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府规备字7号.docx
《彭府规备字7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彭府规备字7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彭府规备字7号.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31/ef40645f-16fa-4c09-a771-a3bf14ca09d7/ef40645f-16fa-4c09-a771-a3bf14ca09d71.gif)
彭府规备字7号
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彭府发〔2007〕59号
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5日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省、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和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运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收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设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
主要职能:
1、将原隶属于建设、交通、水务、农发、林业、国土、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等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操作,统一服务。
2、统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评估、预算审查、变更审核及项目后评价工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的审批立项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监察局、发改局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核实。
涉及有关部门的,按权限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章项目确立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的主要来源是每年年末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提出的建设项目。
项目可以是市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作了前期准备的,也可以是各镇、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认为应该建设的。
提出的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即包括项目建设的项目名称、必要性、项目业主、项目性质、总投资及构成、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建设地址、建设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运营管理等实质性内容。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收集整理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收集的项目分类整理成全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的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交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汇总,在征询分管市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全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拟实施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工程量变更由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年度建议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决策;需举全市财力新建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集体审议批准,由项目公司运作。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特殊应急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除省、成都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应急项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特许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调整。
对项目协调、服务的有关责任应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由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进行评估咨询,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将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出据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据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等。
第十六条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经工程造价评审中心评估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编制工程预算,由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审查后,作为招投标或比选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招投标或比选活动必须纳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发展和改革局须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由项目业主以招标方式,选择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依照《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进行核准并行使监管职能。
市招标投标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统一进行指导、协调并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和出具书面保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审核,由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和管理业主经现场确认后出具审核意见,按《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未经工程造价评审中心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的最终价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及市工程造价评审中心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30日起实施。
主题词:
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