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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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规定
漯河市滨湖国际二期项目
现
场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2015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相关工作程序及条款 3
第三章施工进度管理………………………………………………………..3
第四章工程款拨付…………………………………………………………..3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4
第六章安全施工管理 5
第七章罚则 6
第八章附则 10
滨湖国际二期工程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漯河市众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相关工作程序及条款
第五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建筑法、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合同、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
分包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现场管理工程师;分包单位在现场派驻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及全面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分包单位必须编制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众基公司认可,然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分包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众基公司、监理同意。
第三章施工进度管理
第十条:
分包单位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众基公司、监理认可,然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分包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需进行调整时,必须经众基公司、监理同意。
第四章工程款拨付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按照合同付款节点向现场工程师上报付款申请,由现场工程师进行工程款审核后经众基公司认可;现场工程师下达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凡是未经现场工程师、工程部认可的工程款,不进行工程款拨付。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行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占用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利于基坑安全等。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分包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其身份。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接线接电。
第十九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众基公司及现场安全员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分包单位应当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整洁。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
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并向现场工程师、众基公司报告。
第六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众基公司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众基公司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笫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必须报现场工程师、公司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照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板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及方案,并报公司、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众基公司、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条:
做好“三宝”、“四口”的防护工作
1.“三宝”:
安全帽:
进入工地必须配带安全帽;
安全网:
脚手架、电梯井等部位按规范要求搭设安全网,并在四周挑挂平网。
安全带: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四口”:
楼梯口要设防护栏杆;
预留洞口要设防护盖板;
通道口要设防护棚;
阳台、楼板、屋面等必须按规定设临边防护。
第三十一条:
施工用电要求
1.分包单位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闸刀器件完备无缺损;
4.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开关箱,由专人负责;
5.不准私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规定的电器。
第三十二条:
塔吊及提升电梯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要求责任感,杜绝超载运行,楼层卸料、上下人平台要设防护栏杆。
电梯上下要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第三十三条:
塔吊及提升电梯进场前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向众基公司、监理及时报验。
安装完毕,经安装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加工机械要有防护装置;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质量罚则:
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并保证其工作时间在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1000元。
3.未按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的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或工程测量放线,未经现场工程师核准即进行施工的,应重新复核并经济罚款500~1000元。
4.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未向众基公司报验的,罚款300~500元。
未经工程部资质审查合格,私自开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情况要求其退场或限时补报,每发现一次给予总包方经济1000~2000元。
5.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向众基公司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6.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材料浪费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元。
7.施工中出现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时,分包单位未及时向现场工程师和工程部报告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立即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8.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的地方的规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强制性规定,违反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2000~5000元。
9.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现场工程师报验,未经工程部、监理部检查确认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
5.分项工程未向现场工程师、工程部报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1000元。
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工程师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1000元。
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不配合工程部、监理部的正常工作,不贯彻落实工程部、监理签发的通知、指令等,每次罚款500元。
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偷工减料、材料浪费一处罚款500元。
1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11.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规范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九条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或前后计划不符合,处罚100~500元。
2.分包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的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分包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应指令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或里程碑节点工期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5.若大节点(需界定)赶上,因进度滞后的罚款归还。
第四十条:
投资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将不办理相关签证。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如需工程变更必须证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认生效后方可实施。
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00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48小时内报请工程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将不办理相关签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施工罚则(必须交现金)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论铺板、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未挂安全网或安全网挂设不规范时,每发现一处罚款100~1000元。
5.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500元。
6.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分包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塔吊等需检测的设备未检测即投入使用的,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
第四十三条:
制度罚则
1.不服从现场工程师、工程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常理由迟到或早退者,每人次罚款5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罚款50元。
3.工程部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200元;工程部通知提出的问题,分包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处罚500~2000元。
4.各种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现场工程师、工程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整改者或整改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6.故意刁难、不配合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2000~5000元。
第九章附则
1.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施工单位(章):
工程部经理:
分包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