劳动力要素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不是只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而是像其他资本要素一样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劳动力成本的回收。

应改变过去利润分配排除劳动要素的做法,实现劳动要素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得到工资之后,还要以奖金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分红等形式参与利润的分配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中国实行利润分享的分配制度与具体的薪酬形式是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在初次分配领域实行利润共享的分配制度,完整体现了按要素分配的内涵,可以在初次分配中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能促使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化,协调社会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调节社会总供求平衡,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在微观企业实行利润共享的薪酬制度,可以缓和劳资利益矛盾,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以企业和谐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四、总结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核算和管理。

企业是对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等企业主体分配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不同性质的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不同,利润分配的对象也有区别,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同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的利润分配策略和完善企业利润分配的建议。

我国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将会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完善,企业利润分配的规范也会更为科学、清晰明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因此,随着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会越来越合理,各方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兼顾,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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